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天籁酒业有限公司
窜货处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严肃市场营销纪律,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销售渠道管理,保护各市场特许经销商的利益,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经销商在协定销售区域、渠道深度开发市场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销售政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任何已与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天籁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定经销合同的各类特许经销商
二、定义
窜货是指特许经销商(包括其供货的各类下级客户)未依照所签订相关合同的约定,将本应销售到约定区域、渠道内的产品,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销售到约定区域、渠道外的行为。
未签订跨区域经销合同,连锁超市跨区域销售也视为窜货。
三、窜货处理办法
窜货(以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天籁酒业有限公司认定为准,下同)被发现,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窜货被发现后,在接到公司通知5日内,能及时将窜货产品回购,主动认识错误,公司将视窜货数量及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窜货经销商通报批评和罚款2000至5000元的处罚。
2、窜货被发现后,在接到公司通知5日内,未及时将窜货产品回购,不主动认识错误,公司将采取强行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与公司开票价之间的差额由窜货经销商承担,在其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同时公司将视窜货数量及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窜货经销商通报批评和罚款5000至10000元的处罚。
3、在年度合同期内,同一经销商被发现两次窜货且拒绝回购的,公司将扣除其全部的履约保证金,并可解除特许经销合同。
4、窜货数量在200件(含)以上或者按照公司开票价在4万元以上的,属于恶意严重窜货,公司将扣除其全部的履约保证金,并可解除特许经销合同。
5、窜货经销商承担由于其窜货导致的我公司直接或间接的商誉损失、其它
损失及给其它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四、公司严禁各省区、区域市场间针对窜货私自进行调解处理,必须经由公司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处理。各级客户有义务配合公司进行窜货的调查、取证及处理工作。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天籁酒业有限公司。
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天籁酒业有限公司
200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