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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2:24: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岛内外一体化进程,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企业引进、留住急需技能人才,根据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指:

(一)取得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发的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属于本市急需(紧缺)技术工种且为本单位骨干的技能人才;

(二)参加国家级

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福建省

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本市A类职业技能竞赛获

得技术能手称号的。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全市急需(紧缺)技术工种目录。

第四条 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技能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

翔安区:

(一)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本市社会保险连续缴费满4年,申请时已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二)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本市社会保险连续缴费满3年,申请时已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男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三)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五)参加福建省

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本市A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省、市技术能手称号,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六)参加国家级

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技能人才落户到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不受合法固定住所限制。

第五条 技能人才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非全国、全省统考或非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须经本市职业技能水平测试合格,对技能人才实行免费测试,财政核拨经费,测试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拟为职工申请技能人才落户的,应在本单位公开场合将被申请职工的姓名、年龄、职业资格证书、本单位工作年限、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申请落户的理由公示3天,接受全体职工监督。

第七条 技能人才落户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每季度集中审核一次。经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由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及拟落户的技能人才在公示和申请过程中违反规定,申请内容和所提交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审核,已审核为符合落户条件的予以撤销,已落户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技能人才落户思明区、湖里区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日印发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3月31

关于进一步完善来厦工作多年已成为企业骨干的非厦门生源往届大专以下学历毕业生人才入厦审批事项的通知

厦人〔200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在我市企业工作多年且已成为企业骨干的非厦门生源往届专科以下学历毕业生人才人事关系、户籍方面的实际困难,我局于2005年出台了《关于做好来厦工作多年已成为企业骨干的非厦门生源往届大专以下学历毕业生人才入厦审批手续的通知》(厦人〔2005〕62号),服务了企业对不同学历层次人才的需要,解决了一些企业骨干人才入厦问题。为了使政策更加符合实际,引导毕业生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我市人才竞争力,针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厦府办〔2007〕9号文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企业骨干毕业生人才入厦政策及办理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原则上面向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办理。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35周岁以下的非厦门生源普通教育专科以下学历毕业生(不含计划内自费中专毕业生)。

2、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且专业与工作岗位对口。

3、工作年限要求:

专科学历毕业生须已在本市岛内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四年以上或已在本市岛外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申请时又与该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中专学历毕业生须已在本市岛内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已在本市岛外同一企业工作满四年以上,申请时又与该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如申请时已离开符合申请条件单位的,必须又在新单位工作一年以上,且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申请时又与新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有关工作年限均以单位为该毕业生在厦缴交的社会保险及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合同为依据。

4、业绩突出,为单位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已经成为工作单位骨干,其表现得到本单位广大员工普遍认可。

5、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日常表现符合本市文明市民标准。

6、申请人员申请时的前一季度纳税工资须达到当年度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平均值,以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为判断标准。

7、未在其它地区办理过正式就业手续。

二、受理时间

为统一受理标准,每年的3月份、10月份定期受理企业申请。

三、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按条件认真筛选,确定申请人选。

2、针对拟申请的人选及办理事项,在单位公开场合将上报人员的业绩材料公示一周,接受单位全体职工监督。

3、经公示无异议者,由用人单位形成书面申请报告,明确申请理由及公示情况;并填写《在厦企业工作多年的毕业生骨干人才入厦申请表》,连同其它申请材料报市人事局审核。

4、审核同意的由用人单位通过“厦门人事网”毕业生就业频道按照毕业生接收流程申报,在线打印《厦门市接收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请表》并签章,到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办理审批确认及相关手续。

5、毕业生持毕业证书、介绍到厦的报到证到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办理报到手续和户口迁移的相关手续。

四、申请材料

1、单位的申请报告及业绩公示材料。

2、《在厦企业工作多年的毕业生骨干人才入厦申请表》。

3、《毕业证书》、《报到证》、《身份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在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缴交个人所得税相关凭证。

5、企业在厦缴交税收相关凭证复印件。

五、申请须知

1、用人单位要充分理解政府人事部门出台解决单位骨干人才人事户口问题规定的目的和用意,严把

条件关,确实保证申请的毕业生人才是单位的骨干;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申请人选不是骨干而是为了

解决人情关系来厦入户的,立即停止该单位的申请资格,并撤销已获审批人员人事户口关系的入厦资格,

同时追究单位的人事责任。

2、用人单位须按要求做好申请工作,由单位人事干部专门负责申请,凡是不按规定申请,或申请材

料不齐全者,不予受理。

3、已在外地办理正式就业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应按照在职人员的流动规定办理。

4、符合我市总部经济建设要求等其他的急需紧缺人才可另行报告。

5、市、区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使用的编外毕业生可参照执行。

6、我局之前出台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在厦企业工作多年的毕业生骨干人才入厦申请表》

二OO七年一月 二十二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的通知

技能人才落户申请报告(样本)

人才户口落户

长丰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办法

成都落户办法

青岛人才引进落户

杭州人才引进落户

厦门市高校(科研院所)重点人才量化评鉴办法(试行)

厦门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应届毕业生落户办法(优秀)

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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