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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案摘自思博网

发布时间:2020-03-01 16:04: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思博知识产权资讯】2月10日,发改委正式发布公告,对高通的垄断行为作出处罚和整改决定,罚款60.88亿元。高通回应称将配合发改委进行相关整改,其以整机计算专利收费费率的模式将发生改变。对此,国内手机厂商华为、中兴等回应称,“欢迎”发改委这一决定。小米方面则表示,对此“不予置评”。(链接:被罚60亿元并将调整收费方式 高通回应十分满意)

“短期对手机厂商影响不大”

华为表示:“我们已经注意到发改委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责令整改并给予罚款的处罚决定。华为公司欢迎这项决定,相信国内从事通信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将因此受益。同时发改委的此次决定还有助于通信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改善,营造公平竞争的创新环境,大大促进国内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性。”

中兴通讯也表示,欢迎发改委对高通做出的决定,称此次决定将会对全球通信产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并会对中国市场知识产权的良性发展、构建公平竞争的创新环境产生积极作用。同时,每年坚持将销售收入的10%以上投入研发,积极参与通信标准的制订并推动通信技术的发展,同时高度重视对创新技术的专利保护。通过多年积累,中兴通讯已拥有业界领先的全球专利组合。

不过,记者就此事联系了小米公司,小米方面称,对此事“不予置评”。记者还联系了联想公司,至截稿,联想未对此事作出回复。

小米被指受冲击最大

中国手机产业联盟秘书长王艳辉对记者表示,短期看对手机厂商无大影响,但未来手机专利纠纷将会显着增加。

王艳辉称,这一整改措施将给中国手机产业带来深远影响。因为中国各家手机厂商的专利拥有数量不同,甚至差距巨大,高通“不捆绑、不强制交叉授权”措施将改变中国手机产业的竞争格局。

比如根据“授权协议”,在以往只要使用高通芯片的手机公司,必须将所持专利授权给高通,并且不得以此专利向高通的任何客户征收专利费。即使一些手机厂商使用了别家厂商的专利,只要采购了高通公司的芯片,就不用担心其他厂商的专利授权和收费问题。这等于给一些缺少专利的手机厂商一顶“保护伞”,这些手机厂商在产品的研发过程中,不用在专利问题上作出相应的规避。

高通反垄断案尚未裁决前,就曾有媒体披露,中兴向小米发放专利诉讼律师函。王艳辉表示,未来中国手机厂商之间的专利诉讼会明显增加。“之前中兴、华为每年在海外都要面对很多专利诉讼,两家公司已经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从去年开始,专利已经成为华为的创收点。从去年开始,中兴、华为就对专利诉讼做了很多准备工作,不排除未来对中国手机企业也展开专利诉讼。”

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1月,华为获得的专利授权量近3万件。截至2013年底,中兴通讯在全球专利拥有量超过5.2万件,累计专利授权量已超过1.6万件。在这个数字上,小米发明授权仅有10项,OPPO有103项。

因此,有手机行业人士表示,无论小米签不签高通的“授权协议”,小米都要比华为、中兴多支出专利费。差别只不过是专利费是交给高通,还是交给其他手机厂商。“未来中兴、华为、联想都有可能起诉小米,但战场不一定在国内,而是像爱立信那样选择在国外。因为国内诉讼成本太高。”

高通商业模式未变?

除了罚金,高通最核心的商业模式是否改变,手机厂商将受到多大影响是这次反垄断的焦点。昨天多位手机业内人士表示,高通原有商业模式确实进行了一些调整,取消了一些强制性不合理的部分,但整体大框架没有改变。

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表示,这次对于高通的处罚,肯定是有限的,根本上没有对高通的专利收费模式作出彻底改变,这与理想中的效果有很大差异。

以往,国内手机厂商每出货一部智能手机,除支付高通芯片费用外,还要按照整机售价额外支付一定比例的专利授权费用给高通。这次的专利收取模式调整最大变化就是对整机计费做了调整以及专利组合收取模式做出了分离,如3G和4G必要中国专利许可与其他专利许可分开。但“高通模式”基本得到延续。

根据发改委对高通公司的整改要求,高通需要在以下方面做出调整。包括对于与3G和4G技术有关的中国必要专利,高通提供的专利授权将与其他专利区分开,将向购买高通专利产品的中国企业提供专利清单,不再对过期专利收取许可费;不再要求中国手机生产企业将专利进行免费反向许可;在专利许可时,不再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对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手机,由整机售价收取专利费改成收取整机售价65%的专利许可费;销售基带芯片时不再要求签订一切不合理的协议。

这就意味着,高通的专利许可按照设备计价的模式不变:高通对于3G设备(包括3G/4G多模设备)收取5%的许可费,对纯4G设备收取3.5%的许可费,许可费的基数为设备净售价的65%。也就是说高通仍然按照设备的价格收取专利许可,只不过在中国打了个6.5折。

值得注意的是,高通的反向许可模式虽然不再强制,但高通仍可以向中国被许可人寻求反向许可。高通公司总裁德里克·阿博利在和中国媒体的连线中表示,以后“中国被许可人有了选择权”。也就是说,中国手机厂商既可以按照新的要约单独获得3G和4G专利授权,也可以坚持原来的许可协议。德里克表示,“就反向许可,高通会与每个被许可人单独进行协商,这与高通过去的操作方式是类似的。”

“手机价格不会便宜太多”

曾有手机厂商抱怨高通收费导致手机成本过高,那么高通收费降低后,手机价格会下降吗?中国手机产业联盟秘书长王艳辉表示,“其实对每一款手机来讲,并不会便宜太多。千元机原来高通收5%,现在打个6.5折也没便宜几块钱,所有消费者的感知不会很明显。”

根据手机中国联盟估算,收费标准降低后,高通每年大约少收两三亿美元,也就是十几亿元。即使手机厂商全部通过降价让给消费者,一部两千元的手机最多也就省三十元。

有手机厂商人士表示,“高通认罚后,发改委同意高通对TD 4G手机收3.5%的专利费。但在此之前,国内企业并不需要给高通交TD专利费。从这点看,今后TD 4G手机可能不单不会降价,反而会涨价。”

王艳辉表示,之前高通不收取TD 4G专利费,很大原因是在等待反垄断判罚。但高通是具备收取TD专利费的资格的。

“反垄断将引导国内企业创新”

有手机人士认为,“打6.5折”并不能从根本上对手机行业产生影响,还需要发改委进一步推动,打破垄断。王艳辉对此表示,发改委并没有管理企业收费的资格,只能根据反垄断法,解决不公平问题。如果企业认为高通收费过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问题。

王艳辉认为,真正对手机行业产生影响的是“反授权可选择”这个变化,华为、中兴、联想这些存储了手机专利的企业将存在更多竞争优势。“以前专利都是免费给高通,未来企业就可以谈判,可以交叉授权。”

王艳辉认为,对新兴手机企业而言,竞争门槛将增加。从短期来看,会让新兴企业成本增加,但从长期来看,将会引导中国手机行业向国际管理靠拢,重视专利和创新。

“对高通重罚产生消极影响”

商务部研究院外资部主任马宇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明确表示,反对对高通处以重罚。马宇认为,关于技术垄断的认定分歧一直比较大,不同于普通的价格垄断,技术垄断不好判断。一旦对高通采取重罚,将产生两方面的消极影响。首先,国内企业更不愿去创新,因为看到凭借技术领先的企业反而受罚,会产生不好的社会效果。其次,高通芯片降价之后,一些国内企业会更依赖国外技术,更不愿自己去创新,这样高通在国内的市场份额会更大。

马宇以微软为例,认为国外对技术垄断比较宽松。微软案曾经影响巨大,但美国对微软调查后,也只是禁止其搭售鼠标,并没有对其作出技术垄断的裁决。

专利律师如何出具是否侵犯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书

王梨华

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 专利律师 专利代理人

微信号13456991100

科技型公司在技术研发或改造中经常会遇到专利“障碍”或“困惑”,经常会要求专利律师就其产品或技术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便提供公司参考,那么如何进行专利侵权分析,及其如何撰写是否侵权法律意见书,本文提供一个简单范本。

重要提示:内含技术秘密,请妥善保管

ATTENTION:TECHNICAL SECRET INSIDE ,KEEPING CAREFULLY

XX有限公司

“XX”产品

是否侵犯专利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XX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律意见书编号:YD2014P06

第一章 概述„„„„„„„„„„„„„„„„„„„„„„„„„„„„„„„

21.委托及资料简介„„„„„„„„„„„„„„„„„„„„„„„„„„„„„2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3.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4

4.侵犯权利要求与侵犯专利的关系„„„„„„„„„„„„„„„„„„„„„„

55.侵犯专利的具体行为„„„„„„„„„„„„„„„„„„„„„„„„„„„5

第二章 XX公司“XX”产品与XX号专利„„„„„„„„„„„„„„„„„„„7

1.XX号专利基本著录项目„„„„„„„„„„„„„„„„„„..„„„„„„7

2.权利要求书的构成和类型„„„„„„„„„„„„„„„„„„„„„„„„„7

3.侵权判断„„„„„„„„„„„„„„„„„„„„„„„„„„„„„„„„7

4.小结论„„„„„„„„„„„„„„„„„„„„„„„„„„„„„„„„„9

第三章

结论„„„„„„„„„„„„„„„„„„„„„„„„„„„„„„10

1.结论„„„„„„„„„„„„„„„„„„„„„„„„„„„„„„„„„10

2.作出结论的免责申明„„„„„„„„„„„„„„„„„„„„„„„„„„10

3.技术秘密保护或申请专利双重护„„„„„„„„„„„„„„„„„„„„10

第四章

涉嫌侵权后的法律议„„„„„„„„„„„„„„„„„„„„„„1

1附件1 XX号专利授权本„„„„„„„„„„„„„„„„„„„„„„„„12

文 第一章

概述

1.委托及资料简介

XX公司(下称XX公司)委托浙江永鼎律师事务就其“XX品牌系列XX的成套产品中的配件“XX”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侵犯下列专利作出判断,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发明专利专利号 :XX

该法律意见书仅基于XX公司提供的“XX”产品及产品说明等资料作出。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1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及起算时间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自专利申请日(不是优先权日)起算,但真正对企业构成实际侵权威胁的时间应从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起算,即申请日至授权公告日之间受专利法保护有限。

2.2 申请日与优先权日的关系

申请日为专利申请文件提交给知识产权局的时间,而优先权日为专利在本国申请文件提交之前在他国或本国申请的与该专利有联系的在先申请的时间。申请日作为专利保护期限的起算日,而优先权日作为判断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优先权日主要在实质审查和无效宣告中用于说明该专利技术最早的发明时间。

2.3 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文本)和发明专利说明书(授权文本)及保护范围的依据

2.3.1 公开文本:为申请人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初始文本。

2.3.2 授权文本:知识产权局在公开文本的基础上经过审查后最终授权的文本。

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为授权文本,只有记载在授权文本中的内容才受专利法的保护,记载在公开文本而未记载在授权文本中的技术方案不属于该专利的保护范围,而不论什么原因没有记载在授权文本中。

2.4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对上述保护范围规定的理解应注意如下几点:

(1)此条规定的权利要求是指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

(2)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只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才受到保护,记载在说明书而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受保护,而不论什么原因没有被记载。

(3)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含具体的实施例)和附图仅对权利要求中不易理解和不确切的内容进行解释,不能取代权利要求。

2.5 权利要求类型以及权利要求书结构简介

2.5.1 权利要求类型有: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两种。

2.5.2 权利要求书的结构:权利要求书可以既包括单一的产品权利要求或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既包括产品和方法的多个权利要求。

2.6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还可包括多个独立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是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进一步的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了最大的保护范围,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小于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主要的作用体现在实质审查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中用于维护专利权的稳定。两者的保护范围大小关系见右图.

2.7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与侵权判断的关系

从上图可以看出,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大,XX公司的“XX”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若不侵犯专利独立权利要求,那么当然就不会侵犯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仅需将XX公司的“XX”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侵犯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判断即可。

3.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

3.1 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

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授权后,若未被宣告无效前,视为专利权稳定。

3.2 比较的对象

以XX公司的“XX”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与相关专利授权文本的各个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比较。

3.3 专利侵权判定的准则

权利要求书是以简洁的文字来定义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它向公众表明构成发明的技术方案包括哪些要素,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技术特征,因此将XX公司的“XX”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与相关专利的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具体的比较方法为,将权利要求拆分成若干个技术特征,XX公司的“XX”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也拆分成若干个技术特征,通过列表的形式进行比对。

判断是否侵权的准则有两种: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

3.3.1“全面覆盖原则”,即XX公司的“XX”产品的所有技术特征是否包括(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具体有以下4种方式:

3.3.1.1XX公司的“XX”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不多不少,侵权成立(类型代码:3.3.1.1Y)。

3.3.1.2XX公司的“XX”产品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侵权成立(类型代码:3.3.1.2Y)。

3.3.1.3XX公司的“XX”产品的技术特征缺少专利中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不侵权(类型代码:3.3.1.3N)。

3.3.1.4XX公司的“XX”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中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不侵权(类型代码:3.3.1.4N)。

3.3.2“等同原则”: XX公司的“XX”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虽然有一些技术特征不同,但经过比较,如果这些不相同的技术特征属于等同手段的替代,那么侵权成立(类型代码:3.3.2Y)。

4.侵犯权利要求与侵犯专利的关系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和法院实际对侵权的认定,只要侵犯权利要求书中的任何一项权利要求,即认定侵犯该专利。

5.侵犯专利的具体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具体到XX公司的“XX”产品而言,可能的侵权行为包括:

5.1 产品专利侵权行为包括:

5.1.1 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制造受专利保护的产品。

5.1.2 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如使用受专利保护的产品。

5.1.3 许诺销售专利产品:宣传承诺有产品销售。

5.1.4 销售专利产品:实际销售受专利保护的产品。

5.1.5 进口专利产品:从国外进口受专利保护的产品。

5.2 方法专利侵权行为包括:

5.1.1 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即模仿受专利保护的工艺方法。

5.2.2 使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行为:使用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5.2.3 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行为:宣传承诺有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5.2.4 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行为:实际销售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5.25 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行为:从国外进口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二章XX公司的“XX”产品与XX号专利

1、XX号专利基本著录项目

专利号: XX

专利名称:XX

申请日: XX年XX月XX日

授权公告日:XX年XX月XX日

专利权的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

专利权人:XX

专利法律状态:该专利权有效,年费缴纳至XX年XX月XX日

2、权利要求书的构成和类型

表1 权利要求书的构成和类型

组号

权利要求书的构成

类型

与XX公司的“XX”产品的关系

1-3

1:独立权利要求

产品权利要求

XX中配件XX

2-3:从属权利要求

3、侵权判断

根据第一章概述中的判断方法和原则,将权利要求的各个技术特征和XX公司的“XX”产品的技术特征列表比对,然后得出是否侵权的结果。

3.1 XX公司的“XX”产品和权利要求1比较

表2 XX公司产品“XX”与权利要求1的列表比较

第I组(专利权利要求1)

XX公司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

特征说明

比较结果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

技术领域相同

相同

A、特征A

特征a

相同

B、特征B

特征b

相同

C、特征C

特征c

相同

小结论:XX公司产品“XX”使用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一个技术方案确定所有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构成侵权,侵权类型:3.3.1.1Y。

4.结论

XX公司使用 “XX” 产品侵犯XX号专利权。

第三章

结论

1.结论

通过上述第二章的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XX公司产品“XX”侵犯ZLXX专利权。

2.做出结论的免责申明

虽然我所做出了较为明确的是否侵权的结论,但该结论不能代表法院或专利行政机关的判裁,对第三人也没有强制约束力。该结论仅供XX公司生产经营时参考,XX公司依据该结论进行的商业行为后,导致法院或行政机关的判裁与本结论不一致而产生的责任和损失,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技术秘密保护或申请专利双重保护

公司在对产品或工艺进行技术秘密保护时应采取较多的保密措施,我所建议可以将技术秘密的保密保护和专利申请制度结合起来使用,理由如下:因发明专利制度中规定,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18月才公开,在这18个月内没有申请提前公开的请求,知识产权局都不会主动公开该专利申请,同时,如果申请人在18个月来临前还不希望公开,那么可以请求将该申请撤回达到不公开的目的。若在这18个月内由于保密措施不当等任何原因造成技术秘密实际已经泄密,那么还可以通过该专利的申请来达到垄断技术的目的。

第四章

涉嫌侵权后的法律建议

若发现公司产品涉嫌侵犯上述专利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与专利权人达成转让或者实施许可协议,但就双方目前企业规模而言,可行性较大,若需转让或者许可,转让费或许可费可能会较高。

2.

改变公司的生产工艺和产品,避开专利,达到不侵权的目的。

3.

若既达不成转让、许可又不能有效避开专利,则

3.1

若该专利已经授权,则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前提是这个专利可能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等不符合专利法的授权条件。同时,即便该专利符合专利法的授权条件,也可以通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的手段来和专利权人谈判,达成适当许可的商业目的。

3.2

若该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则可以收集一些在先公开的文件等资料向知识产权局提出该专利申请不应当被授权的意见,阻止或者妨碍该专利的正常授权,达到公司的商业目的。

4.若上述方法均达不到效果,企业将面临被侵权诉讼的风险,企业应权衡诉讼风险和受益之间的利弊,作出决策。

5.当专利侵权诉讼不可避免时,应及时与专利事务所的律师取得联系,应对侵权诉讼。

联想公司专利策略

【思博知识产权资讯】“2000多项专利的所有权,2.1万项专利的使用权。”

在谈及联想并购摩托罗拉时,联想的杨元庆在很多场合都乐此不疲地将这句话“紧挂嘴边”。

根据当初联想集团与谷歌就摩托罗拉移动达成的收购协议,联想支付的交易对价约为29.1亿美元,获得三项核心内容:摩托罗拉品牌、3500名员工以及数量庞大的专利组合——2000多项专利的所有权以及2.1万项专利的交叉许可授权。

值得一提的是,联想甚至对外宣称通过此交易,其成为了全球第三大智能手机厂商。那么,联想凭什么敢说自己是第三大智能手机厂商?联想与谷歌的此番交易,又到底“值不值”呢?

相信这是悬在很多人心头的“疑问”。

从购买成本看,同一标的物,2011年谷歌收购时出价125亿美元,2014年联想接手时,仅花费了29.1亿美元,相当于谷歌最初购买价的了五分之一,似乎是“捡了个大便宜”。

而从知识产权维度看,如果知道联想手机自有专利的“底裤”有多短,估计众看官会觉得,联想此番交易应该是“赚翻了”。

那么,在没有并购摩托罗拉之前,联想手机自有专利的“底裤”到底有多短呢?

笔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统计数据为基础,从专利数量、专利意识、专利结构、专利倾向及申请时间分布等多个维度,详细探究了联想手机的专利“家底”。

专利规模:乍看耀眼 其实不多

在专利可检索总量方面,联想(7995件)是苹果(2918件)的2.7倍;在发明公布数上,联想(4655件)是苹果(1265件)的3.7倍;在发明授权数上,联想(1754件)是苹果(562件)的3.1倍;在实用新型专利数上,联想(1596件)是苹果(287件)的5.6倍;而在外观设计专利数上,联想(921件)是苹果(362件)的2.5倍。

乍一看,作为创新能力和实力衡量指标的专利申请和保护,联想较苹果领先很多,这或许也就是联想杨元庆敢多次公开叫板“苹果”,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敢宣称“联想最有希望挑战苹果”“联想会是最后的赢家”的“底气”所在。

不过,如果就据此认为联想手机真的有机会超越苹果,那可能就显得很“草率”了——事实上,联想公司旗下属于手机相关的专利并没有表面看起来的那么多。

联想旗下有多家公司主体,从投资到实业,从产品到销售,从手机、电脑到网络安全,涉猎领域广泛。不过,令人费解的是,虽然联想旗下有专司手机业务的子公司——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但是,与手机相关的专利却散落在多个法人主体身上,包括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厦门毅想通信研发中心有限公司、联想移动通信(武汉)有限公司、联想移动通信软件(武汉)有限公司、联想创新有限公司(香港)和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

尽然如此,联想手机持有的与手机相关的专利情况并不乐观。与专注于手机业务的一些手机厂商相比,联想手机的专利差距明显。

在手机相关专利领域,在发明授权数上,酷派(461件)是联想(176件)的2.6倍;在实用新型专利数上,酷派(393件)是联想(134件)的2.9倍;只有在外观设计专利数上,联想(207件)才是酷派(57件)的4倍。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统计的联想手机专利数字范围仅指直接与手机相关的专利,具体由厦门毅想通信研发中心有限公司、联想移动通信(武汉)有限公司、联想移动通信软件(武汉)有限公司和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所有专利和部分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直接与手机相关专利组成,可能存在“挂一漏万”的情况。

但是,我们依旧可以看出,联想手机在具有竞争力和防御力上的发明专利领域的积累,并没有想象中的多。这其实也多少反映出一些“联想性格”——它是一家销售驱动型公司,而非技术驱动型公司。

专利结构:联想似乎更偏好外观设计

早年联想创立之初,在发展方向上曾掀起过“技工贸”还是“贸工技”内部之争。当年,柳传志主张“贸工技”,倪光南倡导“技工贸”。

其实,两者之争的焦点,放在现在的话语环境解读,那就是,联想要走技术驱动路线,还是销售驱动路线。

在联想并购IBM业务之前,应该说联想一直是销售驱动路线,以赚钱为第一要务。并购IBM之后,联想开始不断强化技术研发和积累,这也是联想专利规模总体很高的原因所在——积累了大量与电脑、笔记本、平板等相关的专利。

对于手机业务,联想的战略也曾多次“摇摆”。

具体负责联想手机业务的联想子公司,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从成立时间上看,仅比魅族早不到一年。但与魅族不同的是,联想手机还算是比较注重专利保护和积累的。

诚如前述,不论是联想母公司,还是联想负责手机业务的子公司,外观设计在专利组成中的比重都很高。

在已获得的授权专利中,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上的布局,联想的比例依序是:34%、26%、40%。而酷派的比例依序是:51%、43%、6%。

事实上,联想手机的专利结构与魅族非常相似。魅族已获得授权的专利中,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比例依序为4%、15%、81%。

专利短板:轻研发、重设计 家底太薄

在功能机时代,联想手机应该还是模范践行“贸工技”的销售驱动模式,曾重金聘请大小S代言联想手机,全面布局专卖店、大卖场及运营商等渠道。

而进入智能机时代后,联想手机一度还是用“功能机思维”卖“智能手机”,大搞“机海战术”。

为此,笔者以联想旗下具体负责手机业务的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移动”)已获得专利授权的各类专利的申请时间分布,来做进一步分析。

从整体策略来看,在功能机时代,联想专司手机业务的子公司——联想移动在成立的头3年里,申请的外观设计数(32件)是其申请的发明专利(3件)和实用新型(2件)之和的6倍。这也足以说明,联想涉足手机市场时,依旧体现出很明显的“贸工技”特征。

具体到联想手机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我们可以看到,2007年和2011年分别是联想手机业务外观设计的“高峰期”。这两个时点在手机市场的跨代中也是关键的时点。因为2007年是功能机时代的“巅峰时刻”,而2011年则是智能手机的“兴起之时”。

在这两个关键时点上,都成为联想手机业务的外观设计申请“高点”,也表明了联想手机业务从功能机到智能手机跨代升级期间,一贯秉持的是“机海战术”。

这种趋势直到2013年之后才有所改变。

而这种偏好、趋势和特点,也就很好地解释了本文开头的那些问题——为什么把“2000多项专利的所有权,2.1万项专利的使用权”常挂嘴边?说到底,是因为联想手机自有专利的“短裤”实在是“太短了”,很多“羞处”都不能完全遮盖上。

如今,联想已经将摩托罗拉纳入囊中,按照联想的规划,1月26日,联想“改造”后的摩托罗拉已重返手机市场。

此前联想并购摩托罗拉,主要原因是自有手机专利过少。一方面,在国内智能手机激烈竞争的市场中,联想的领先优势并不明显,另一方面,联想手机“出海”抢占更多市场份额,又需要有强有力的专利防御能力。

但是,问题随之而来:在国内,谁会考虑买联想制造的“摩托罗拉”呢?

联想手机的专利策略:买买买

2014年1月,联想集团以29.1亿美元的价格从谷歌手中收购了摩托罗拉移动,联想集团从谷歌手中获得了2000多项专利,并获得了谷歌2.1万项专利的交叉授权。

2014年3月,联想以1亿美元收购专利组织UnwiredPlanet持有的21项专利,包括3G、LTE专利以及其他重要移动专利,并同时获得2500项专利的交叉授权。

2014年4月,联想收购了NEC在全球多个国家申请的超过3800项专利组合,涉及专利技术已广泛用于智能手机的生产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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