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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棚户区改造拆迁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1 18:24: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全县201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镇居民居住环境,维护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和《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原则

1.坚持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

2.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建设。

3.坚持依法运作,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相关政策,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确保和谐稳定。

二、建设标准

1.棚户区改造的修建详细规划必须符合泰康镇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各建设单位不得降低各项规划指标,严格按照批准规划方案要求,建设完善改造区域内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

2.棚户区回迁楼实行集中建设、集中安置,户型设计以中、小户型为主,设计分为60、70、80、90、100平方米五种。

3.建设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回迁房为毛坯房,被拆迁人自主装修,同时拆迁人给予相应的初装修补贴。

4.棚户区建设项目必须设立项目监理,成立专门机构,加强质量监督。工程竣工后,要按规定组织综合验收,待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按照全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办法的规定,2011年回迁住宅楼成本价格确定为1030元/m2,回迁商服楼房成本价格确定为2500元/m2(商服不含二楼)。

三、回迁楼价格确定

四、补偿办法

棚户区的拆迁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安置方式。

(一)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办法

1.在100平方米以内私有产权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按原面积(指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超过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评估作价补偿。(一个院内拥有两个产权证以上的住户,必须符合长期居住两户以上且持有2009年以前所在地户口,可按两户进行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回迁楼按成本价格计算,双方结算差价。中间层为楼房成本价格(1030元/m2),回迁楼一层和顶层(一层为住宅)2回迁价格按成本价格下调30元/m。

2.被拆迁房屋面积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准,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面积不作为被拆迁房屋面积。

3.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安置;60平方米以上不足70平方米的,按70平方米安置;70平方米以上不足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安置;80平方米以上不足90平方米的,按90平方米安置;9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平方为的,按100平方米安置。拆迁房屋面积低于安置面积的,在规定面积内按楼房成本价购买,如因图纸设计原因超出所应安置面积部分按1600元/m2购买。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4.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注明商服用房,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回迁面积减少的,对其进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自愿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需按市场销售价格购买。被拆迁房屋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为住宅现为商业用房的,必须同时具备临主干道、持有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正在营业且一年以上等四个基本条件,可以回迁商服楼,并在评估标准上增加50%的补偿标准。

被拆迁人曾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营业执照经营位置必须是拆迁房屋所在地且位临主干道),现未经营的,经核实后可增加50%补偿标准,但不能回迁商服楼。

临街住宅房屋(临主干道,如一户为前后2座房屋,临主干道的房屋为临街房,后房不能按临街房补偿)在评估基础上增加25%的补偿标准。

5.拆迁人按回迁楼房面积给予被拆迁人(不含商服房屋)每平方米150元的初装修费补贴。

6.在过渡期内给予回迁户每月临时住房补助费400元/户,外加两次搬迁费2000元。对非住宅楼采取产权调换的,在停产停业期间给予停产停业补助费。计算公式如下:停产停业补助费=(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 + 月职工最低工资600元)×过渡期限。事实上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对非住宅楼搬迁时产生的搬迁费用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补偿,对企业搬迁时产生的搬迁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二)货币补偿办法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予以补偿,应安置的住宅楼在双方结算完差价后由拆迁人按1300元/m2收回;应安置的商服楼在双方结算完差价后,由拆迁人按3500元/m2收回。

五、奖励措施

对被拆迁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签定协议,并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能拆扒完毕的,房屋残值归被拆迁人,同时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超过规定搬迁期限的,房屋残值归拆迁人,同时也不给予任何奖励资金。

注:此方案仅适用于平房改造补偿,不含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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