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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办学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2 16:03: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伙办学协议

订立协议各合伙人: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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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合伙名称:****************联合办学,包括与*************联合办学。

第二条 合伙项目和范围:自主招生的中专、大专、本科。

第三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出资及股份

合伙人***新加入股,出资人民币15万元整(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占30%股。占股东单股的最大股。

合伙人***属于原始股东,出资30.6万元,(大写:叁拾万零陆仟元整)代表原股东占45%股。

合伙人***属于出具资质股东,折合资金17万元(大写:壹拾柒万元整)占25%股。

其中:

1、新入股东***15万元股金用于处理合伙前股东事宜,分三次缴纳。于本《合伙办学协议》生效之三日内先缴纳伍万元,第二次在四月底缴纳伍万元,第三次在九月中旬缴纳伍万元。

2、学校尚欠股东***资质投资费50000元整(伍万元整),待学校有收入后以学校名义支付给股东***。

3、本《合伙办学协议》生效之前学校财务账目由原股东封存,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财务账务重新建立新账。

(二)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和资质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三)本《合伙办学协议》生效前的债权债务以及法律责任均由各合伙人独立承担。

第四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每年新生入学所交纳的费用为依据,留足当年必用资金后,按所占股份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所占股份比例承担。

第五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学校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其前提是:合伙人在不给合作办学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方可退伙,同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作办学造成损失的,应当独自赔偿损失。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包括补充协议);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办学的事由。

4、退伙者的股金由未退伙股东与退伙人协商,如果未退伙的股东同意退还股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协议第三条所入股金。

(三) 出资的转让。在学校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作办学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执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提出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所出现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

3 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以原名称继续经营,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也可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国家政策原因需要解散。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股份比例

4 集资偿还。同时,各合伙人应按所占股份比例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包括赔偿金),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30天仍未缴足出资(包括赔偿金),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合伙人违反第七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

(一)股东***作为负责学校日常工作的执行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同时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资金的使用和急需资金的筹借。无论学校筹借的数目多少,均按高于银行同期利息还本还息。

(二)股东***作为学校法人方,有权监督办学是否合法。

(三)股东***作为学校就业安置校长,主要工作对外联络工作岗位,同时安置其他学校学生,创收归学校。

(四)***作为学校顾问,协助学校招生、教学、管理、就业等工作。

(五)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抵触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所补充或修改的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顾问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画押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画押) *** *** ***(代表原股东)

签约时间: 年月 日

合伙办学协议

合伙办学合同书

合伙办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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