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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销售公司投运与停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8:58: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闽石油销〔2009〕 号

关于下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销售分公司加油站投运与停业管理

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地市分公司:

为规范加油站的投运、停业的管理,促进各地市分公司做好加油站的投运、停业工作,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销售公司加油站投运报告单

2.福建销售公司加油站停业申请表

1 此页无正文

二〇〇九年一月 日

主题词:零售 投运 停业 规定 通知

抄送:公司领导,存档(3)份,共印19份。

中国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总经办

2009年1月 日印发

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

分公司加油站投运与停业

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加油站投运、停业的管理,促进地市分公司各部门更好地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加油站的投运、停业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各类加油站投运和在运营加油站的停业管理。

第二章

加油站的投运管理

第三条

投运日期的确定。投运日期原则上由各地市公司投资建设管理科根据加油站工程进度计划、证照办理进度计划以及其他开业必需条件的计划情况,结合省公司加油站开发投运要求和全年业绩目标,经公司投运会议讨论后,由公司相关领导审批确定,并以通知或文件的形式予以下发。

第四条

新建、改扩建加油站的投运交接工作应以《施工合同》、竣工图纸、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加油站实物交接签认单》等为依据。收购、租赁加油站的交接工作应以收购或租赁《合同》、《资产评估报告》及《加油站实物交接签

3 认单》等为依据。

第五条

地市公司按照开业日期的相关通知文件要求,由地市公司经理牵头组织地市公司各科室负责人,成立加油站投运小组,落实以下工作:

(一)、开业日期前30天:完成所有基建项目及设备设施的改造、安装及调试工作,并由地市公司组织工程预验收,主管科室督促相关单位针对投运小组的修改意见进行整改(除部分需要进油后再进行调试的设备外),确保加油站设备设施满足开业经营的所有需求。

(二)、开业日期前10天,完成开业需要的所有证照、批文的办理取得;完成对施工工程的验收工作;按照上级审批的员工编制,完成员工的招录、培训和到站报到工作。

(三)、开业日期前5天,完成油站商品(油品、非油品等)购置、验收、入库工作;完成加油站经营、员工生产生活的其他必需设备设施的购置、验收、入库工作;按照《加油站管理规范》进行加油站各部位的规范化布置,进行定置管理;做好开业庆典、促销的准备工作。

(四)、油站开业1个月内,做好油站新购置资产或资产置换的帐务处理工作。

第三章

投运应具备的主要证照

4 第六条

加油站的各类证照在投运后应及时登记造册,分类管理,与资产相关的证照(如:土地证、房产证、规划证等)和相关技术档案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由地市公司归档保存;经营性证照由加油站经营管理单位使用并管理;土地权证和房产证应在取得的第一时间复印财务备案。

第七条

加油站投运前应具备的主要证照:

(一)、规划许可证

(二)、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施工许可证

(四)、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五)、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

(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

(七)、营业执照

(八)、国、地税税务登记证

(九)、一般纳税人资格证

(十)、组织机构代码证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十二)、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

(十三)、油罐检定证书及罐容表

(十四)、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

(十五)、其它与市政相关的批复(道口、给排水、供电、园林、环卫等)。

5

第四章

投运应满足的主要技术条件

第八条

收购、租赁加油站:

(一)、加油站的经营场地、基本设备设施应完好,并达到06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标准,无安全隐患,消防器材配备到位。

(二)、现有加油机在报废年限内、符合税控和防爆要求、取得整机防爆和计量合格证书,在投运前应进行调试。

(三)、储油罐及工艺管线:人孔井及操作井使用正常、储油罐要有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容积表、油罐及法兰静电接地连接正确且接地良好、卸油口等符合《加油站细节管理手册》的要求。投运前应对储油罐及工艺管线进行清洗及测漏检查。液位仪监控及站级管理系统要进行联合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做好记录。

(四)、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中国石油加油站管理规范》规定的数量和标准,并经当地主管部门检定合格。

(五)、供电、给排水及道路开口等满足使用条件,营业所需设备设施均已具备。

(六)、加油站内外形象包装已经完成,符合中国石油加油站形象识别的有关标准。

(七)、加油站防雷及防静电设施在投运前应通过有关

6 部门的测试,并有测试报告。

(八)、加油站原业主需提供经营所属期各项税费均已结清的完税资料或营业所属期未清缴各项税费由其负责的承诺证明。

第九条

新建、改扩建加油站

(一)、加油站建筑物、场地及工艺设施应符合06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以及《加油站建设标准》(中国石油)的规定及要求。

(二)、加油站建设工程完工后,并已办理完成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对工程的验收手续。

(三)、防雷及防静电接地、电气防爆安全、储罐容积、计量器具等已经专业部门检验、检定合格。

(四)、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汇编完毕。

(五)、辅助公用设施已按施工设计图纸完成工程建设。

(六)、生产设备、设施已能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各项准备工作能够适应经营需要。

第五章

投运工作程序

第十条

各地市分公司投运小组应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听取拟投运加油站项目主管人员的情况报告、审查相关资料。待具备投运条件后,应现场实地查验加油站情况,实行

7 现场办理投运手续。

第十一条

对在加油站投运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投运小组应要求项目管理科室负责落实整改措施和限期完成需整改的问题。

第十二条

各地市分公司投运小组应在加油站投产运营后24小时之内,共同签署《加油站投运报告单》,并报公司人事处、财务处、加油站管理处、储运安全处和投资建设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新建、改造加油站投运交接工作应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相结合进行;收购、租赁加油站投运交接工作应与加油站固定资产移交相结合进行,不搞重复验收交接。

第十四条

投运交接的加油站在辅助项目未完全达到投运交接条件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新建、改扩建加油站,主体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剩余工程尾项已安排整改措施和期限,相关经营证照已具备办理条件,在不影响正常生产运营情况下,经投运小组确认可办理投运交接。

(二)、收购、租赁加油站,主要的资产和经营证照(如:规划证、成品油零售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已变更完毕,加油站的设备及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已整改完毕,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经投运小组确认后可办理投运交接手

8 续,对存在的工程问题和剩余证照由项目管理科室组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五条

加油站在接收投运后,自运营当日起一年内为试运期,在试运期内发现工程质量或设备运行问题或试运期外隐蔽工程出现问题仍由项目管理科室负责组织整改。试运期之后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由加油站经营管理人员协调处理。

第六章

加油站停业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停业由加油站经理提出申请,地市公司相关科室负责人负责具体事项审查。对于停业时间小等于十天的情况,地市公司经理负责最终审批;对于停业时间大于十天小于等于三十天的情况,地市公司经理审查后上报加油站管理处,由主管领导负责最终审批;对于停业时间大于三十天的情况,地市公司经理审查后上报加油站管理处,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公司领导最终批准。地市公司要在加油站停业后12小时内将情况报公司人事处、财务处、加油站管理处、储运安全处和投资建设管理处备案。

第七章

加油站的停业管理

9 第十七条

因地方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油站停业、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道路拓宽、电网改造、设备故障等)停业时:

(一)、加油站经理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以及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预案等采取暂时停止营业措施,并立即电话上报至地市公司经理。

(二)、加油站经理在采取暂时停止营业措施后,立即填写《福建销售公司加油站停业申请表》(以下简称《停业申请表》),并在两小时内上报,附相关证明附件。

(三)、地市公司加油站管理部门收到《停业申请表》,对其内容进行具体审核后报地市公司经理。地市公司经理组织相关科室负责人,对《停业申请表》进行审核会签,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后,由地市公司经理进行审批。

(四)、地市公司经理审批后上报加管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第十六条进行最终审批。

第十八条

因加油站改造需要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停业整改、公司形象工程改造或发展需要进行停业整改)时,由地市公司经理牵头组织地市公司各科室负责人,落实以下工作:

(一)、落实科学合理、符合加油站经营实际和标准化建设的整改方案、确定估算及工程进度安排、完成各类施工报建手续。待改造资金落实后,做好进场施工的其它前期准

10 备工作,确定施工进场日期。

(二)、针对施工内容进行各类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进行施工安全教育,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及监督制度。

(三)、确定施工期间看站人员,进行合理排班,对富余人员进行临时或者长期的分流安置工作。

(四)、做好油站固定资产、库存商品(油品、非油品等)的保管、移库、调拨报废或销售工作,并做好油站帐务、工商、税务和技术监督部门等相关事务的处理。

(五)、落实油站在改造期间各种资产性和经营性证照及相关批文、文件的保管工作,保证完整性及有效性。

(六)、地市公司各科室负责人落实好相关工作后,在《停业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地市公司经理进行审批。

(七)、地市公司经理审批后上报加管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第十六条进行最终审批后,加油站方可实施停业。

(八)、地市公司要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在停业后3天内进场,并开始施工。

第十九条

因合同期限届满或其它原因永久停业时,各地市公司必须提前30天将地市公司经理审批后的《停业申请表》上报加管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第十六条进行最终审批。同时,分公司经理牵头组织地市公司各科室负责人,落实以下工作:

(一)、在1个月内处理好油站员工的分流安置或解除

11 工作。

(二)、在2个月内做好油站固定资产、库存商品(油品、非油品等)的保管、移库或销售工作,并做好油站帐务、工商和税务等相关事务的处理。

(三)、在行政主管部门、发证机关所规定的期限内做好加油站资产性和经营性等证照及相关批文、文件的注销或变更工作。

第二十条

地市公司应根据当地安监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安监部门对停业加油站进行停业申请和相关报备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投资建设管理处和加油站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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