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税收管理部门由国内收入局和关税与消费税署组成。国内收入局负责直接税的管理,关税与消费税署负责间接税的管理。国内收入局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 .执行与直接税有关的法律法规;
2 .向财政大臣提出对直接税管理的相关建议; 3 .管理众多下属分支机构及办公部门。
国内收入局下设专门办公室,分别负责如津贴计划、原油税收等专项事务;而大多日常税务工作是由地方税务办公网络实施。这些地方税务办公网络有三种不同的类型 :
一是咨询中心。该中心负责处理纳税人的一般咨询和分发税务表格及税务宣传小册子。 二是服务办公室。这些部门负责日常评估和征收工作。
三是地区办公室。这些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是否遵守税收法规。
英国的纳税年度(亦称财政年度或评估年度)与中国不同,始于当年 4 月 6 日止于次年 4 月 5 日。 在 1995-1996 纳税年度以前,对个人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评估完全是税务部门的职责。自 1996-1997 纳税年度以来,随着纳税人自行估税体系的引入,评估责任由税务部门转移到了纳税人。这样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税额评估的准确性和上缴的及时性。
(一)自行估税体系
如果纳税人的当期应纳税额通过源泉扣缴制或者随薪付税制 (PAYE) 仍不能被全额征收,其应纳税额必须经过正式的纳税评估。纳税人可自行计算年度内应纳税额,税务机关负责核查;纳税人也可选择由税务机关计算应纳税额。在任何一种情况下,第一步须进行纳税申报。其具体程序如下:
1、每年四月初,税务机关向有关纳税人发放纳税申报表。申报表格包括八页基础表格和一系列辅助表格。每页基础表格可用于申报不同类型的收入和所得,辅助表格用于申报特殊情况的收入。
2、税务机关还为那些有条件使用计算机系统申报的纳税人提供电子申报表式(磁盘版)。个人纳税人 也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电子申报。
3、纳税申报表上只须填报本年度的相关纳税信息。
4、纳税申报信息应完整。申报表不允许遗漏数字或者信息缺失。纳税人应保存相关账目及证明资料,以备税务部门调查纳税申报信息的准确性。
5、纳税申报表中设有“税额计算”一栏,纳税人可选择填写或保持空白。在后一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将代之计算并将计算结果的复印件交给纳税人。这两种情况,均被称为自行估税。 6、纳税申报表必须在下述日期以前交回税务部门备案: A .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的,为次年 1 月 31 日; B .由税务部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为次年 9 月 30 日。
7、纳税人未能在 9 月 30 日前上交纳税申报表的,将失去由税务部门计算其应纳税额的权利。同时,税务部门有权拒绝纳税人在 9 月 30 日之后报送的任何纳税申报表(除非“税额计算”栏填写完整)。在申报表被拒收的情况下,纳税人必须自行填写“税额计算”栏,且即便是项目填写齐全的纳税申报表,其最终申报也很有可能被延迟至年度备案日期之后并被处以罚款。因迟申报造成的延期缴纳税款仍不能免除被加收附加费及滞纳金利息。
8、税务部门有权在纳税申报表备案后 9 个月内对纳税人的自行估税结果予以调整。
9、纳税人有权在当年度纳税申报表备案后 12 个月内就其自行估税的结果予以调整。如纳税人发现自行评估的税金出现错误导致其多缴税款,可在申报表备案之日起五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 10、自行估税应纳税款支付方式如下:
A .第一次支付日是在自行估税年度当年的 1 月 31 日; B .第二次支付日在自行估税年度当年的 7 月 31 日;
C .最后的余额支付必须在年度纳税申报表备案日之前完成,即次年的 1 月 31 日前。
例如,对于 2002/03 年度的应纳税款,其支付日分别为 2003 年 1 月 31 日、2003 年 7 月 31 日和
英国税收制度管理 2004 年 1 月 31 日。
(二)可征收税额告知
没有收到纳税申报表的个人纳税人,但有税务部门未掌握的应税收入或所得的,必须在纳税年度结束前六个月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其收入所得。如不执行该项规定,税务部门将予以处罚。下列情况纳税人免于告知:
1 .纳税人无资本所得; 2 .非高税率纳税人;
3 .纳税人所得取决于税收源泉扣缴或者按照 PAYE 体系处理。
(三)调查
在自行估税体制下,税务部门采取先接收后检查的方法进行纳税申报表备案管理。申报表中信息的明显错误于当时调整,而对于申报的收入和所得总额当期不予核查,但所有的申报表都会进入后期核查和抽查。
1 .税务部门的调查一般是申报信息进行核查,多数调查案例基于随机选择。
2 .一般说来,调查必须开始于年度申报表备案日起的 12 个月内。如果在 12 个月内税务部门没有进行调查,纳税人就可以确定其自行估税结果(即申报表上对于涉税事实的全部披露)即为最终申报。然而,如果纳税人被发现没有做出全部披露,税务部门在 12 个月后可以采取”发现评估”的办法。自行估税体系下的”发现评估”时间期限规定如下:
a.涉税事实披露不完整,但无疏忽和隐瞒的,为自行估税年度后的第六个税收年度的 1 月 31 日前; b.有疏忽和隐瞒的,为自行估税年度后的第二十一个税收年度的 1 月 31 日前。
(四)决定
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纳税申报备案的,理事会官员有权就应纳税额做出决定,其计算依据是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在决定做出之后,纳税人无权就此进行申诉,也无权缓缴税款。避免决定的唯一方式是纳税人按期完成申报备案。
(五)申诉
在自行估税体系下,纳税人有权就税务部门做出的有关决定提出申诉。申诉主要有下面几类: 1 .就所处罚款的申诉; 2 .就所处附加费的申诉;
3 .就税务部门在调查期间要求提交的文件、记录等进行申诉; 4 .就自行估税调查后作出的调整意见进行申诉; 5 .就”发现评估”中与相关情况不符的结果进行申诉; 6 .就”发现评估”进行申诉。
(六)申诉程序
一般说来,申诉应在税务部门做出相关决定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对于有争议的自行估税和发现评估,纳税人可以在等待申诉结果时申请缓缴其全部或部分税款。具体如下:
1 .缓缴税款申请需经税务机关同意。税务机关未同意的缓税申请可以提交给诉讼官员。
2 .对于有争议的评估中需按期支付的税款,应于纳税期限前正常支付。如果诉讼结果有利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将予以返还。
3 .大多数的申诉通过以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非正式探讨的方式来解决,最后就应纳税额达成一致。若以此种方式仍无法解决的,申诉可以提交至诉讼官员。诉讼官员有两类:一般官员和特别官员。 4 .一般官员由大法官任命,负责听取地方的诉讼案件。他们一般没有正式的税务资格,很类似地方法官,兼职无薪。他们的助手是地方的律师或会计师,薪金由税务局支付。一般官员处理的案件多为简单直接的案例。
5 .特别官员同样由大法官任命,很类似巡回法官,巡视全国和听取复杂的涉税案件。他们是全职带薪的税务专家,至少应具备十年以上的合法资格。 6 .诉讼官员可以确定、减少或者增加有争议的评估,且他们的结论是最终结果。但无论是税务机关或者是纳税人都可以对这些结论中的法律观点表示不满意和采取进一步上诉,首先上诉至高级法院,然后是上诉法院,最后是上议院。
7 .申诉到诉讼官员所需费用通常不高。各方负担各自的费用且诉讼官员正常情况下不能要求败诉方向胜诉方支付费用(如果特别官员认为纳税人的行为完全不合理,他们也可能会这样做)。上诉至高级法院及以上则需相当高的费用。败诉的纳税人会被要求支付税务机关的辩护费用和自己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