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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备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13:47: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增值税优惠备案

A.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事项名称】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业务描述】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具体包括: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购进的设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2.石脑油、燃料油等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自2014 年3 月1 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 类油品),且使用2 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的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 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企业在2014 年2 月28 日前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不超过其购进2 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的规模下,申请一次性退还。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

【申请条件】

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准确、真实 【办理流程】

受理—审批—开具收入退还书 【办理期限】

(一)受理、开具收入退还书 当场办结。

(二)审批

接受任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税额 (1)退税申请表;

(2)采购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申请办理退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设备购货合同。

2.石脑油、燃料油等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1)退税申请表;

(2)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购进合同复印件 (3)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进口协议复印件 (4)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5)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6)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外购的2 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 收入退还书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

6、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特服号 B.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事项名称】 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业务描述】

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包括:

1.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2.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产品,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6)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热力,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7)利用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8)利用污泥生产的干化污泥,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9)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0)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1)利用回收的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2)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3)利用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14)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15)利用退役军用发射药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6)利用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生产的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于15%)、硫酸铵(其含氮量不低于18%)、硫磺,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7)利用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的电力、热力,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8)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9)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0)利用蔗渣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1)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2)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3)利用煤矸石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4)利用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5)利用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6)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7)利用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对销售此类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4.黄金交易期货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5.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6.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7.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8.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9.部分地区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1.生产销售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申请条件】

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准确、真实 【办理流程】 受理—出件—核查 【办理期限】

(一)综合受理:当场办结。

(二)调查:根据工作具体要求确定。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②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⑤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②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④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有权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三废”的名称、数量以及在产品中所占比例)原件及复印件;

(4)利用回收的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利用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需提供《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黄金交易期货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黄金期货交易资格证明材料。 5.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从事飞机维修劳务的相关资质材料。 6.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单站发电机组额定装机容量总和的情况材料。 7.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的相关材料。 8.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部分地区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的合同及复印件。 10.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税务资格备案表》;

(2)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件和批复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1.生产销售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国内自产自销铂金企业提供); (3)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进口铂金时提供)。

(二)出具文书 《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

6、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特服号 C.增值税核准类优惠 【事项名称】 增值税核准类优惠 【业务描述】

增值税核准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案头审核后方可享受。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申请条件】

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准确、真实 【办理流程】 受理即办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办理材料】 见C1—C3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

6、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特服号 C1.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拍卖行拍卖货物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货物范围的,需由拍卖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备案。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委托人提供的委托拍卖货物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C2.随军家属就业增值税优惠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规定,本事项自2015年3月13日起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业务描述】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驻江苏部队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

C2.2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应税服务 【业务描述】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驻江苏部队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

C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增值税优惠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规定,本事项自2015年3月13日起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

C3.1 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新开办的企业提供应税服务 【业务描述】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企业提供安置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占职工总数60%(含)以上的证明

3、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

C3.2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应税服务 【业务描述】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 D.增值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 【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 【业务描述】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在纳税申报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1〕12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51号)。

【申请条件】

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准确、真实 【办理流程】 受理即办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办理材料】 见D.1—D.49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

6、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特服号 D.1自产农产品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备案确认的业务。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证明资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避孕药品和用具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 D.3古旧图书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

D.4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 D.5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

D.6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对符合财税财税〔2001〕113号免税条件的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

D.7粮食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对粮食企业销售的供应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粮食部门提供的供应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数量、价格等有关资料。

3、政府部门提供的储备、销售储备食用植物油数量、价格等有关资料。

(二)出具文书(无)

D.8军队、军工系统部分货物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等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军工、军警产品(应税劳务)。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涉密文件及资料的流转、保管等必须按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二)出具文书(无)

D.9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免税优惠 D.9.1 再生水 【业务描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规定,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再生水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9.2 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业务描述】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国家对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的自产货物销售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5、有权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二)出具文书(无) D.9.3 翻新轮胎 【业务描述】

(一)简要描述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国家对翻新轮胎的自产货物销售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5、有权机构出具的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三废”的名称、数量以及在原料中所占比例)。

(二)出具文书(无)

D.9.4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业务描述】

(一)简要描述

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国家对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的自产货物销售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5、有权机构出具的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三废”的名称、数量以及在原料中所占比例)。

(二)出具文书(无)

D.9.5 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 【业务描述】

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国家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按照财税[2011]115号规定的优惠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5、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6、环保部门对该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7、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津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10黄金、钻石交易增值税免税优惠 D.10.1 黄金销售 【业务描述】

按财税[2002]142号、财税{2008}5号等政策规定,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金的纳税人需提供: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注册登记的会员以及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登记备案的客户提供相应注册或备案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金的纳税人需提供:卖方会员或客户应凭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

4、销售伴生金的纳税人需提供: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

(二)出具文书(无)

D.10.2 从上海钻交所购进成品钻石单位钻石交易信息 【业务描述】

按照《上海钻石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钻石交易所交易规则》注册登记的专门经营钻石的所有会员单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和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增值税减免,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享受免税销售明细进行备案的业务。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会员单位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准单、备案清单或报关单等对成品钻石销售进行编号登记,并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的主要内容是:进口单位名称、国际代码、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号码、进口日期、原产国(地区)、总价、购买方单位名称、税务登记代码、专用发票代码、号码、核准单号等。

2、根据《上海钻石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钻石交易所交易规则》注册登记的专门经营钻石的会员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

3、海关开具的进出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交易核准单》。

4、《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 D.11血站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公益组织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12医疗卫生机构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二)出具文书(无) D.13铁路货车修理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为支持我国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

D.14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出具文书(无) D.15边销茶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 D.16残疾人用品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纳税人经营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和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 D.17残疾人提供加工修理配劳务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

(二)款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

D.18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 D.19抗艾滋病药品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根据财税〔2011〕128号文件,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

D.20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 D.21资产重组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文件,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

D.2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经国务院批准,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发改部门批准的饮水安全工程相关批文;

3、水务部门批准其从事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3熊猫普制金币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为完善投资性黄金相关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财税[2012]97号)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金融机构应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相关批件材料;

3、属于“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

D.2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的相关条款,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可享增值税免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与国际运输企业签订的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

D.25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 D.26邮政服务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7撤销金融机构清算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文件规定,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时,相关资产处理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8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涉及增值税业务的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批复。

(二)出具文书(无) D.29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优惠

D.29.1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业务描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应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9.2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业务描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应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9.3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业务描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应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9.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业务描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应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9.5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业务描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9.6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业务描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9.7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业务描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见附件);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9.8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业务描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9.9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国际运输服务 【业务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国际运输服务。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9.10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业务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9.1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航天运输服务 【业务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航天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4、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9.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业务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9.1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电信业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程租服务

【业务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电信业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程租服务适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29.14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业务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30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为节约水资源,促进农业节水灌溉,发展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需报送: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资质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

3、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需报送: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 D.31有机肥产品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根据财税【2008】第056号文件,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需报送:(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3、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需报送:(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 D.32饲料产品增值税优惠 D.32.1 饲料产品生产 【业务描述】

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除单一大宗饲料)

(二)出具文书(无) D.32.2 饲料产品批发零售 【业务描述】

符合财税[2001]121号免税条件的饲料批发零售,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二)出具文书(无)

D.33个人转让著作权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营改增改革试点后,应税服务项目个人转让著作权可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合同中注明的著作权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

D.34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营改增改革试点后,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

D.35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营改增改革试点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应附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或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商务部(原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商务冷言部门(原为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二)出具文书(无)

D.3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

3、提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节能效果的说明材料(应税服务不需提供)。

(二)出具文书(无)

D.37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营改增改革试点后,离岸服务外包项目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出具文书(无) D.38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营改增改革试点后,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许可证上注明的航运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

(二)出具文书(无)

D.39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营改增改革试点后,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原件和复印件;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

D.40美国ABS船级社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营改增改革试点后,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美国ABS船级社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 D.41电影产业增值税优惠 【业务描述】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相关涉及增值税收入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其他税务机关规定的资料;

(二)出具文书(无)

D.4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优惠 【业务描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相关发票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

D.4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 【业务描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3﹞56号《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指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资产公司)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

D.44生产销售的国产支线飞机增值税 【业务描述】

财税字(2000)51号规定,生产销售的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出具文书(无) D.45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业务描述】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收取污水处理费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46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业务描述】

按财税〔2008〕156号)规定,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符合规定水质标准的证明材料;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污染物排放地县及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47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业务描述】

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国家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按照财税[2011]115号规定的优惠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4、环保部门对该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5、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津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出具文书(无)

D.48残疾人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业务描述】

营改增改革试点后,残疾人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三份);

2、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

D.49邮政企业为邮政速递公司代办速递物流类的代理业务,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的代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业务描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办理材料】

(一)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代办相关业务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二)出具文书(无)

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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