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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党校研究生作业及答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17:06: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作业及答案

安徽省委党校2013届经济管理研究生班

1、试论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

答: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1)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2)市场经济是平等性经济;

(3)市场经济是契约性经济;(4)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5)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经济。

法治经济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2、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架构?

答:(1)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2)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3)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4)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5)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6)规范资格方面的法律。

3、比较两大公司的异同?

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

(一)相同点:

1、两者都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两者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

3、两者都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不同点:

1、两者的股份划分方式不同

2、两者封闭性程度不同

3、两者股权的流通性不同

4、试论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答:

(一)公司法基本原则的重新构建

1、建立合理的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制度,即加以合理限制,

2、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

(二)强化中小股东的实体性权利

1、限制大股东股份自由转让权

2、股份收买请求权

3、完善投票制度,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三)加强中小股东的程序性权利

1、召集权

2、知情权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4、赋予中小股东合理提案权

5、宣告股东大会无效和可撤销权利

6、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权利

(四)构建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五)树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

5、何为要约、承诺?其各自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

1、要约: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成立条件:(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作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2、承诺: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成立的条件:(1)承诺的主体只能是受要约人。这意味着,非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的意思表示并非承诺,而是向要约人提出的要约。(2)承诺的内容是同意要约,它强调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应当一致。承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为新要约。我国合同法对承诺与要约内容的一致性原则作出了灵活处理,允许承诺作出大量实质性变更。(3)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6、何谓表见代理、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其各自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答:

1、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客观上存在着使第三人足以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相对人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2、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先给付义务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先给付义务一方的这种权利在合同法上称为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1)不安抗辩权是在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的合同中产生的,如果合同一方仅享有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则不发生不安抗辩权问题。(2)不安抗辩权只能由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3)先履行义务一方只能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不能给付对价的现实危险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3、所谓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一种保全制度,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该项权利。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合法债权,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5)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7、何谓格式合同?法律是如何对其规定的?

答:格式合同是以格式条款为基础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8、试述缔约过错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实际违约责任之间的不同?

答:

1、所谓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

2、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实际违约的责任,是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同:

1、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2)当事人有过错。(3)有损失。

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有着明显的区别:(1)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违约的时间不同。实际违约是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时,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履行合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期限未届满,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2)实际违约表现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延迟履行义务;而预期违约表现为对整个合同的不履行。(3)实际违约是一种违约的现实;而预期违约是一种违约的现实危险,它会发展为实际违约,故当事人也有权对此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9、何谓物权?其法律特征及种类如何?

答:

1、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物(动产和不动产),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财产权利。

2、其法律特征:(1)对世权,就是义务客体不特。(2)支配权,物权体现在对客体的支配上。(3)客体的特定性,物权客体必须是特定的物。(4)效力上的排他性,一物一权,并且直接排除他人的不法使用。(5)绝对权,义务人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无需义务人的积极行为。

3、其种类:

1、自物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物权,它是各种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是完全的物权。

2、他物权,是指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它是不完全物权或限制物权。他物权又分为:(1)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2)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财产上设定的物权。我国的担保物权包括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

10、何谓物权法定原则?何谓公示、公信原则?

答:

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

2、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即物权的变动必须同一定的标志结合起来,使第三人能够从外部加以识别。

3、物权的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则该公示即产生了公信力,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11、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及其灭失风险的承担?

答:

1、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1)占有: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理或控制的权利。(2)使用: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3)收益: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收取物所生的物质利益。收益权即民事主体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4)处分: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

2、灭失风险的承担

(1)如果是属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错造成财产的损毁、灭失时,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和损失。

(2)财产意外灭失的风险承担,指买卖合同订立后,并非由当事人双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财产的损毁、灭失时,由谁承担责任和损失的问题。我国的司法实践是根据意外灭失的风险由物之所有人负责的原则处理此问题的。物权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交易活动中,所有权一律从交付之时起转移于对方。因此,在买卖活动中,除非另有规定或约定,财产未交付时,风险由卖方负担,如已交付,则由买方负担。

12、善意取得的条件是什么?

答:①、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的占有人;②、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为善意; ③、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④、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⑤、受让人须基于交易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该动产;

⑥、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被盗、被抢的财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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