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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建筑垃圾处理

发布时间:2020-03-03 00:32: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石家庄: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关键词:建筑垃圾,环境卫生

5日,记者从市城管部门获悉,新制定的《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并于2011年12月29日起开始实施。其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接收建筑垃圾。

明确建筑垃圾管理职责

《规定》对建筑垃圾的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城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及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工作;清理辖区内无主建筑垃圾。

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打击建筑垃圾承运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规划、建设、园林、交通、水务、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和执法管理工作。

装修垃圾要按规定处置

对于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办理,《规定》中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拆除工作实施前,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拆迁、建设单位(个人)应持以下资料,向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拆迁单位(个人)提供地上附着物拆迁面积证明;建设单位(个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规划许可证、地形图、总平面图、剖面图、基础图、桩基图(高层建筑)及相关资料;市政工程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及相关资料;《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表》;符合规定的运输企业。

拆迁、建设单位(个人)确定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承运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GPS定位系统及装卸记录仪。

单位或个人因修缮装饰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按照物业公司或所辖村(居)委会的要求在指定地点存放,外运时由物业公司或所辖村(居)委会向区城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规定》要求,符合建筑垃圾处置条件要求的,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和准运手续;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不予核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须经政府批准设置

在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中,《规定》指出,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车辆必须加盖铁制密封装置,并符合市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清运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到指定的处置场所倾倒,并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和管理。经核准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变更的,拆迁、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提前告知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变更接准手续。

《规定》强调,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须经市政府批准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接受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应设专人负责签发建筑垃圾消纳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承运的单位运输。

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针对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规定》指出,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省,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实行联单制度:建筑垃圾清运前,拆迁、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承运车辆、时间、路线和处置场地,填写《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联单》,并分别提交运输单位、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和处置场地管理单位。

对于违法运输、乱倾乱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一律上限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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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建筑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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