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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8:09: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特种作业范围包括:

(一)挖掘机作业;

(二)装载机作业;

(三)搅拌设备作业;

(四)电工作业

(五)电焊作业;

(六)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七)场内机动车辆驾驶;

(八)汽车起重机械作业; 第四条 特种作业工种包括:

装载机、挖掘机、搅拌设备、发电机等操作手。空压机及其它压力容器操作工、电工、焊工(电焊、气焊、氩弧焊、气割)、场内车辆驾驶员、行车工及起重机械操作工等。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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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发证

(1)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2)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

(3)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三)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不合格者应转换工种。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按照规定进行年审,过期未审,按无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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