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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矿区检察院人才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1 17:21: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加强矿区检察院人才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

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曲懿

按照省检察院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具体安排,结合“检察长专题调研”活动的实施意见,笔者通过到本院政治处查阅人事档案,与市检察院相关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到组织人事部门走访等形式,在进行全方位判断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加强矿区检察院人才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矿区检察院队伍建设的现状

抚顺矿区检察院成立于1993年4月,是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检察机关派驻企业检察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现有31人。人员主要来自抚顺矿业集团的干部,多数同志是“半路出家”。经过十几年检察机关的学历教育和培训,基本上适应了检察工作的需要。但大多数干警缺乏较深的法律功底,对业务水平的提升有一定的影响。首先,从干警年龄结构上看,31名干警的平均年龄是51岁。经过统计,到2015年,有16名干警要退休。目前有三名在2010年初就要退休的老同志还在反贪、刑检和控申一线办案岗位工作。由于上级规定,招录人员要求空编以后的50%才可以上报,招录过程要一年以上的时间,实际上到了2010年就要有将近两年的空档,如果加上

58岁就不再承担具体业务工作,那么实际上就有四年的时间无在编人员工作,严重影响了全院的检察业务。队伍年龄老化已经成为严重困扰本院的实际问题,这又是本院自身无法解决的。其次,没有优胜劣汰的竞争和辞退机制。本院现有的办案人员由于有法律资格的人员少,业务量大,形成了“你不用我,你还用谁”的尴尬境地。现有有资格的人员没有竞争意识,缺乏危机感,除了部分责任心强、素质高的人员外,大量的人员要领导哄着工作,行不行你都得用。第三,一方面从事检察业务的一线检察官在闹“人荒”,另一方面,办公室、政工、人事、纪检、后勤等部门的负责人,大都有检察官职务却不从事业务工作,内部的优秀人才面临着严重的“流失”。

二、加强矿区检察院人才队伍建设的思考

检察队伍职业化、人员老龄化、尽快解决检察人员“进口”难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对于一个基层检察院——矿区检察院来说尤为迫切。从目前本院的实际情况看,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1、遴选的局限性。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初任检察官的制度提高了检察官进入的门坎。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第一位选择进入律师行业,第二位选择进入法官行业,第三位的选择才是进入检察官行业,而报考基层检察院的寥寥无

几。与此同时,省、市检察院实行的在基层检察院遴选优秀检察官的做法,进一步加剧了基层检察院人才的缺失。

2、有效的“进出口”机制。一是基层检察院没有进人的决定权。从建院到现在十几年的时间里,本院只有2007年招录了一名大学生。目前还空余3个行政编制。从2008年全省招录公务员的信息看,上级只给本院一个招录名额。

3、权、责、利的统一。要调动干警的积极性,体现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利多利少不一样,就要认真总结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积极促使检察人员工作评判标准的科学完善,把工作成绩和利益挂钩,既要在检察院内部形成多劳多得、奖勤罚懒的制度,又要在检察院外部缩小干警与律师、企业家等阶层之间收入的差距。

4、招录检察官应当与招录公务员在年龄上有所区别。目前检察人员的管理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但由于检察队伍的职业特殊性,目前的管理方法已经难以适应检察官队伍的专门化建设。《检察官法》的实行,使检察官的专门化管理具备了法律上的基础。对于取得统一司法考试资格的人员,应当确立其具备检察官的后备人员的当然优先资格。在检察官的职位出现空缺时,应该从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人员中直接选拔,不必再受公务员考试和年令的制约。

5、适当降低对基层检察院检察人员的录入标准。原因在

于,基层检察院受理案件的类型相对案情简单,标的也小,涉及的法律法规有限,提供给会外语、懂经济、通晓国际惯例的专家型、复合型、精英型检察官施展才能的舞台不大,这就决定了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素质不必向中高级检察官看齐;另一方面,由于基层检察院、特别是一些地处偏僻的基层检察院在现行经费保障体制下物质装备落后,工作环境欠佳,待遇偏低,因而不能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已是不争的事实。鉴于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基层检察院招录一些符合一般性工作的人员做为检察官助理。

6、重新核定检察官员额。应将办公室、政治部、研究室等部门具有司法资格职称的干警单列于行政管理,让出检察官的编制,重新招录检察官或者检察助理。这些部门的干警思想人品、法学功底、检察业务俱佳者并不罕见。由于轮岗交流、组织安排等诸多原因而未在检察业务部门工作。如果将其全部调到业务部门,其目前的行政级别又无法解决。

7、在司法考试中为目前已经在检察院工作的人员适当增加分数。检察机关实行的是书记员晋升检察官制度,初分到检察院的正规院校法律本科毕业生,甚至硕士、博士,都要先从事书记员工作,以致出现了书记员素质超过检察官的现象。检察院招纳这部分书记员的初衷显然不是让其长时期担任书记员工作。但由于其缺乏实践经验、且未通过统一司法考试,暂

时还不能担任检察官职务,形成了这些人在检察院的二等公民身份。就目前的情况看,应当尊重历史,尊重现实,让这部分已经在检察院工作的人员有机会成为检察官助理和检察官,否则将是人才的浪费。应该在司法考试中适当增加已有检察工作实际经验人员的加分值,即给这部分人进入检察官行列以机会,同时也可以缓解基层检察院人才“断档”的压力。

200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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