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工会新任科级干部廉政谈话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新任科级干部廉政从政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谈话目的及原则
对新任科级干部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干部的目的出发,对新任科级干部进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
任前廉政谈话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注重谈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条谈话对象
市总机关新任的科级干部。
第三条谈话内容
(一)谈话人应谈的内容
1、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委关于干部廉洁自律及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
2、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党纪政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明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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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日常和公示期间及干部考察中群众反映勤政廉政方面的问题,应当提醒个人的内容;
4、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认为应该谈话的其他内容。
(二)谈话对象应谈的内容
1、个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2、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的纪律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3、本人执行党的政治纪律以及接受监督情况。
4、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认识、意见和建议。
5、对任后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措施。
第四条谈话方式
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可视实际情况选择谈话形式。
第五条谈话程序及要求
(一)谈话分工
任前廉政谈话,由市总纪检组组织实施。
(二)谈话准备
拟定提纲。谈话前,市总纪检组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收集、掌握的谈话对象的考察测评、廉洁自律、群众信访举报等情况,拟定谈话提纲。
(三)谈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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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话之前,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陈述或提供书面材料。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须按要求做好准备。
2、谈话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记录,结束时由谈话对象核对无误后签字。同时,签订《科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一并存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3、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4、廉政谈话对象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课,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与批评教育。
5、市总纪检组对谈话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在考察(试用)期内,新任科级干部因不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违反廉政承诺,将视情给予诫勉谈话或延长考察(试用)期,直至取消科级干部资格。
第六条本规定由市总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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