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个人优良客户贷款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贷款业务管理,优化信贷资产质量,激发员工的营销潜能,创造新的收入增长点,提高经营效益,防范化解信贷风险,规范贷款营销管理,保证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自治区联社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我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借款人用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个人优良客户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借款人与保证人条件
第四条 借款申请人须为具有提前还款意愿且具有提前还款能力的客户,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经济收入,且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
(三)借款人年龄应在18—60周岁之间;
(四)有固定住所;
(五)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 借款人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保证人必须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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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以下条件:
(一)担保人不允许与借款人互保。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有合法的经济收入,且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
(四)借款人年龄应在18—60周岁之间;
(五)有固定住所;
(六)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将借款客户分为优质客户、良好客户。优质客户指行政单位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良好客户指有产业的个体经营者,种养殖大户等。
第三章 贷款期限、方式、限额及权限
第七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限定: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8个月。 第八条 贷款方式
优质客户、良好客户可采用质押、抵押、保证、信用等方式。 第九条 还款方式
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第十条 利率
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进行浮动,贷款期限内,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十一条 贷款限额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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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部主任必须完成100万元的贷款营销任务;
(二)部室经理、政通信用社主任必须完成40万元的贷款营销任务;
(三)部室副经理、营业部副主任、政通信用社副主任、各网点正式委派会计必须完成30万元的贷款营销任务;
(四)科室职工、试用期委派会计、网点柜员(不含试用期的职工和临时工)完成20万元的贷款营销任务。
可以使用单笔或多笔方式营销贷款任务,各放贷网点委派会计和柜员在本网点营销发放贷款,营业部、政通信用社和各部室干部职工营销的贷款在中小企业贷款中心发放。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得营销贷款:
(一)放贷网点主任、副主任和信贷人员不得营销贷款;
(二)在信用社有超过小企业贷款中心、信用社和分社贷款授信审批权限的贷款未还清的职工不得营销贷款;
(三)近三年内贷款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职工不得营销贷款。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个人贷款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受理。
1、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需要提供以下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件;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或单身证明、离婚证明;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承诺书。有关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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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个人征信开通后提供);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帐户。
3、担保人应提供: 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件;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或单身证明、离婚证明;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财产共有人同意证明。
4、营销贷款责任人填写《营销贷款承诺书》;
(二) 调查。
按照以下内容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其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1、借款人与担保人是否为互保。
2、核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证件的真伪。
3、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
4、通过家访综合考虑客户特征,参考担保方式、客户来源、客户职业等因素,核实借款人工作单位、收入情况,判定其是否诚实守信。
5、查看其资产证明材料,初步核实其真实性;通过查询信贷管理系统,查看其是否有贷款和担保,是否有不良记录。
6、通过查询核心业务系统,查看其开户证明、存款证明或入股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7、调查客户信用及品行状况。客户及其保证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它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了解客户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8、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查阅客户的资料,对客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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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率、收入、支出等情况进行分析;分析调查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贷款用途必须明确支付对象和方式;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
9、测算贷款的风险度。
10、对保证人的调查参照借款人的调查内容执行;如果保证人为企业法人客户,其调查内容参照企业法人客户贷款的调查内容执行。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贷款营销人为清收责任人,营销贷款实行“包放、包收、包管理、包效益”的四包责任制。
第十四条 网点负责人作为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审议意见,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严把贷款出口关。若由于疏于管理,把关不严,造成贷款风险或形成损失,和贷款营销人共同承担清收责任。
第十五条 个人营销贷款在借款人提供完整的资料后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第六章 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贷款批准后,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签订以下合同及借款借据。
(一)签署《借款合同》;
(二)签署《担保合同》;
(三)填写借款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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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上述文件的签署必须实行“面签制度”,即借款人和担保人与客户经理必须当面签署。合同中应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员工营销的贷款到期不得展期,不得倒据,如展期或倒据,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营销贷款责任人和经办人员,贷款到期逾期10日不能收回贷款本息的,营销贷款责任人下岗清收,下岗清收贷款期间只发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扣留工资不予返还。不能清收造成损失的,营销贷款责任人采取各种措施积极筹集款项补偿损失直至补足为止(如变卖房产、支取存款、转让股金等措施)。
第十九条 员工营销的贷款最高使用期限为8个月,可以提前归还。
第二十条 员工营销的贷款实行按月结息,如不能按月结息,扣发营销贷款责任人当月工资代借款人偿息,并对其按当月利息额的10%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营销贷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完善控险措施方可办理,必须确保业务操作规范,各社必须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严把贷款“出口关”,不允许逆程序操作和违规违纪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对贷款营销中出现的“吃、拿、卡、要”等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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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一经联社发现,严肃从重处理。有违规违纪行为、恶意发放贷款等,造成贷款损失或重大风险,触犯有关法律的,一律开除公职。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正当理由不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应及时采取追究担保人担保责任等措施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贷款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要认真贯彻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做好双人尽职调查,双人尽职审查,按贷款程序发放贷款,确保贷款资料齐全、手续合法严密、贷款到期收回。
第二十五条 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家庭实力等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核定其最高贷款担保额。
第二十六条 建立贷款预警监测分析机制,如出现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担保人不履行保证责任等现象,采取必要措施,防范贷款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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