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自查报告

税款自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3-22 08:33:31 来源:自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税款退还

税款退还

——进出口税收的起退点为0元 1.退税的范围

以下情况经海关核准可予以办理退税手续:

1.已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已退关的;

4.已征税放行的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卸、短装,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者保险公司已对短卸、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卸、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5.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的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6.因海关误征,致使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的。

2.退税的期限及要求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 立即 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所退利息按照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计算,计算所退利息的期限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缴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退税必须在原征税海关办理。

办理退税时,纳税义务人应填写“退税申请表”并持凭原进/出口报关单、原盖有银行收款章的税款缴纳收据正本及其他必要单证(合同/发票/协议/商检机构证明等)送海关审核,海关同意后,应按原征税或者补税之日所实施的税率计算退税额。

(三)退税凭证

海关退还已征收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时,应填发“收入退还书”(海关专用),同时通知原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海关将“收入退还书”(海关专用)送交指定银行划拨款。

“收入退还书”(海关专用) 第一联为“收账通知”,交收款单位;

第二联为“付款凭证”,由退款国库作付出凭证;

第三联为“收款凭证”,由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作收入凭证; 第四联为“付款通知”,由国库随收入统计表送退库海关;

第五联为“报查凭证”,由国库将进口环节代征税的送当地税务机关,关税的送退库海关;

第六联为“存根”,由填发海关存查。

推荐第2篇:税款缴纳

一、税款缴纳的方式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缴纳税款。(一)自核自缴。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一贯依法纳税的企业,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审核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写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解缴应纳税款,并按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

(二)申报核实缴纳。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基本健全,帐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三)申报查定缴纳。即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帐簿凭证不完备的固定业户,应当如实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其生产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四)定额申报缴纳。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帐能力或者帐证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固定业户,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销售)额和征收率,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实际营业(销售)额与核定额相比升降幅度在20%以内的,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对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上升幅度超过20%的,按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下降幅度超过20%的,当期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其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需要调整定额的,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调升或调降定额。但是对定额的调整规定不适用实行起点定额或保本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

二、纳税期限

(一)增值税、消费税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期满后十日内缴纳税款;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期满后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税人应于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内资企业在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按照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凡经营应纳税商品、货物的,应于发生纳税义务的当日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其他税种,税法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五)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一)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设置帐簿的;

(二)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三)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核的;

(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五)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和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逾期未进行纳税清算的;

(六)合资企业的合作者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分得产品的;

(七)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为某项权益的;

(八)应缴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的申报收入额,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的,应当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审查意见,依照核定的收入额或者费用发生额核算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九)外商承包工程作业或对有关工程项目提供劳务服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如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应纳税款。

(十)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额的,应当按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合理调整后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缴纳税款。

四、延期缴纳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除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外,还应从滞纳款之日起,按日计算缴纳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在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延期纳税审批表,说明原因,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在批准的延期内缓缴税款;未经核准的,仍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五、扣缴、代征税款

(一)除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税务机关委托代征零星分散的税收,应当予以配合,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委托代征证书。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必须依照税法或者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扣缴或者代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者代征人代征税款时,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或者应故不能扣缴、代征税款的,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处理。

(四)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的手续费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比例提取发给,不得从代扣代收或者代征税款中坐支。

六、税款补缴与退还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内的,自税款所属期起三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自税款所属期起在十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因国家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自税款所属期起三年内发现的,应当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补缴税款,但不缴滞纳金。

(二)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税款书面申请报告,经国家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还。

(三)纳税人享受出口退税及其他退税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七、纳税担保

(一)下列纳税人必须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

1、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2、跨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3、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按期进行纳税清算。

4、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纳税人。

(二)纳税担保的形式

1、纳税人提供的并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作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必须是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

2、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

3、纳税人预缴纳保证金。

(三)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纳税担保书,按照纳税担保书的内容,写出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分别签字盖章,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纳税担保人。

(四)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为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签字后方为有效。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其纳税担保人负责缴纳,或者以其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或者由国家税务机关拍卖其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缴纳税款。

八、违反税款缴纳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欠税及其处罚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国家税务机关除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国家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并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3、代征人不缴或者少缴已代征税款,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可以 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扣缴、代征税款及其处罚

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2、代征人未按照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征收税款的,由代征人缴纳应征而未征或者少征的税款。受托代征人已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的情况或者其因故不能代征税款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三)偷税及其处罚

1、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以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应依法补缴所偷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2、扣缴义务人采取前项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并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骗税及其处罚

1、骗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骗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以所骗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2、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抗税及其处罚

1、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2、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由司法机关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项规定处以罚金。

推荐第3篇:税款退还

第四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

第五十九条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六十条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时,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3);

(二)原税款缴款书和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

第六十一条 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

(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第六十二条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和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第六十三条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

第六十四条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

(四)已经退款或者赔款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六条 海关收到纳税义务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并以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受理之日;纳税义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义务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以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海关受理退税申请之日。

纳税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或者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品质不良、规格不符或者残损、短少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或者不予退税的决定。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准予退税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六十七条 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当填发收入退还书(格式详见附件4),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应当同时退还多征税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的,应退利息按照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率计算。计算应退利息的期限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二)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退还税款、利息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以及有关规章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第六十九条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

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前款所称“应缴纳税款之日”是指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该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作为应缴纳税款之日。

第七十条 海关补征或者追征税款,应当制发《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格式详见附件5)。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关办理补缴税款的手续。

纳税义务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办理补税手续的,海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填发税款缴款书。

第七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

七、四

十、四十

五、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在征收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的,如果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15天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海关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另行加收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推荐第4篇:催缴税款通知书

篇1:催缴税款通知书

催缴税款通知书

( )国税 字[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条规定,

你(你单位) 年 月(季)的应纳 税税款 元,限 年 月 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 年 月日)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纳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说明:被查对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交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执行部门发出本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给被查对象。 篇2:催缴税款通知书(ok) gngs-ql-zs015 催缴税款通知书

( )国税 字[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规定,你(你单

月(季)的应纳税税款限年月 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年月日)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纳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说明:被查对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交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执行部门发出本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给被查对象。 篇3:催缴税款通知书 催缴税款通知书

(_____)税字第_____号

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_____条规定,你(单位)_____年_____月(季)的应纳__________税税款_____元,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填发单位留存;一份送纳税人。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_____)税字第_____号

中国最大的免费课件资源库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

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限你(单位)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我税务机关缴纳应纳税款。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填发单位留存;一份送纳税人。

×××税务局

扣缴税款通知书(存根) (_____)税第_____号

执行扣缴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扣缴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扣缴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最大的免费课件资源库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

扣缴金额:税款_____元、滞纳金_____元,合计_____元。

限定扣缴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局长__________送达人_______________填开日期_______________ ×××税务局

扣缴税款通知书

(_____)税第_____号

________________银行(办事处)

__________________逾期未缴税款__________元,滞纳金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规定,请贵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其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一并扣缴入库(帐号__________)。

(附:缴款书_____份) 税务机关(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国最大的免费课件资源库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

限期改正通知书

(_____)税字第_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未按规定办理_______________事项,限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予以改正。逾期不改正,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_____条规定处罚。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填发单位留存;一份送纳税人。

应纳税款核定书

(___)税字第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最大的免费课件资源库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

由于你(单位)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3条规定,核定你(单位)_____年_____月(季度)_______________税应纳税款为_____元,并限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核定应纳税款记录: 核定应纳税款采取的方法: 核定应纳税款采取的数据资料及计算过程: 注:本核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纳税人;二份留存税务机关。

(死)欠税核销通知书

(_____)税第_____号

_______________: 中国最大的免费课件资源库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 篇4:催缴税款通知书

催缴税款通知书

( )国税 字[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条规定,你(你单

位) 年 月(季)的应纳 税税款 元,限 年 月 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 年 月 日)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纳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说明:被查对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交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执行部门发出本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给被查对象。 篇5:税收法律案例分析第三编 强制保全

第三编 强制保全 强制执行须防过当

?[基本案情]:2003年8月,赖某劳改释放,9月10日他筹资开了个汽车修理铺,没办理税务登记就开始了经营活动。10月15日,主管国税分局向赖某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赖某1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赖某以劳改释放人员有税收优惠为由,不予理会。11月8日,税务人员找到赖某,向其下达了《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和《限期纳税通知书》,限赖某11月10日前到分局纳税。赖某拒绝签字,并当场撕毁通知书。次日,税务人员在公路上将正在试车的赖某拦停。赖某趁税务人员向分局报告的空隙驾车逃逸。税务分局工作人员以赖某撕毁文书并逃逸,构成抗税,且情节严重为由,将赖某正在修理的车辆扣押。赖某不服,向县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县国税局经过复议,认为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违法,责令解除扣押车辆的强制措施;对赖某的税收违法行为,由主管国税分局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焦点问题]:本案中,主管税务分局的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得当?

?[法理分析]:一是强制执行适用对象错误。根据征管法第37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这里的“其”指的是纳税人,当且仅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的所有权属于该纳税人时,才能执行扣押措施。显然本案中赖某提供修理服务的车辆,不属于可以被执行的标的物。对如何进行查封扣押,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5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本案中,税务机关直接强制扣押车辆,假设车辆的所有权为赖某所有,这种扣押行为也是欠妥的。 ?二是征税机关适用法律“不正确”。征管法第6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赖某虽然当场撕毁税务文书,后又驾车逃逸,但不属于暴力、威胁范畴,因此,其行为不属于抗税。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33号)规定: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0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2)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多次抗税的;(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赖某的行为看,征税机关(人员)把赖某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抗税行为,显然是不正确的。 强制执行须防过当

? 三是执行强制扣押措施程序不到位。赖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根据征管法

第40条规定,税务人员应报经县国税局局长批准,方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四是上路检查超越执法权限。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税务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上路检查。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部门具有6种检查权,其中交通运输要地检查权是指: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本案中税务人员上路实施税务检查,并强行扣押车辆,超越了法律规定的税务执法权限。

? 五是未出示相关证件。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根据征管法第59条及其实施细则第89条规定,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但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忽视了这一环节。

? ? 主管税务分局的执法行为有误,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就没有问题,在这个事件中,纳税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应该按征管法第60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赖某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如仍不缴纳,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法第37条规定采取强制扣押措施,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同时,征管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经责令仍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二是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该按照征管法第62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赖某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可按征管法第40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33号文规定,赖某“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属偷税,可按征管法第63条规定处理。

? 三是逃避、拒绝纳税检查。赖某在税务检查中撕毁文书,驾车逃逸,属于拒绝、逃避纳税检查,且情节严重。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第70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采取强制执行应坚持告诫在先

?[基本案情]:某市纺织品公司2001年11月实现增值税21.56万元,当地国税局税务人员多次电话催缴,至2001年12月20日仍未缴纳。12月21日,税务人员依法查询了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发现其账户刚到30余万元贷款。于是,税务人员回分局后填制了《扣缴税款通知书》,经局长签字批准后,通知银行从该公司账上扣缴所欠的21.56万元税款和1078元滞纳金。 ?公司经理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认为国税局不打招呼就扣了钱,还扣了滞纳金,有损企业形象。经咨询,他们认为,国税局在扣缴前未先行告诫企业,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于是,该公司以违法扣缴企业存款为由,将国税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国税局的强制执行行为。

?在法庭调查中,国税局提出,在扣缴税款前,税务人员已多次电话催缴,已履行了告诫程序,符合征管法的规定,法庭应予以维持。但纺织品公司提出,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末收到税务机关的催缴税款通知,而且电话催缴也无凭据,因此属违法行为,应予撤销。

?经审理,法庭支持了该公司的请求。判决国税局强制扣缴纺织品公司税款和滞纳金的行为违反了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焦点问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如何履行告诫程序?

?[法理分析]:本案国税局主要败在程序错误上。对纳税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规定的。 ?征管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根据该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当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纳,在逾期仍不缴纳时,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应坚持告诫在先

?从上述案情可以看出,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虽然税务人员电话进行了催缴;但这种行为并没有法律效力,应要以正式文书的形式通知纳税人。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国税局在扣缴纺织品公司税款前,未以正式文书的形式告诫纳税人,应属未依法履行“责令限期缴纳”法定程序的行为,违反了征管法的规定。

?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征管法》等法规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不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就可能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诉讼中就要败诉,就要负赔偿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应注意把握其原则要求。

?(一)要坚持法定原则。首先,执行机关必须合法。征管法第41条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其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有法律依据。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强制执行仅适用于未按照规定期限

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并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来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三,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一要责令限期缴纳;二要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二)要坚持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必须告诫纳税人,责令其限期缴纳,通过说服教育工作,给予纳税人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机会。

?(三)要坚持执行标的有限原则。首先不得超出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即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第二,应当保留生活必需品。《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 (四)要坚持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实施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将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按照规定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或者交由商业部门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不能贱价作卖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符合法定条件及程序

?[基本案情]:某民营企业集团在外省某市投资设立的销售公司。因为家电产品在该市市场已基本饱和,销售潜力不大,根据集团安排,某公司准备撤出该市到邻市发展。2003年12月1日,公司开始停业,准备搬迁。12月5日,该市某区国税分局的税务管理员在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停业后,立即向分局领导作了汇报。分局遂以该公司转移财产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为由,以正式文书通知银行冻结了该公司账上的全部存款计11万元。但该公司认为,其虽然准备搬出该市,但并没有想要逃税,况且其正在汇总账目,准备将11月份实现的10.9万元税款缴完再到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遂认为国税一分局无端冻结公司银行存款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法理分析]:冻结企业银行存款,是税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的一种方式。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是有严格法定条件的.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

?对照该条规定,我们暂不说某区国税分局是否有根据认为你们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就其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就有以下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错误之处:

?

一、没有责令纳税人限期(提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的税款,这是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

二、没有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按照规定,若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税务机关才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三、没有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税务机关才可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以上几个程序均是逐步递进的关系,有先后之分,不能颠倒。而某市国税分局在行使税收保全措施时,严重违反了法定的程序,所以是错误的,更是违法的。该公司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某区国税分局违法采取冻结银行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给某公司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也有权依法申请赔偿。 查封物品的损失谁来负担

?[基本案情]:甲企业与该企业职工李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将某车间租给李某生产经营,由李某按期付租金给甲企业。李某承租该车间后一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以甲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2003年1月,其主管国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李某一年来的账册进行了检查,发现此间李某共偷逃税款计125670元,遂于2月15日对李某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李某接到决定书后,将资金和货物转移后出逃,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税款。4月5日,该县国税局对甲企业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缴纳李某欠缴的125670元税款。甲企业以自己不是纳税义务人为由拒绝缴纳李某欠缴的税款。4月25日,该县国税局向甲企业下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限期内,甲企业仍未缴纳税款。5月20日,经局长批准,该县国税局对甲企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查封了甲企业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一辆小汽车,在该企业仓库保管,并责令企业有关人员看管。5月25日汽车被盗。该企业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于6月20日向该县国税局的上级机关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税务机关撤消县国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并赔偿企业被盗汽车。

?该市国税务局复议人员经过细致的审查,于2003年8月15日,作出了如下决定:1.因甲企业未缴清应纳税款,拒绝受理甲企业提出撤消税务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请。2.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确认强制执行措施合法。3.甲企业应承担保管被查封物的责任,被盗小汽车的损失,不属于税务机关赔偿的范围。

?[争议问题]:对本案中已被税务机关查封的物品,在由纳税人保管期间遭受损失,应由谁承担?

?[法理分析]:首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本案中出租方甲企业未能履行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对于李某欠缴的税款应承担连带纳税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可向甲企业追缴李某欠缴的应纳税款。 查封物品的损失谁来负担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该县国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在没有缴清税款或没有提供纳税担保前,当事人无权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级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其次,《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本案中,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前按规定程序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经该县国税局局长批准。因此该县地税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没有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维持。 ?再次,企业应该承担小汽车被盗的保管责任。依照《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税务机关查封的小汽车在该企业仓库保管,因此保管责任应由企业负责。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的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直接损失。”可见本案中损失的责任不是由税务机关造成的,因此不应该由税务机关赔偿。 法院为何能先扣

?[基本案情]:2002年9月10日,一家企业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某县国税局一分局申报8月应纳增值税50万元。由于年底资金周转困难,该企业只缴纳了30万元。9月11日,一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其9月20日前将剩余的20万元欠税款缴清,但企业到期仍未缴纳。于是,一分局依法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扣押该企业小汽车一辆,准备拍

卖以抵缴欠税。与此同时,县工商银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称2002年7月,该企业在银行贷款时,将这辆小汽车用于抵押担保,现贷款到期,该企业未偿还贷款和利息,请求扣押这辆小汽车。于是,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将这辆小汽车扣押。 ?[争议事项]:县国税局认为,这辆小汽车应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其理由是:首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依法经批准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因此,税务机关依法扣押欠税企业的小汽车,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其次,税务机关依法扣押在前,先于人民法院。第三,征管法第45条专门规定了税款优先的原则。因此,这辆小汽车应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认为这辆小汽车应由法院依法处理,其理由是:首先,该企业向工商银行贷款,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工商银行同该企业多次协商,未就小汽车处理问题达成共识。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商银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对抵押物依法扣押。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有要求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权等数个债权人的,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因此,这辆小汽车应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为何能先扣 ?[焦点问题]:本案的争论焦点是,税收是否优于其他债权的问题。

?[法理分析]:所谓税收优先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的工作中,遇到纳税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和偿付其他有关债务时,应优先征收税款的原则。根据征管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此款对税收优先原则有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所谓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又有其他应偿还的债务,而纳税人未设定担保的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以及清偿其他债务的,纳税人未设定担保的财产应当先缴税。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取得纳税人未设定担保的财产。根据担保法第2条第2款规定,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本案中,纳税人的小汽车已经被设定抵押担保贷款,因此不应适用税收优先原则。二是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本案中,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2002年9月11日,而纳税人早在2002年7月贷款时,就已经将小汽车设定抵押担保了,是设定抵押担保在前,发生欠缴税款在后。因此,也不适用税收优先原则。三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目前,只有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中,明确了有关税收优先原则除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破产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可见,在破产企业清偿债权时,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优先于国家税收得到清偿。

?因此在本案中,税务机关应解除对该企业这辆小汽车的扣押,交由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税务机关在实施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了解被执行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担保情况,以及实际产权人,以保证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 合伙人对欠税要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陈某与王某合伙经营一家超市,两人发生矛盾决定解散超市。超市在向市国税一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尚欠年度税款4.3万元,市国税一分局遂向超市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限其5日内缴纳税款。限期期满后,税务机关发现超市负责人陈某已出走,超市也无财产可供执行,遂要求王某缴纳该超市欠缴的税款。

推荐第5篇:预提税款(整理)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土地增值税按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规定项目金额的增值额缴纳(按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50%、100%、200%和超过200%的,分别适用30%,40%,50%,60%等不同税率);

建安合同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购房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

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开发项目竣工前,均为预征,按税法规定的毛利率或预征税率征税,竣工满足清算条件后,即进行土增税清算,和所得税汇算释放预征毛利差。

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行预征,主要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由于房地产具有投入资金量大,开发周期长,商品房先预售生交房等特点,国家为了确保税收收入均衡入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款收入实行先预征税款,待达到一定条件时再办理清算办理。

房地产营业税也按预收款收入征收。

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已实现的利润(或亏损)额,经纳税调整后再计算出其与该项开发产品全部预计营业利润额之间的差额,再将此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此前已经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收入按原有办法计算。房企按规定销售的各类保障房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按商品房的成本和最终销售收入之间的差价,按一定标准征收的税金。预征是在销售过程中征收,预征的税金会在最后多退少补。去年12月北京就已经发文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以往的1%上调至大部分房地产项目按2%征收。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项目,按销售收入的3%预征,销售经适房、限价房等保障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我国的土地增值税采取的是先预征后清算的方式,当开发商完成一个项目的大部分房屋销售,必须进行清

算。

广州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09月06日 12时33分

陕地税发〔2008〕87号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作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精神,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对《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陕地税发〔2005〕46号)中预征率作以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第五条修改为:预征率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和项目类型相结合确定,如下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现就房地产开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一)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关于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1.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2.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3.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二)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或未对其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和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三)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于年度纳税申报前将其完工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开发企业须出具有关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差异调整情况鉴定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开发项目的地理位置及概况、占地面积、开发用途、初始开发时间、完工时间、可售面积及已售面积、预售收入及其毛利额、实际销售收入及其毛利额、开发成本及其实际销售成本等。

(四)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正式发布。该文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做出适度调整,除了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其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延续以往规定以外,其他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商品房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水平将大幅度下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压力将大大缓解,这

在开发商4月初进行第一季度所得税申报时就可以得到实现。

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

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

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提示:如果不属于非经济适用房,按规定计算出预计利润,计入利润总额预缴,产品完工后按实际利润调整。新所得税法实施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国税发[2006]31号,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又下了上述

文件,2008年应按新文件执行。

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国税发[2003]89号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推荐第6篇:税款延期申报

税款延期申报

会计与税务

税款延期申报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

八、三十七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延期申报申请表》(WS005),2份,可提供免填单服务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凡纳税人为正常管理户,可以不要求出示)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1.应当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2.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报告。

3.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延期申报申请表》(WS005)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延期申报核准事项,如逾期申请,则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对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的理由进行审核,审核其真实性、合理合法性,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确定纳税人预缴税款。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核结果,签署审核意见,即同意的制发《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WS006),并告知纳税人到按上期实际缴纳税款或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未核准的,在《延期申报申请表》(WS005)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资料退回给纳税人,并告知其按规定要求申报缴纳。

(三)资料归档。WS005

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地税编码 纳税人识别号 电话号码 纳税人名称 登记注册类型 纳税人地址 邮政编码 延期申报税种税款所属时期延期申报税种税款所属时期

日~ 年

日~ 年

月 日

日~ 年

日~ 年

月 日

日~ 年

日~ 年

月 日

日~ 年

日~ 年

月 日核定报缴期限年

日前申请延期申报期限年

日前申请延期申报的理由: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准予延期申报期限年

日前核定税额限缴期限年

日前核定应纳税种核定应纳税目核定应纳税额核定应纳税种核定应纳税目核定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推荐第7篇:延期缴纳税款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设置,表内文字为填表范例,供参考。

2.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五份,省、市、县国税机关及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分别留存一份,纳税人一份。

附表2: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表

使用说明:1.“开户银行”栏数据应与附报的银行资金余额证明一一对应;“现金”栏应与纳税人现金日记账中当日余额一致;“合计”栏应与《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当期货币资金余额”一致。2.“情况说明”主要填写以下内容:(1)货币资金余额中国家法规明确规定不可动用的资金金额和项目说明;(2) 申请之日货币资金合计数小于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余额且差额较大的,应详细列明差额的主要流向情况;(3)纳税人认为应说明的其他情况。3.本表为A4型竖式。

附表3:

当期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表

单位:元

写以下内容:(1)职工平均工资或社保费计提比例明显偏高的,说明情况;(2)“当期支出预算”与“上期实付数”存在较大差额的,说明原因;(3)纳税人认为应说明的其他情况。3.本表为A4型竖式。

推荐第8篇:税款扣缴协议书

税款扣缴协议书

甲方(税务机关 ):

乙方(纳税人 ):

丙方(银行):

丁方:(乙方法定代表人):

为进一步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简化办税程序,降低纳税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省国税局有关规定精神,甲方决定在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中提倡推行纳税人委托银行缴税方式。乙方同意委托丙方扣缴税款。为明确各方在税款缴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批准采取邮寄、数据电文,代理申报等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并做到早报规范正确,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若因网上申报、代理申报等不成功或输入数据错误而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丁方为乙方提供账户账号,丁方账户名,账号为乙方自愿委托丙方从该账户中为乙方扣缴甲方提供的应纳税款数额。

三、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乙方应纳税款数额,按照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上扣缴税款,并负责为乙方提供完税凭证。

四、甲方负责提供丙方扣缴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丙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领销、填写和保管税收完税凭证,如有丢失和损毁按期规定预以处罚。乙方在丙方扣缴税款当年内,凭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可以到丙方任一结算网点索取完税凭证。

五、丁方应于乙方每期纳税申报之前,在上述账户中存足不小于当期应纳税款的存款。在纳税期限到期后乙方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应纳税款的,甲方将按税收法

律规定对乙方予以处罚。因甲方未传递数据造成税款未及时入库的,其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因丙方未能及时扣缴而造成税款未及时入库的,其相关责任由丙方承担。

六、丙方对乙方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因其存余额不足未扣缴成功的,由甲方负责追缴乙方欠缴的税款。

七、丙方应对乙方的纳税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乙方的纳税信息。丙方违反规定泄露乙方纳税信息,给乙方造成相关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八、丙方应严格按甲方的业务需求,实时提供纳税人开户、扣缴税款等信息。因丙方未及时传递信息或传递错误而造成的损失,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甲方有权根据与丙方合作情况以及国家税收法律、政策的变化重新修改、终止本协议的权利。甲方应在修改或终止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丙方,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扣缴乙方存款。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丙方(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推荐第9篇:第四章 税款征收

第四章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采取不同的缴纳方式,将应纳税款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也包括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报缴期限,将扣缴和代征税款解缴入库的过程。 第一节

税款征收和入库方式

一、税款征收权限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审核后,填开缴款书,由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核算严格规范,自觉纳税意识强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在纳税人缺乏完整会计资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核实产量、销量并据以计征税款的征收方式

查定征收主要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帐册不健全,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采石场的资源税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查验征收主要适用于城乡集贸市场的临时经营和机场、码头等场外经销商品的课税

4.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和应纳税款进行核定的税款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主要适用于允许不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定期定额是我国大多数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业不能建账立账,税务机关在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缺乏了解纳税人的真实经营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一般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的规模、行业、地段等因素,推算核定一年或者一月纳税额度。这一纳税定额只能是接近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而不可能完全相等。 5.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方式

委托代征主要适用于零散、分散和流动性大的税款征收,如集贸市场税款的征收、车船税、契税等的征收。

6.代扣(收)代缴征收

前者指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支付的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后者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代扣(收)代缴征收方式适用于税源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纳税人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共同构建的电子缴税系统。该系统改变了以往单纯的税-银、税-库模式,按照税-库-银的新模式,将财政、税务、国库和商业银行的计算机系统利用网络连接起来,建立国库与财政、税务、各商业银行等部门间的电子信息通道,以电子税票(电子信息)作为传递媒体,由国库联网中心根据税务机关的扣税指令,通过财税库银联网系统,直接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商业银行签订的缴税账号扣缴税款,缴入国库,由纳税人的开户银行为纳税人提供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电子付款凭证),实现税款征收无纸化、解缴入库一体化、收入对账电子化的目标。

第二节

税款征收的具体规定

一、应纳税额的核定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纳税人提供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2.核定应纳税款的方式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为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二、关联企业的税收调整 1.关联企业及其认定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关联企业的认定条件

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 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

企业或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额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殊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

企业的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包括价格和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 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企业。 2.关联企业计税依据调整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36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与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关联企业计税依据调整: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 成本加价法 其他合理的方法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5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44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15条 3.审计调查时限和追溯调整时限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纳税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4.预约定价法

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预约定价法可以节约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审计成本,预约定价可以使纳税人更好的预测其纳税义务,拥有稳定的经营环境。其实质是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调整和规范转让定价行为,变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事后调整为事前控制。

三、税收保证

(一)税收优先原则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纳税担保 1.纳税担保的前提

在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向纳税人发出“提前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个人欠缴税款3万元以上或者企业欠缴税款20万元以上,其纳税人或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其他需提供纳税保证的情形。

2.纳税保证形式:纳税信用保证、纳税财产保证

(三)税收保全措施 1.简易税收保全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税务机关已对其纳入申报纳税管理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税款。不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填开“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2.一般税收保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提供纳税担保或者缴清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税收强制执行

1.措施:强行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变卖财产 2.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要则: 权力集中 生活必需优先 失当赔偿

四、差异税款的处理

(一)欠缴税款的处理 1.滞纳金

2.欠税清缴措施 3.税款连续制度 4.阻止出境制度

5.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

6.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制度

(二)少缴税款的处理

因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责任造成少缴未缴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并加收滞纳金。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可无限期追征。

(三)超缴税款的处理

税务机关发现的超缴税款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节

完税管理

一、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缴期内不计收滞纳金。延缴期满及时追缴入库。期满仍不缴纳的,除限期追缴外,还要加收滞纳金。

二、税收减免

纳税人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机关审批。 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33条、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三、完税凭证

(一)缴款书

1.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出口货物税收除外)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 税收缴款书联次

第一联:收据联,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也是申报纳税留存依据。

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留存。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金库收入凭证。

第四联:回执联,税款入库凭证,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

第五联:报查联,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从2001.1.1起,第五联可不使用)。

第六联,存根联,填开基层税务机关留查。 税款入库与税收缴款书

2.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缴款书,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税款和滞纳金及罚款收入等,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3.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以及代征代收单位(人)代征税款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专用缴款书。汇总缴款时,用本缴款书或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由各地自定。

(二)完税证

1.税收通用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自收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 2.税收定额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屠宰税、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现金收款凭证。该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税款,也不得发放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3.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

(三)印花税票

在凭证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税款,并必须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一种有价证券。按其票面金额可分为一角、二角、五角、一元、二元、五元、拾元、伍拾元和一佰元等。

(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本凭证一式三联。

第一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退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报查),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查(白纸红油墨)。

(五)车船使用税标志

统一粘贴在机动车辆上专门用于证明车辆已经完税或已经获得免税的一种凭证。按标志内容不同分为完税标志和免税标志。

完税标志印有“税讫”字样,适用于已缴纳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以及纳税有困难给予定期减免的车辆;

免税标志印有“免税”字样,适用于税收法规明确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

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从2007年1月1日起停用,车船税不再设立新的完税和免税标志。

推荐第10篇:网上申报税款

一、推行网上申报工作的意义

网上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借助网络技术传输纳税申报数据,税务机关对申报信息进行逻辑审核后,通过税-银联网系统实时扣缴税款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纳税人,确认纳税人申报纳税义务是否完成。

网络申报纳税工作的推行,对税务机关而言,一是贯彻落实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申报方式,逐步与世界先进的管理模式接轨;二是减轻办税服务场所在例征期期间的压力,降低征税成本和提高办事效率;三是直接采集到纳税人的财务信息及扣缴明细信息,为进行决策分析、纳税评估及税务稽查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对纳税人而言,在例征期内任何时间均可办理日常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方便其经营管理,降低其纳税成本。因此,推广应用网络申报纳税方式是坚持“科技加管理”方针,加速税收信息化建设,实现税收征管的专业化、社会化和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加强税务机关的信息采集能力和税收监控能力,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证;也是优化税收服务,改善征纳关系,降低税收成本的重要举措。

二、相关要求

1、统一认识、强化责任。推行网上申报纳税是提高税收科技含量、提升税收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省、市局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各单位和纳税人要充分认识推广网上申报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心、使命感,严格按照方案中明确的内容、时限组织实施,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2、分工协作、加强配合。在全市推行多元化申报纳税工作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大工程,它涉及系统内外多个部门,覆盖税收征收的全过程,技术难度大,业务涉及面广,需要各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努力才能完成。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要发扬团结协作精神,顾全大局,相互配合,按照方案分工各负其责,圆满完成这项工作任务。

3、加强宣传、搞好培训。实践证明,宣传、培训是做好推行工作的重要前提。要广泛地向纳税人进行宣传动员,使网上申报纳税深入人心。同时,由于网上申报纳税涉及申报、认证、扣税等多个软件,要针对不同的软件,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便于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提高网上申报纳税成功率。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了浙科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大家讲授网上安全办税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希望大家认真听讲,为下一阶段的推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内邱县局对网上申报纳税人开展“四提醒”服务,提高该项工作质量,自4月份实施以来,网上申报纳税成功率月均98%以上,网上申报金额累计3050.5万元,网上缴纳税款累计2630.1万元。一是提醒申报不超期。将新签约户和本期逾期申报业户列入重点提醒对象,在下期征期前开展提醒服务,确保网上申报工作的时效性,提高网上申报率;二是提醒查看申报结果。提醒纳税人在提交申报表后,通过刷新查看申报是否成功,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申报失误;三是提醒核实缴纳结果。提醒纳税人在网上申报缴纳后及时与银行账户余额核实,确保缴纳成功、金额正确;四是提醒补救措施。提醒纳税人及时向税务机关查询纳税申报和税款扣缴情况;对网上申报缴纳未成功的,在申报期内及时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地办理。

第11篇: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甲方(委托单位): 地址: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于北京市区(县)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严肃地履行。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委托乙方代征税。

二、乙方应遵守的代征规定:1.代征范围:2.计税标准:3.代征时限:4.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付规定格式的完税凭证。

三、乙方应于终了后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上代征税款情况并解缴已代征的税款(或直接将税款缴入国库)。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需的税收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代征义务。

六、甲方应于乙方解缴代征税款时,按照已解缴的代征税款的支付给乙方代征手续费。

七、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

八、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九、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甲方可依据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比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十一、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法律、法则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4份,甲方1份,乙方1份,双方主管单位各1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税务登记号:

电脑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代征税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同时委托乙方受理代征税款的纳税申报和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乙方应遵守如下规定:

代征对象:

2,代征税种:

计税标准: 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代征税款时,应向业户开具税务机关规定的完税凭证.

三,代征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

四,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须的税收票证.

五,乙方应当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税收票证.

六,乙方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法律,法规的完税凭证.

七,乙方应在金融机构开设\"代征税款\"帐户.

八,乙方应按照限期限额的要求解缴税款,并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和解缴情况.

九,乙方在代征过程中同纳税人发生争议或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1日内报告税务机关,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十,乙方必须设置代征税款征收底册和帐簿,建立代征印花税的纳税人档案,并定期向甲方报送代征税款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乙方设置的代征税款征收底册和帐簿中应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征收项目,注册类型,计税金额,税率,代征税额,代征凭证字号,代征地(口岸)等基础信息.

十一,代征税款的手续费.按 税款入库额的 %计提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的结算:乙方按季填报《 年 季度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表》送甲方.手续费收入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因乙方责任导致多征税款而取得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在退回多征税款时追回相应的手续费或者抵顶下期应付的手续费.

乙方不得坐支税款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

十二,甲方应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改,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

十三,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十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

2,乙方逾期解缴税款的,甲方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拒绝支付手续费,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因乙方责任造成税款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六,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2篇: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纳税编码:_________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经协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保证严肃履行。

一、甲方依据_________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乙方应遵守代征_________税规定:

1.代征范围:_________;

2.征税对象:_________;

3.代征时限:_________。

4.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付税务机关规定的完税凭证。

三、乙方应按要求开设税款专户,税款专户要求为对公帐户、专户专用、不准提现金、不计提利息。

按“存款双限”规定,将代征的税款存入专户安全管理,“存款双限”为限期_________天,限额_________元,凡达到其中一项均应即时存款。

按“结报双限”规定及时解缴已代征的税款。现行“结报双限”为期限_________个月,限额_________元,凡达到其中一项均应即时解款。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时,应如实报告代征税款和票证使用情况。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须的税收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代征义务。

六、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票证。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

七、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乙方代征税款后_________日内按代征税款总额付给_________%的代征手续费。

八、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九、乙方应自接受_________之日起,按本协议书的内容独立履行代征税款责任,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3.因乙方责任造成税款损失,乙方应全额补偿。

4.税收票证损失的,属有价证券的,由乙方照价赔偿,属现金管理票证的,如实赔偿。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主管单位各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13篇: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税委〔〕号

甲方(委托单位):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地址: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

1.代征税种:

2.代征范围:

3.计税标准:

4.代征期限: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

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乙方收取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

2.乙方应于终了后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并解缴已代征的税款(或直接将税款缴入国库)。

3.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4.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

5.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据甲方提供的完税凭证。

四、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

2.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

3.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3.因乙方责任,造成税款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要求追偿。

4.对乙方的税收违法行为,甲方有权依法处罚,不受本协议限制。

六、出现下列情况,可以中止或部分中止协议:

1.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乙方已经报告甲方,甲方同意中止协议的;

2.双方商定的其他中止协议的情形。

协议中止期满后,或中止事件消失,由甲乙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协议或者终止协议。

七、出现下列情况,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

2.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3.乙方依法解散、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

4.甲方依法撤销主体资格的;

5.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6.双方商定的其他终止协议的情形。

终止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结清代征税款、缴销票证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征税款手续。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

协议签定日期:年 月 日协议签定日期: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使用说明

1.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2.协议适用于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税款时使用。

3.协议第二项中,代征税种:填写委托代征的所有税种;代征范围:填写乙方负责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范围;计税标准:填写代征税款的计税依据及税率;代征期限:填写委托代征税款的时限。

4.协议第三项:乙方收取代征手续费标准为根据有关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商定的比例。报告代征税款情况的时间,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5.协议第四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标准为根据有关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商定的比例。

6.协议第八项:填写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有关事项。可以直接将协商事项的内容填写在本协议中,也可以另外制作从属于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第14篇: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考虑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特殊困难,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了延期缴纳税款制度。其申请条件和程序如下:

1、有“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有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并导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根据《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特殊困难”是指纳税人有下列之一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2、延期纳税需在申报期之前提出申请。《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申请一般应载明延期缴纳税种、税源、税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申请延期纳税的理由。

3、应报送相关材料。申请延期纳税时,应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4、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有权批准延期纳税的税务机关为省级税务机关,省级以下税务机关不享有批准延期纳税的权力,这是《税收征收管理法》针对曾一度失控的延期纳税审批权,为了从严控制延期纳税而作出的新规定。根据《实施细则》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对延期纳税的申请应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实地调查。

5、审批期限。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6、所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7、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但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第15篇:税款延期、分期缴纳

1、税款延期缴纳相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2、企业所得税分期缴纳相关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以上规定明确了企业预缴所得税税款的三种方法:

(一)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规定,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方法符合量能负担原则,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累计预缴税额与年度实际应纳税额之间的差异。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一些企业由于生产上存在淡、旺季现象,或者存在生产周期长,各个期间收入不稳定等等问题,使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产生困难。这种情况下,则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即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如果由于企业情况特殊,按照以上两种方法预缴都不合理,则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预缴方法,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执行。

第16篇:代征税款协议书样本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地址: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

二、乙方代征 税并遵守如下规定:

1、代征范围

2、计税标准

3、代征期限:

4、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据甲方提供的完税凭证。

三、乙方应于 终了后 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并解缴已代征的税款

(或直接将税款缴入国库)情况。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

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必须的税收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代征义务。

六、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销有关凭证。甲方有责任对乙方

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七、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八、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比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

3、因乙方责任造成税款的损失,乙方应全额补偿。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7篇:损失税款扣除(推荐)

【问题】

某食品公司会计向税务机关咨询,其公司有一批果脯已超过保质期需要作报废处理,报废超过保质期产品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

税务人员告诉汪会计,《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五)残值情况说明。

(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食品加工生产企业因食品超过保质期的报废损失,不属于企业可以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上述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

第18篇: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税款征收入库系统

主管地税机关:协议书编号:管理部门:__________管理组(员):1

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甲方(纳税人):

乙方(地税局):

丙方(纳税人开户银行):

为简化办税程序,向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及保证税款的及时、安全、完整入库,甲、乙、丙三方就税款缴纳方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依照税法缴纳的各项税款,采用财税库行联网方式,委托丙方通过联网系统,在其指定账户上进行扣缴。

二、甲方指定本协议所载的已加入财税库行联网系统的商业银行的扣缴税款账户,甲方和丙方有责任保证该账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指定的扣缴税款账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甲方应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五个工作日前,向乙方、丙方提出撤销指定缴税账户申请并由乙方通知丙方废止原协议;需办理重新开户手续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重新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因纳税人擅自更改缴税账户造成税款无法扣缴而导致逾期缴纳的,乙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甲方应保证在办理每一需扣款的涉税事项时,其缴税账户内有足够存款余额,如因账户余额不足造成无法扣缴税款而导致逾期缴

纳的,视为逾期缴纳税款,乙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通过财税库行联网系统扣税成功后,乙方应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作为甲方缴纳税款的凭证。

六、乙方保证向丙方发送的扣款信息真实、准确。若丙方因乙方的错误信息而误扣甲方账户存款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但因不可抗力的除外。

七、丙方保证在收到乙方扣款信息后,才对甲方指定的账户进行扣款。若丙方没有收到乙方的扣款信息而对甲方的账户进行了扣款、或者丙方收到乙方扣款信息但对甲方的其他非指定账户、或不按乙方给定数额进行了扣款,以及其他因丙方过失致使甲方被错误扣款的,责任由丙方负责。

八、各方如无疑义,本协议将长期有效,若其中一方提出变更事项,乙方、丙方可以书面或公告形式、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协议方。如因甲方或丙方未及时通知而造成无法及时足额扣缴甲方税款的,视为甲方逾期缴纳税款,乙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甲方变更名称、法人代表、主管地税机关时,应在变更税务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如未及时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而造成乙方无法及时足额扣缴税款的,视为甲方逾期缴纳税款,乙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甲方注销税务登记,本协议即自行终止。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三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联系地址:

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乙方(盖章):

联系电话:

丙方(盖章):

联系电话:

日日日纳税人代码:月月月

第19篇: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书

篇1:延期纳税申请表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使用说明

3.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附报以下材料: a.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 b.资产负债表;

篇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税网) 纳税人税务登记

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说明:

1、本表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设计;

2、本表一式三份,各级地税机关在层报审批时分别留存一份备查;

3、“申请延缴情况”栏填写纳税人申请延多个不同期限缴纳税款情况,如只申请一期,

篇3:6.4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6.4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业务概述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法》第三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二、受理部门及岗位

三、需提供资料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份

(二)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三)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四)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时提供)

五、办理业务要求

六、承诺时限

七、实务标准化操作示范

第一步:申请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使用;3.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附报以下材料: a.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b.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c.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 d.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

第二步:取得受理文书

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东国税领取字(2008)001 号

纳税人识别号:630102226683303 纳税人名称 :西宁金川贸易公司 注:1.纳税人递交资料时,受理税务部门核对无误后,在通知单上签章缴纳税人,纳税人领取文书时,由纳税人签章后交给受理税务机关;

2.不予批准的税务文书,一律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超期未领取的,视为纳税人自己放弃;

3.本通知一式一份:

第三步:取得审批决定

西宁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东国税通字(2008)264 号

延期缴纳税款明细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篇4:3.3:企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如何处理

3.3:企业申请延

期缴纳税款如何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

纳税人因有特殊

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

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3.1、申请延期

缴纳税款权的条件:

延期缴纳税款,是

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

2.当期货币资金

3.3.2、纳税人延

期缴纳税款的办理要求

纳税人如果符合

延期缴纳税款条件,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延期缴纳税款 篇5: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书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书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书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项 目、说 明

事项名称、申报征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类

业务分类、申报征收

税种分类、

服务对象、企业、个体工商户、走出去企业、外国企业

办理机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和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申办条件、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应提交表格、(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申办材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 份;

(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保费支出情况,连续3 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

(6)《资产负债表》;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办理流程、受理机关受理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是否存在延期缴纳税款的法定情形进行调查,填写核查意见后送决定机关审批。决定机关审核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送办税服务厅送达申请人。

流程图、

证件及有效期限、

年审或年检、

相关下载、《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网上办理、

网上查询、

网上咨询、

网上投诉、

备注、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书二: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261字)

______国税局:

_____年______月,我公司实现产品销售收入______万元,销项税额______元,进项税额________元,应纳增值税________元,已向贵局申报并开具纳税交款书,限期为本月__日入库。由于本公司本月银行贷款______万元到期,银行同意先还款后再贷款,加之上月销货款中有______万元未收回,故造成当前资金周转相当困难。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书三: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538字)

受理单位、青山湖区国税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许可条件、属青山湖区管辖的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表;

第20篇:中小企业税款征收方式

中小企业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方法和形式。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三)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四)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五)委托代征税款

委托代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并将税款缴入国库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小额、零散税源的征收。

(六)邮寄纳税

邮寄纳税是一种新的纳税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有能力按期纳税,但采用其他方式纳税又不方便的纳税人。

(七)其他方式

如利用网络申报、用IC卡纳税等方式

税款自查报告
《税款自查报告.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