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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传染病管理相关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2:27: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三章 传染病诊断及转诊制度

1、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2、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3、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对不能确诊的疑似传染病病人应组织医院专家组会诊确认,同时上报旗疾控中心,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4、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对不具备传染病诊疗条件的科室,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例时,要认真、详细地做好登记,按照传染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危重病人先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转诊到传染科进一步治疗。

5、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6、不外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7、对肺结核病人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归口治疗,同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结核病人转诊三联卡。 备注: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第四章 传染病报告、登记、核对管理制度

1、报告制度

(1)传染病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对于初步诊断不能明确的,待相关检查完善能明确诊断后由主管医师负责报告疫情。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医院网络系统认真填写、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登记本》等。

(2)按照上级要求及时、认真填写特殊传染病的相关调查表。

(3)对于转科病人,首诊负责医生负责与原科室沟通,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坚决杜绝互相推诿致传染病漏报、迟报情况发生。

2、登记制度

(1)门诊日志登记制度:门诊医生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门诊日志。填写内容包括就诊日期、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诊断、疫情报告情况、医生签名,要求填写完整,不能缺项,14岁以下儿童多加一项家长姓名,家庭住址详细登记到门牌号。

(2)出入院登记制度:所有住院部医生必须按要求填写出入院登记本。出入院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住院号等基本项目,在备注栏注明疫情报告情况。要求填写完整,不能缺项。

(3)传染病登记制度:在接诊传染病患者时,除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外,必须同时认真填写传染病登记本,要求内容完整,传染病报告卡上的填报内容必须与传染病登记本一致。按照上级要求及时、认真填写特殊传染病的相关调查表。

3、核对制度

(1)由首诊医生按要求报告疫情,并登记。在当日下班前核对。 (2)住院期间主管医生及时核对疫情报告情况。

(3)病历归档前,由当月负责交病历的医师再次核对,监督疫情报告情况。 (4)由预防保健科专职疫情报告人员,定期对疫情报告情况进行审核。 注:在我国传染病分三类39种。

甲类传染病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也称为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性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等。

丙类传染病也称为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诊、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以及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尖锐湿疣等。 其中,发现甲类传染病及乙类传染病中按甲类管理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须立即电话报告预防保健科,在2小时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填写完整后上报至预防保健科进行网络直报。发现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于24小时内报告预防保健科,并完整填写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至预防保健科。

第五章 传染病网络直报制度

1、计算机网络管理维护及人员配置

(1)配备专用计算机1台进行疫情网络直报工作。 (2)工作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集、录入、初审及相关传染病管理工作。 (3)有人负责本单位网络直报系统硬件与网络维护,以保障其正常运行。

2、责任报告人填卡要求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完整的合格的传染病纸质报告卡。包括初次报告、订正报告(含死亡订正)。医生填卡时,尽力询问病人的详细现住地址,得到病人的准确可靠地址,具体到乡镇、村街名和门牌号。

3、直报人员职责及网络填报要求

(1)直报人员之一必须为疫情管理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性病、慢病症状监测等项工作的网络直报及电话报告工作;

(2)直报人员负责每日的收卡、录入、初审工作。常规收卡上、下午各一次;特殊情况立即录入,不得延误;

(3)妥善保管好用户编码及密码,确保直报系统处于正常、安全的运行状态; (4)纸质卡片是电子疫情资料形成的重要原始依据,要保留三年备查。

第六章 门诊日志、住院病人登记管理制度

1、门诊日志

(1)门诊日志包括就诊日期、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初诊和复诊、处理、报卡九项基本内容,必须逐项填写完整,不能用症状代替诊断。

(2)门诊日志由临床医生填写。

(3)挂号与日志登记符合率不低于90%。

2、住院病人登记:住院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转归情况,须逐项填写,由各病区妥善保存。

第七章 检验科、放射科传染病登记管理制度

1、检验科登记及反馈:登记项目包括送检科室或医生、送检日期、姓名、性别、送检样品、化验项目、化验结果、检验人员和报告日期,异常结果必须反馈送检医生处,并有记录,通知预防保健科。

2、放射科登记及反馈:登记项目包括开单科室、检查日期、病人姓名、性别、检查结果、初步诊断和报告日期,异常结果必须反馈送检医生处并有记录。

第八章 传染病报告培训制度

1、培训对象为全体医务人员。

2、培训计划:每年对所有医务人员至少培训一次,新来人员在上岗前培训时必须进行《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报告相关内容培训。

3、培训内容:

(1)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操作规范 (2)传染病的流行动态 (3)诊断 (4)治疗 (5)疫情报告 (6)预防

(7)传染病处置规范与处置流程 (8)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置

4、考核:根据培训内容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答卷),不合格者需补考至合格为止。

第九章 传染病疫情漏报自查制度

1、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督查由“传染病疫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2、责任报告人发现传染病时,在抢救处置患者的同时应及时、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3、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时,要立即电话报告预防保健科。

4、预防保健科疫情管理人员每日收取传染病报告卡,并在登记本上签字。

5、疫情管理人员须将传染病报告卡和网络直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登记,汇总定期报院领导小组。

6、院领导小组组织院内自查传染病漏报外,配合旗疾控中心进行漏报抽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主管院长,必要时通报全院。

7、疫情管理人员应每月、季、年定期开展传染病漏报、迟报检查。

8、院领导小组根据各科的漏报和传染病报告卡,以及网络直报中存在的问题,按传染病疫情管理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置。

第十章 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

为加强传染病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医疗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2、报告时限: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医院预防保健科;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24小时内报告医院预防保健科。

3、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的质量要求:内容填写必须完整,不得漏项;填写各项目要准确,病人住址等要具体详细,字迹工整易辨认,填报人签名;诊断与报告日期必须为同一天。

4、预防保健科每月查看相关科室门诊日志、住院登记本,核对传染病病例是否已报告,核实报告卡填写质量。

5、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旗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为了杜绝传染病的漏报及迟报现象,同时保障传染病报告卡的质量,特制定奖罚措施: (1)对传染病漏报1例的直接责任人按照质量考核标准扣除1分。

(2)对传染病迟报的直接责任人按照质量考核标准扣除1分。迟报2例以上的科室,扣科室主任职务津贴100%。

(3)对传染病报告卡填写漏项缺项的直接责任人按照质量考核标准扣除0.5分。

第十三章

传染病报告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使我院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真正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医院传染病报告质量,制定本制度。

1、我院传染病防治管理实施医院、科室、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院部有一名主管院长负责传染病疫情管理工作。

2、根据传染病报告程序落实疫情报告责任,各科室必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根据规定认真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不得漏报、迟报、谎报、瞒报。

3、感染性疾病科负责监督检查传染病疫情上报工作。

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责令及时更正并根据情况实施扣分处罚。

5、凡漏报、迟报,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暴发、流行者给予扣除1分处罚,情节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6、对工作督导不力,检查不及时造成漏报不能及时发现者,对责任科室及责任人给予扣除1分处罚。

7、累计漏报、迟报超过3例者,对其进行全员通报,并扣除当月奖金的30%,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8、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员、网络直报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传染病误报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奖金的50%。

第十四章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临床医生做好有关食源性疾病的登记、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授权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1、分管院长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领导,预防保健科、首诊医师具体负责监测工作,预防保健科负责全院临床医师的全员培训工作。

2、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登记工作,填写有关项目和登记卡,要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住址写到具体苏木、镇、村、嘎查、社区,要留联系方式及联系人姓名,不得有缺项、漏项。

3、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除采取抢救措施外,24小时内向预防保健科电话报告,接到报告后及时向旗疾控中心报告。

4、发现食物中毒群体性事件,首诊医生除报告外,还应及时联系预防保健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封存相关标本,做好登记、抢救记录等资料保存。

5、预防保健科每季度对医院内的食源性疾病上报登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核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6、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食源性疾病不按要求上报,瞒报、缓报、谎报者,一经查实将给予教育、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情节严重者按《食品安全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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