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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油费发票的规矩改了

发布时间:2020-03-03 15:02: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报销油费发票的规矩改了,请报销人员按此要求操作!

2018-03-01税月伴你行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以后开具油费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注意事项,以下小编总结并进行解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以下就是新规矩,请照此执行:

1、发票的“单位”栏应该选为“吨”或者“升”,蓝字发票“数量”栏是必填项不得为“0”。

解读:发票的“单位”栏或“数量”栏严格按照以上描述的要求填写,其中“数量”栏为蓝字发票的要求。对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2、企业无论是取得油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都需要选择正确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解读:2018年3月1日之后,开具油费发票输入的商品名称为“石油制品”,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具体什么油品,例如“95号汽油”,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石油制品*95号汽油”。这样才算完整正确的油费发票。

3、成品油批发或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该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该类别油品总量。 解读:明确了,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进了多少成品油,需要如实开具成品油发票,如果开票量超了,就需要跟税务局解释一下多开的部分是怎么回事。

4.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解读: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需要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5、上述政策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开票日期是2018年3月1日及以后的油费发票,必须按照以上要求开具 。 小编提示

1、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这意味着,从3月1日起,再也不能开具如下样式的通用机打发票了。

注: 这种通用机打发票不是增值税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它不能实现全国通查,只能在各地税务局网站进行真伪和流向查询。

取而代之的,将是下面这种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当然还有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这种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是通过增值税管理新系统开具的,能通过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进行查询,全国通查。其信息会纳入全国统一的发票电子数据库,形成电子底账的重要数据。

2、从3月1日起,企业在取得成品油发票时,应取得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否则财务人员不予以报销。

3、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3月份新购入的成品油也应凭票录入,同时作为后续开具成品油增值税发票的依据。

一、车辆的加油费怎样入账?

对于很多单位来说,车辆的加油费不是一笔小开支。对于五花八门的票据,你是怎么管理的?

1)公司对发票统一管理,购入加油卡

公司对车辆加油实行统一的管理,每辆车配有加油卡。

加油卡充值时取得加油站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入账计入预付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因为对于企业来讲,这个时刻还没有实际发生加油的费用支出(提醒:这种情况加油站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借:预付账款等

贷:银行存款等 在这里就产生一个问题:加油卡充值时没有实际发生加油业务,企业不能据以记入费用中所得税前扣除,只能作为预付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的入账依据,那企业如何才能合理税前扣除呢? 小编告诉你一个好的解决办法:

加油充值卡发票在凭卡加油后,可以凭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去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我们不仅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还可以结转费用,税前扣除了。 账务处理: 借:相关成本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等

2)企业的业务发生的少,没有统一的管理

公司的加油票较少,没有统一的管理,凭员工提供的卷式普通发票报销入账的,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中即可。

借:管理费用——加油费/汽车费等

贷:银行存款等 政策依据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二、找会计报销加油票被退回了怎么办?

首先我们要清楚这些票据被退回的原因。

公司如果没有车,怎么可能产生相关的费用,所以这些费用的发票是不能入账的。

但是如果我们是为公司业务使用自己的车辆,那我们车辆发生的费用的确是可以报销的。如果是这样我们可以和公司签订一份租车协议,这样所租车辆发生的费用就理所应当成为公司的费用了。 公司跟个人租车事项办理:

首先:我们可以携带车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租车协议;车辆行驶本原件、复印件;公章等资料到辖区税务说代开发票。 其次:签订租车协议。

最后:发票复印件交给会计备案待查。

这样,我们使用自己的车辆为公司办事就不用担心无法报销费的情况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三、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五、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六、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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