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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集团

发布时间:2020-03-03 07:58: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对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股份公司

鸡西分公司所属11家地面厂矿环境违法行为

限期整改的通知

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股份公司鸡西分公司:

按照省环保厅、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市环保局于2012年3月起对我市穆棱河流域涉水企业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所属大部分厂矿均存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污染防治设施建立不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用等环境违法行为,现就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一、存在问题(详见附表)

(一)“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11家煤矿新建的矿井水治理设施均已执行“环评”登记及审批手续,但均未建设突发性应急事故缓冲池,导致矿井水涌出量超出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时矿井水直接外排。

东山煤矿等8家煤矿的矿井水治理设施未配套建设污泥处理系统,导致矿井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直接或间接外排。

盛和煤矿九井、正阳煤矿等8家煤矿未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城山煤矿洗煤厂、平岗煤矿洗煤厂等4家洗煤厂未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11家煤矿新建的矿井水处理设施等新建污染治理设施

项目,均未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正阳煤矿等9家煤矿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11家煤矿、6家洗煤厂均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三)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盛和煤矿九井、张辰煤矿、正阳煤矿未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

盛和煤矿立井、十一井等9家煤矿已建成的矿井水处理设施,建设处理能力符合“环评”审批要求,但均存在矿井水治理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停用现象,以避开用电高峰时段的方式集中排放矿井水,导致矿井水瞬时排放量超出矿井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处理能力,无法实现全部矿井水处理后达标外排。

城山煤矿、双河煤矿矿井水污染物排放超过《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号:GB20426-2006),监测报告附后。

(四)限期治理完成情况

盛和煤矿立井、十一井已按照我局下达的限期治理要求完成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但未在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环保验收;盛和煤矿九井我局已于2012年1月9日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限期治理工作。

(五)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情况

滴道盛和煤矿等7家煤矿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未按照《污染源自控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六)排污口规范化现场检查情况

11家煤矿均未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污水排放口。杏花煤矿、张辰煤矿存在矿井水、生产生活污水、居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的情况下汇经一条管线混合外排情况。

11家煤矿、6家洗煤厂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建设防风抑尘措施,原煤、煤泥露天堆存,装卸、存储过程中所产生二次扬尘极为严重。较为突出的有正阳煤矿、东海煤矿、梨树煤矿。各煤矿建立的原煤仓存储容积为2500-4000吨不等,均无法满足日原煤产量需求,约2/3的原煤露天散放在储煤仓或站台周围。

(七)存在的其他问题

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煤矿和洗煤厂,均没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对进、出水质进行化验,无法判定菌群存活率是否能够达到污水治理要求。

6家洗煤厂煤泥存储场地未建设煤泥溢流水围堰或溢流水收集措施,导致煤泥溢流水直接外排至周边沟渠最终汇入

穆棱河,而且城山矿洗煤厂、平岗矿洗煤厂、杏花洗煤厂等各别洗煤厂存在洗煤废水外排现象。

二、整改要求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因此各煤矿、洗煤厂应办理排污许可证。

2.新、改、扩建项目应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的相关规定,完成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及供热锅炉的配套项目建设及环保验收工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的相关规定,矿井水治理设施应按照“环评”审批要求运行,不得擅自闲臵或停用,故障停用前需向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停用;应建立矿井水突发性事故应急缓冲池,对超过矿井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时或矿井水处理设施故障停用时的矿井水进行临时存储,实现矿井水的达标排放;应建立矿井水污泥处理设施,实现矿井水处理后剩余污泥综合利用。

4.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等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定期检测厂内菌群成活率是否达到污水治理要求,每日分时段对污水治理设施的进、出水质进行比对化验,保证各种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运输、装卸、存储易产生粉尘物质的单位,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其它抑尘措施。因此各煤矿、洗煤厂应加大储煤仓容量并建设防风抑尘措施控制厂内粉尘的二次扬散。

6.各洗煤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建设专用的煤泥存储设施,实现煤泥的密闭存储及煤泥溢流水的回收,封闭洗煤废水外排口或溢流沟渠,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中的相关规定,各煤矿、洗煤厂应建立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在水污染防治设施故障停用时或因不可抗拒力导致水污染防治设施失效时启动应急预案。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污染源自控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中的相关规定,各煤矿应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的,将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10.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各煤矿的污水排放口应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臵, 按照《污

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臵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应设臵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臵或其他计量装臵。

废气排放口中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排气筒应设臵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臵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采样口位臵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孔位臵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一般固体废物应设臵专用贮存、维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请你公司针对上述环境违法问题制定整改方案,于4月1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至市环保局,经市环保局审核批准后按时限进行整改。市环保局将对你公所属厂矿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察,对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将按环保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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