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标准、申请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
一、
二、
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资质审批:
三级资质:1.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出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务合同‘
6.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证明文件: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5.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7.其他有关文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