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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矿业集团

发布时间:2020-03-02 01:18: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艾友煤矿 “5·26” 较大顶板(冲击地压)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5月26日23时09分,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矿集团)艾友煤矿1601综放工作面入风巷上段和入风联络巷下段72.5米范围内发生一起较大顶板(冲击地压)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66.1万元。

事故发生后,辽宁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对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及事故调查工作做出了重要批示。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及阜新市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领导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5月27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辽宁省政府相关规定,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西监察分局会同阜新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和阜矿集团等部门成立阜矿集团艾友煤矿“5·26”较大顶板(冲击地压)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参加,同时聘请5名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

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井下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和专家论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阜矿集团概况

阜矿集团前身为阜新矿务局,始建于1949年1月,2002年6月改制为阜矿集团,省属国有企业,其中本埠生产煤矿5处,核定生产能力960万吨/年。

(二)阜矿集团艾友煤矿概况

艾友煤矿隶属于阜矿集团,位于阜新市清河门区,1992年建井,1997年投产,2009年核定生产能力220万吨/年。

矿井采用立井开拓方式,共有三条井筒,通风方式为混合式(一入两回),通风方法为抽出式,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37.79立方米/分,相对瓦斯涌出量为7.35立方米/

吨,煤尘具有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为自燃。采煤方法为走向长壁式,回采工艺为综采放顶煤,掘进工艺为综掘和炮掘。1601综放工作面平均纯煤厚度6米,全层厚度5.7~11米,平均8.4米,煤层倾角10°,对应地面标高+125.3米,井下标高-530.5米,开采垂深为655.8米。

矿井现处于残采阶段,在回采期间曾多次发生“煤炮”现象,目前有2个采煤工作面,1个备采工作面,3个掘进工作面。2015年原煤计划180万吨/年,1至4月份累计生产原煤59.78万吨。

(三)阜矿集团艾友煤矿证照情况

1.采矿许可证由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颁发,证号:C2100002010051120064556,有效期至2015年9月1日。

2.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编号:MK安许证字〔20130203〕,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1日。

3.营业执照由阜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注册号:(分)210900004015504,有效期至2015年9月1日。

4.矿长宋宇兵的安全资格证由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颁发,

证书编号:第15021010912437号,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阜矿集团艾友煤矿证照齐全有效。

(四)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地点为1601综放工作面入风巷上段和入风联络巷下段72.5米范围内。

1601综放工作面位于102采区北部,主要回采102采区三条上山保护煤柱,该保护煤柱区除西部为边界断层外其余周边已全部回采完毕。该工作面自2014年8月21日开采,截至2015年5月26日,回风顺槽、入风顺槽分别距设计停采线8米和13.2米,现正做撤除准备。

1601综放工作面入风巷受采动影响,巷道变形,已对92米巷道进行了维修,巷道宽5.5米,中高3.2米,现正在对两帮补打加强锚索。

1601综放工作面入风联络巷为拱形断面,巷道宽4.7米,中高2.5米。在入风联络巷下段施工拆装硐室,硐室长33米,

宽6.5米,高5.5米,采用锚索+金属网+钢筋梯联合支护,现已施工20米。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5月26日四点班,掘进三队出勤10人,安排3人在入风巷上段对巷帮补打加强锚索,4人在入风巷中段对巷帮补打加强锚索,2人负责运料,1人负责看带式输送机。大修二队当班出勤11人, 5人在入风联络巷施工拆装硐室,2人负责出货、运料,1人负责看刮板输送机,3人在入风联络巷上段负责巷道文明生产。

23时22分,掘进三队副队长刘海龙和大修二队队长杜清先后向矿调度汇报,1601综放工作面入风巷上段和入风联络巷下段拆装硐室响“煤炮”埋人了,巷道严重变形,设备位移。

(二)事故抢救经过

矿调度接到事故汇报后,随即向矿领导及集团公司报告。阜矿集团启动应急抢险救援预案,成立了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井下现场人员立即开展自救、互救,3名受伤人员及其他14人安全升井,并将3名受伤人员送往阜矿集团总医院医治。阜矿集团救护队到达事故现场后,在1601综放工作面入风巷上段巷道内发现1名遇难人员,在入风联络巷下段巷道内发现3名遇难人员。截止到5月27日5时59分,4名遇难人员全部运出事故地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601综放工作面临近采终,煤柱区域应力集中,在施工大断面拆装硐室时,诱发冲击地压,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阜矿集团及艾友煤矿对残采区冲击地压灾害认识不足。艾友煤矿1601综放工作面布置在102采区北部,主要回采102采区三条上山保护煤柱,处于应力集中区,未按冲击地压煤层管理。

2.技术管理不到位。没有认真分析矿井残采阶段102采区煤

柱处于应力集中区,对矿井发生冲击地压的可能性估计不足,井下出现冲击地压预兆(煤炮)后没有引起重视,未编制防治冲击地压安全技术措施;巷修作业规程和拆装硐室开帮、挑顶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时,没有考虑诱发冲击地压事故的可能。

3.安全管理不到位。1601综放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出现冲击地压预兆(煤炮),矿相关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分析研究,没有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施工大断面拆装硐室作业时发现冲击地压预兆,没有采取措施。

4.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煤矿安全规程》学习不深、理解不够,工作不严不细;安全培训不全面、不系统,职工自主保安、群体保安意识不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阜矿集团艾友煤矿“5·26” 较大顶板(冲击地压)事故为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鲁国军,中共党员,阜矿集团艾友煤矿大修二队副

队长。负责全队生产管理工作,事故当班跟班。冲击地压知识匮乏,施工大断面拆装硐室时发现冲击地压预兆(煤炮),没有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施工大断面拆装硐室作业时发现冲击地压预兆,没有采取措施。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二)杜清,中共党员,阜矿集团艾友煤矿大修二队队长。全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冲击地压知识匮乏,施工大断面拆装硐室时发现冲击地压预兆(煤炮),没有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施工大断面拆装硐室作业时发现冲击地压预兆,没有采取措施。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三)王树新,阜矿集团艾友煤矿生产技术科科长。负责生产技术科全面工作。发现冲击地压预兆(煤炮)后没有引起重视,未编制防治冲击地压安全技术措施;巷修作业规程和拆装硐室开帮、挑顶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时,没有考虑诱发冲击地压事故的可能。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撤职处

分。

(四)李俊杰,阜矿集团艾友煤矿设计科科长。负责设计科全面工作。井下出现冲击地压预兆(煤炮)后没有引起重视,未提出按冲击地压煤层管理建议,未编制防治冲击地压设计。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五)李海良,中共党员,阜矿集团艾友煤矿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负责全矿巷修技术管理工作。巷修作业规程和拆装硐室开帮、挑顶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时,没有考虑诱发冲击地压事故的可能;发现冲击地压预兆(煤炮),没有及时分析研究,没有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降级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六)陆振军,中共党员,阜矿集团艾友煤矿副总工程师。分管全矿生产准备管理工作。发现冲击地压预兆(煤炮),没有

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七)孙少辉,中共党员,阜矿集团安全监察局驻阜矿集团艾友煤矿安全监察处处长。负责安全监察处全面工作。发现冲击地压预兆(煤炮),没有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八)张信才,中共党员,阜矿集团艾友煤矿副矿长。负责全矿生产管理工作。1601综放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出现冲击地压预兆(煤炮),没有及时分析研究,没有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九)赵国志,中共党员,阜矿集团艾友煤矿总工程师。负责全矿技术管理和巷修管理工作。井下出现冲击地压预兆(煤炮)后没有引起重视,巷修作业规程和拆装硐室开帮、挑顶安

全技术措施审批时,没有考虑诱发冲击地压事故的可能,没有组织编制防治冲击地压安全技术措施;对《煤矿安全规程》学习不深、理解不够,工作不严不细。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降级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十)冯国元,中共党员,阜矿集团艾友煤矿党委书记。全矿安全思想教育第一责任者。对本矿干部和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职工自主保安、群体保安意识不强。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已免去其阜矿集团艾友煤矿党委书记职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十一)宋宇兵,中共党员,阜矿集团艾友煤矿矿长。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1601综放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出现冲击地压预兆(煤炮),没有安排分析研究。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议给予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十二)刘智,阜矿集团通风处处长。负责“一通三防”、防治冲击地压管理工作。对阜矿集团艾友煤矿残采区冲击地压灾害认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十三)潘利明,中共党员,阜矿集团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分管“一通三防”、防治冲击地压技术管理工作。对阜矿集团艾友煤矿残采区冲击地压灾害认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和《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规定,建议对阜矿集团艾友煤矿停产整顿、罚款50万元。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阜矿集团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安全红线意识;认真贯彻学习落实《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二)加强对冲击地压矿井的管理。阜矿集团要建立健全防治冲击地压组织机构,编制防治冲击地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冲击地压的预测预报和综合防治措施的落实,加强对冲击地压矿井的监督检查;鉴于艾友煤矿发生冲击地压事故,该矿必须按照冲击地压矿井进行管理,同时停掘事故区域的1603接续工作面回风顺槽、入风顺槽。

(三)加强技术管理。阜矿集团针对所属冲击地压矿井特

点,进一步加大技术攻关力度,积极与科研机构合作,加强对冲击地压基础数据的监测收集和分析研究,确定符合实际的预测预报指标体系;合理安排开采布局和采掘顺序,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要充分考虑冲击地压危险因素的影响;艾友煤矿要制定1601综放工作面撤除期间的防治冲击地压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该工作面安全撤除。

(四)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基层区队领导跟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贯彻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发现冲击地压预兆,要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及时汇报。

(五)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工作。阜矿集团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开展以“防治冲击地压”为重点内容的安全培训,加强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增强自主保安、群体保安意识。

(六)鉴于艾友煤矿资源枯竭的实际情况,阜矿集团要抓紧研究制定该矿退出方案,报辽宁省人民政府及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制定退出期间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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