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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人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2:29: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曹劳社[2006]32号

关于印发《曹县高技能人才队伍综合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各企业:

《曹县高技能人才队伍综合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曹县高技能人才队伍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我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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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二)个人职业技能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在省、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山东省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为全国

一、二类技能竞赛、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成绩获得者,省级二类和市级一类技能大赛前三名成绩获得者,市级二类和县级一类技能竞赛第一名成绩获得者。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在技术上有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五)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六)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与评审

第八条 曹县高技能人才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由主管部门归口推荐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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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曹县高技能人才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200元。

第十二条 曹县高技能人才名单纳入曹县高层次人才库,县里每年组织部分曹县高技能人才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全县骨干企业指导、考察、咨询等活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曹县高技能人才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第十三条 所在企业和单位对曹县高技能人才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四条 每年组织曹县高技能人才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所在企业和单位每年安排曹县高技能人才为期不少于7天的休养。

第十五条 曹县高技能人才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曹县高技能人才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曹县高技能人才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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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高技能人才管理的。

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市级以上优秀人才的,改按市级以上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九条 曹县高技能人才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取消其曹县高技能人才称号,同时取消或追回其已享受的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曹县高技能人才称号的;

(二)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因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再享有曹县高技能人才称号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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