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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小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4 02:29: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马鞍山市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促进我市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根据《安徽省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紧紧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依法规范工会组织建设,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努力把工会的重点工作落实到基层,不断增强工会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激发工会基层组织的自身活力,全面提升基层工会组织的整体工作水平;团结、教育、动员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到我市改革、发展大局,为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加速构建和谐马鞍山贡献力量。

二、目标和基本要求

适应工会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要求,着力加强调整劳动关系机制建设,突出抓好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好事,大力推进基层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一)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经审和女职工组织。职工(含农民工和劳务工等各种临时性用工)入会率高;工会组织各项制度健全,不断加强基层工会干部队伍和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依法收好、认真管好、合理用好工会经费,依法加强审计监督。

(二)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充分调动职工投身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展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把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到促进企业发展上来;提高职工技术技能水平,增强职工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大力宣传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的事迹,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三)健全维权机制,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切实落实职工民主管理的各项权利;健全健全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作制度。

(四)坚持服务职工群众,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深入职工群众,及时了解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积极推动涉及职工利益法规政策的落实;实施送温暖工程,切实做好帮扶困难职工的工作,推动送温暖工程向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建立维权帮扶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坚持建设“四有”职工队伍,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用科学的理论武装职工,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组织开展广泛持久的学习实践活动,推进“创争”活动,不断推进职工队伍的知识化进程;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不断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六)建立和完善党委、行政、工会共建职工之家的格局。努力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行政积极支持,工会具体实施,职工热情参与的合力建家的工作格局,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三、建设职工之家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大局的原则。围绕中心开展建家活动,正确把握开展建家活动与促进本单位发展之间的关系,把广大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为企业发展做贡献上来。

(二)突出维权的原则。围绕履行工会基本职能,把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建家活动的重要内容。

(三)依靠职工群众的原则。发挥职工群众在建家活动中的主体作用,依靠职工群众开展建家活动,把职工和会员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建家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

(四)创新发展的原则。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尊重基层的实践,不断赋予建家新内容,拓展新领域,注入新活力。

(五)齐抓共建的原则。加强党的领导,积极争取行政支持,广泛发动职工群众,形成齐抓共管、全员参与的共建局面,建设高质量、高标准的职工之家。

四、评选周期和评选程序

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实行统一部署、分级负责。设立模范职工之家(小家)、先进职工之家(小家)两个等级。

(一)市总工会负责市级模范职工之家(小家,即原市级先进职工之家、先进职工小家,下同)的评定和管理;负责本市全国、全省模范职工之家(小家)的推荐、申报,以及受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委托负责对本市全国、全省模范职工之家(小家)的考核验收工作。

县、各区、委、局、大公司工会负责评定和管理本区域、本系统先进职工之家、先进职工小家。

(二)评选周期

1、市总工会每五年在召开市工会代表大会时集中评选、表彰一批市级模范职工之家(小家)。届中,每2—3年评选、表彰一次。对在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基层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可随时评选表彰。

2、县、区、委、局、大公司工会评选表彰先进职工之家(小家)的间隔时间,原则上应与市总基本一致。

(三)职工之家(小家)的评定,实行逐级申报。申报上一个层次表彰的,必须在下一个层次表彰的基础上产生。

(四)申报职工之家、职工小家,应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研究,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评议通过(会议闭幕期间,应由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评议通过),并征求基层党组织和行政意见后,向上一级工会提出申报。

上级工会可酌情采取抽查或普查的方式进行考核验收,也可委托下一级工会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其考核组主要成员应得到上级工会认可。上级工会考核验收时,应对职工和会员建家满意度进行民主测评。

(五)凡被作为推荐对象的单位,必须符合条件和推荐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申报的方可申报。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市级模范职工之家:

1、工会组织机构(包括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和工会班子不健全,不按时换届选举,工会干部待遇未落实的。

2、国有及其控股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未实行厂(事)务公开制度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与其相适应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

3、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未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近三年内发生拖欠职工工资事件的。

4、公司制企业未依法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

5、近两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以及重大违法、违纪、违规案件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生工亡事故的。

6、工会经费未依法按时足额拨缴的,未依法进行审查监督的。

7、职工(含各种用工形式)入会率未达95%的。

8、经对部分职工民主测评,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群众对建家工作满意率低于85%、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群众对建家工作满意率低于80%的。

9、其他不符合申报(评选)条件的。

(七)县、区、委、局、大公司工会可根据实际,制定本级职工之家(小家)考核验收相关规定并报市总工会备案。

五、建家工作的管理

(一)建家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模范、先进职工之家称号的授予,以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周期进行,以授牌时间为截止期限。在此周期之后,各单位可以重新申报,符合条件的,重新授牌,以此类推。

(二)改制企业的先进、模范职工之家验收及荣誉称号归属:

1、改制后,工会组织体制变化不大、经验收符合条件的,确认其保留荣誉称号。单位更名需及时向上级命名单位报告备案。改制后,原工会组织不存在,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企业工会组织,该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会组织都应重新争创先进、模范职工之家。

2、对已获得模范、先进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兼并其他企业并形成新的企业,应对兼并后的新企业(重点是被兼并部分)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给予确认保持荣誉称号。

3、对已获得模范、先进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被其他单位兼并或破产、倒闭的,由命名单位予以撤销荣誉称号。

4、对已获得模范、先进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与其他企业联合组成企业集团的,该企业以子公司、分公司(具有二级法人资格)等形式存在,原工会组织体制变化不大,对该子公司、分公司的建家工作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给予确认保留荣誉称号。

事业单位改革或改制后的模范、先进职工之家验收及荣誉称号归属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六、奖励

(一)对获得模范、先进职工之家荣誉称号的单位,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奖励原则。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职工之家(小家),授予机关应当颁发相应称号的奖牌、证书。“模范职工之家”证书及奖牌由市总工会统一制作。

(二)对于获得模范、先进职工之家(小家)的单位,可根据各单位实际,由本单位的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建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七、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蠡县总工会职工小家实施细则

职工小家

职工小家

职工小家

职工小家

职工小家规划

职工小家先进事迹

模范职工小家

项目职工小家

浅析”职工小家“

职工小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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