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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警察职能研究[优秀]

发布时间:2020-03-03 07:51: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时期警察职能研究

摘要:警察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是广义“公安”的概念,行使的职权是法律赋予的。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警察职能都是不可或缺的,是国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警察是国家维持统治秩序与社会安全不可或缺的力量,是社会和人民都需要的一个强有力的、能够保障社会安宁的队伍。随着时代的变迁与社会的进步,警察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保障与服务两个方面,二者的相互影响构成了新时期警察的职能。

关键字:警察、警察职能、保障、服务

一、警察及警察的职能

(一)警察

“警察”一词的英文Police来源于希腊语,他最初的含义是指都市的通知方法或者都市行政,而在现代,警察一般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在我国,提到警察时通常与公安联系到一起,这里的警察一般指广义公安的概念,它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以及森林系统、铁路、海关、民用航空系统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二)警察的职能

警察的职能是指警察的社会效能和作用。警察的职能是由国家的职能决定的,警察是国家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是国家管理社会的行政机关,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相统一的特点。警察的阶级性表现在它的政治属性上即保障职能,警察的社会性表现在社会管理方面即服务职能。

警察是国家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全不可或缺的力量,是社会和人民都需要的一个强有力的、能够保障社会安宁的队伍。我国法律赋予了警察担负职能所必须的责任,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警察职能都是不可或缺的,它是国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警察的职能分类

一、警察的保障职能

胡锦涛同志深刻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特征无一不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使公安机关的岗位职责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作为肩负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公安机关,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主动融入大局、积极服务大局,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发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奠基石”的作用,是摆在我们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各级公安机关岗位职责应由过去的专政管理型逐步向服务保障型转变,要在全力做好打击防范本职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深化服务和保障意识,切实站在维护全局稳定、服务社会发展、保障国计民生的角度,以高效能的服务和最优质的保障,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平安的治安环境。

1、明确公安机关的服务保障职责,是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需求。

公安关机职责,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由公安机关自身性质和时代赋予的任务所确定的。第一,服务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是新时期公安工作的基本性质所决定的。“坚持专政职能和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统一性,始终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当前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形势下,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部门,必须服从于大局的需要,牢固树立“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服务民生”的思想观念,切实把公安工作融入到经济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工作中去。第二,服务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是当前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迫切需求。公安机关作为重要的社会管理机构,更应当进一步加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作用,积极发挥规范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能,以社会面治安的持续稳定推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第三,服务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是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市场化、全球化、信息化社会机制和体制正不断完善,各类主体经济活动也更为自由广泛,这就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彻底摆脱传统做法的羁绊,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把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把原有的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同时,构建和谐社会更加需要服务型政府为其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对此,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顺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趋势,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同时,进一步重视民生权利,保障社会稳定,服务社会转型,最大限度地履行“人民公安为人民”职责和义务。

2、履行公安机关的服务保障职责,务必克服长期以来思想观念的误区。

存在的误区有四点:一是“服务辅业”的错位观念。受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专政意识的影响,一些人简单地认为公安机关是国家专政机器,其根本职责就是打击防范违法犯罪,而服务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是其他政府部门的事情,公安机关参与就是不务正业。二是“机械服务”的缺位观念。一些人认为公安机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就是简单的改进服务态度、改进服务形象、推出文明用语等表面工程。三是“警力有限”的失位观念。虽然,在当前的形势下,大部分公安机关都能够积极相应党和政府的号召,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但是,在落实的过程中,却往往被大打折扣,达不到既定效果。四是“无限服务”的越位观念。受过去“全能政府”观念的影响,一些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由此导致有的公安机关做出了一些超越自身能力、超越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承诺。并由于管得过多、过宽,不仅管不过来、管不好,还费力不讨好,招致群众的责难。

3、发挥服务保障职责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建立配套机制保障。

公安机关建设,积极发挥各级公安机关服务保障职责作用,需要以深化改革作支持,其实从思想上、组织上、措施上加以改进,推进服务型积极围绕大局、融入大局,主动为经济社会建设和发展出主意、想办法,最大限度地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有序长效发展。在发挥服务保障职责作用过程中确立四项原则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法定原则、效率原则,进一步准确把握服务保障职责。做好四项转变,进一步提升公安服务保障工作效能,在工作理念上要努力实现由传统管制型相现代服务型的转变;在工作目标上要实现注重为管理向注重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转变;在工作内容上要实现由浅层次注重外在形象相深层次注重内在平等维权的转变;在工作手段上要努力实现史治行政向依法行政的转变。抓好四项工作推进服务保障职责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提升公安机关的满意率,有效促进警民和谐关系的良好氛围。

二、警察的服务职能

人民警察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有广义和下一两种含义,前者是从公安工作和警察所追求的终极目的和最高价值着眼,故警察的一切工作、一切活动、一切行为都是为人民服务,后者是从警察工作的基本职能来看,警察工作可以归纳为执法与服务两个方面。服务职能是指警察工作中与执法职能相对应、并列的一项基本职能。人民警察一切行为的出发点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新时期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必须坚持以“让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的努力方向。人民满意就是我们党、我们公安机关在新时期时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具体要求。

新时期公安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又要严格执法,依法行使惩治犯罪、管理治安的职责,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 积极主动、满腔热情地为经济 建设和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做到刚柔相济。这不仅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 也是新的历史时期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新要求。正确认识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能必须与时俱进,在新时期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能应不断拓展,这是时代对公安队伍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 面对日益复杂、日趋动态化的治安形势, 人民警察在工作职能、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等方面出现这样一些新情况: 一是公安机关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没有变, 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根本职能没有变, 但其职能已经朝着打击犯罪与服务管理相结合的方向大大扩展了, 尤其是社会治安行政管理的职能扩大了。二是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刑事执法和行政司法力量, 这一法律地位没有变, 但公安机关执法环境却发生了很大变化, 无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素质和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三是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没有变, 公安民警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公仆关系没有变, 但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服务的内容、形式和要求变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需求的提高, 人们在希望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的同时,更要求社会提供更加周到、更加文明的服务。有效实现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能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处理好坚持宗旨与搞好服务工作的关系。

有的警察同志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毫无疑问的, 但对人民警察承担服务职能又有微词, 关键是他们没有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为人民服务, 犯了广义上肯定服务而狭义上忽略甚至否定服务的错误, 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理论上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而行动上不希望甚至反对人民警察做大量的、具体的服务工作的情况。我们应该认识到, 坚持人民警察的宗旨与实现服务职能是一致的, 没有冲突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本身就蕴涵着警察应做好与其执法相并列的具体服务工作, 如抢险救灾、解危济困、救助孤寡、咨询接待等。这些具体的服务工作在警察的工作中大量存在, 许多还是与警察的执法和管理工作交织在一起, 难分彼此。

2、处理好发展方向与现实情况的关系。

人民警察承担服务职能是理所当然的。但基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 警察的服务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还不可能完全实现, 应将其视为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发展的方向和趋势。比如“有求必应”,“有求必应”应看做是带有导向性质的服务承诺,可以说是一种发展方向和趋势, 在实际生活中, 在为社会和人民群众提供服务方面, 公安机关还受到现实种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从而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许多问题, 出现一些运做的困难。在这方面最突出的就是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能,完全是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 公安机关不可能也不允许从中收取任何的费用。这就表明为了维持服务职能的运转, 公安机关必须有足够的警力和经费保障。但是, 现实的状况是国家不可能投入大量的经费, 而靠“吃皇粮”维持生存的公安机关日常的办公经费和办案经费都相当紧张, 不可能很快从经费上解决这个保障。这种矛盾告诉我们, 公安机关既要坚持和完善服务职能, 因为它代表了公安工作发展的方向和趋势, 但又不能操之过急, 不切实际地提出一些过高的目标和承诺, 应该本着力所能及、量力而行的原则行事, 以不影响目前条件下公安机关承担的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这一主要职能为限。

3、处理好政府服务职能与人民警察角色分工的关系。

政府不同部门的划分, 既是政府履行不同职责的需要, 也是承担不同服务角色的分工。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执法部门, 从分工的角度来说, 人民警察只能承担政府部分的服务职能, 而不可能扮演包打天下的角色, 把政府所有的服务职能都包揽过来。具体来说, 就是政府各部门都应该根据本部门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 来做好与此相关的服务工作。公安机关的还有一个主要职责就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和违法活动, 所以, 人民警察在承担服务职能时, 应该主要把属于社会和公众在急、难、险方面的服务需求承担起来, 因为急、难、险事件往往与重大的社会治安事故、隐患和案件以及刑事犯罪活动相联系, 也就是与警察的主要工作职责相联系。如果不做好这些方面的服务工作, 必将会给人民警察的全盘工作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

4、处理好满足群众需求与塑造人民警察形象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 许多警察同志认为, 目前非警务服务的求助负担过重, 产生抱怨情绪。其实, 人民警察通过承担较大的社会服务职能, 既可以满足群众的需求, 也塑造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应该继续坚持下去。当然, 人民警察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 它不可能负担起满足群众所有需求的重任。群众的需求是大量的、多种多样的, 只能靠政府协调各部门走社会联动的道路才可能满足。如果我们对此没有一个符合实际的认识, 不加限制地把满足群众所有需求作为承诺, 实际上是无法完全兑现这些承诺的, 这样做的结果反而对树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无益, 甚至会因失信而削弱和损害其形象。最近, 一些地方的110 服务电话与政府多个部门联动,群众打一个电话, 服务台可以根据电话内容, 分别与火警、匪警、医疗、救助、维修等对应的服务部门报告。针对不同的情况出动不同的服务队伍。这样, 既避免了警察服务职能过多过滥,又能迅速处理好群众的各类困难, 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5、处理好完善服务职能与照顾各地公安机关差异的关系。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 各地公安机关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不小的差异。如经济发达地方的公安机关, 经费相对充足,警力和装备也都到位, 因此就可以相对较好地为群众提供服务。但是, 有的地方的公安机关受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 缺少装备和警力, 要求他们承担大量的服务工作不仅不现实, 也无法做到。对此, 公安机关在完善服务职能时, 必须要考虑到各地具体的实际情况, 不能搞一刀切, 否则, 人民警察的服务承诺只能停留在口头上, 最终将导致失信于民。

结语:人民警察的保障职能与服务职能, 反映了我国新时期公安工作的双重使命, 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只有切实做好“严格执法, 热情服务”, 牢牢记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才能使公安执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方向, 公安工作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信任和支持, 才能深深扎根于人,才能在新时代、新时期更好的做好警察职能工作,完善公安队伍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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