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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转内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20-03-02 21:48: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深圳外资转内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行政许可法》

【办事部门】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

【办事条件】

1、境内投资者(股东)获得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股权;

2、经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批准

3、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4、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提交文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3、《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4、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股权及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

5、审批机关关于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撤销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

6、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拟准的股权转让协议无须办理公证手续);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7、原投资者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

8、海关和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9、内资有限公司章程;

10、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应提交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1、内资有限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2、载明内资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3、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4、原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报审批机关批准;

3、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4、领照人凭《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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