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医院公务接待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公务接待行为。接待范围包括:来院检查工作的各级领导、被邀来院讲学授课的专家学者、来院参观考察的外地医疗单位、经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来宾。
第三条 医院公务接待应当执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医院公务接待是因医院工作而必要的对外接待,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院长审批。
第五条 规范接待程序。科室负责人申报→院长审批→院办安排就餐。 第六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科室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经分管领导和院长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第七条 建立公务对口接待制度。一般情况由院办负责接待,其他专 1
项检查等由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接待。
第八条 建立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院办应当会同财务科公开医院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开支、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 医院公务接待执行上级规定的接待标准:接待餐45元/人,工作误餐25元/人。
第十条 来客就餐采用工作餐和招待餐两种形式,上级领导、来院指导工作的专家、其他政府只能部门领导及参检工作人员等,工作需要,经院长批准,可安排接待餐,一般业务往来由分管领导批准安排工作餐。就餐遵循节俭原则,原则上在医院选择清洁卫生、价格低廉的定点饭店就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在公务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简从,集中统一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
第四章 经费控制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预算管理,财务科核定接待经费,严格预算执行,实行总额控制。
第十三条 接待费用由财务科按规定列支,并按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 2
批、签字手续。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和接待清单。“二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科不得报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简化公务接待形式,不得在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职工迎送。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二)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五)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六)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七)向其他单位和村室转嫁接待费用;
(八)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九)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十)其他与中央、省、市相违背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科室应按照本办法做好接待工作,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医院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