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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请求减免税款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09:59: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申 请 书

申请人:兴仁某某学校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系校长。

请 求 目 的

请求税务机关依法免除我校2012年至2014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并对我校企业所得税施行免税政策,免除自2012年以来的企业所得税。

事 实 及 理 由

我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于2004年8月设立(幼儿园于2011年9月设立),是一所以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为一体的民办学校;经民政部门核定,我校被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具有社会公益性特征。我校现有在校学生2860余人,在职教职员工236人。建校十余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逐步得以发展、壮大,为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并为解决社会劳动就业难题贡献了一定力量。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企业法人应尽的义务。2015年11月9日,贵局向我校作出仁地税补通字第1号《日常检查补(退)税通知书》,该通知书称:“你单位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有关纳税事项经检查,应纳地方各税(费、基金)额4599404.53元,已纳地方各税(费、基金)额495917.93元,减免地方各税(费、基金)额1998790.8

- 1书中,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依法属于免征的范畴,望贵局给予免征。

关于企业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要求获取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税收政策,公办学校的税收政策现今完全处于免税状态。我校从2004年建校以来,所获取的收入(除用于解决基本办学成本,如生活费、书本费、教职员工工资等支出外)已全部用于改善办学环境。2010年建幼儿园投入3000多万元,今年二期工程项目的建设投入120000000元,为改善、扩建办学环境,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拨付资金)远远无法解决这些巨额投入,无奈之下不得不向工商银行、贵州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确规定了举办者要求获取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各位领导应当考虑,若举办者已经获取回报,于法于理都应承担企业所得税的缴税义务,若举办者未能获取合理回报仍然才承担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明显与上述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不符。这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校看起来收入数额大,但事实上未能获取任何合理回报。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第一条的规定,应将我校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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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请求减免税款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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