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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备案)N322号雇主责任保险(1999版)附加非典型肺炎(SARS)责任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20-03-03 15:04: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雇主责任保险 附加非典型肺炎(SARS )责任保险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22号)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在工作期间受到非典型肺炎(SARS)传染、感染,并在保险期间开始满七日观察期后确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约定的赔偿范围内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第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患病员工患病详细过程的说明材料、病历、诊断单据、死亡证明和有关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 保险人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住院治疗期间工资福利赔偿和死亡赔偿。赔偿数额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员工被确诊患有非典型肺炎(SARS)后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日赔偿标准,向被保险人赔偿该员工住院治疗期间应享受的工资福利,但赔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百日。

日赔偿标准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

(二)员工因患非典型肺炎(SARS)在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死亡的,保险人按每人赔偿限额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每人赔偿限额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位员工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

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附加险条款生效后,投保人要求解除的,须征得保险人同意;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本附加险条款。

第五条 投保人连续投保本附加险的,本附加险条款第一条中七日观察期的约定不再适用。 投保人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七日内继续投保本附加险的,为连续投保。

第六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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