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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办案程序规定速查(A4)

发布时间:2020-03-03 07:27: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安机关刑事办案程序规定速查 围场公安局

1、职能管辖 ★《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第二款 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因证据 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 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李清馨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制作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 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 出。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第四十一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提出聘请律师的, 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并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 第四十二条 公 机 发 涉 国 秘 的 件 犯 嫌 人 聘 律 的 应 及 告 所 请 安 关 现 及 家 密 案 ,罪 疑 已 请 师 ,当 时 知 聘 的 律 不 参 侦 阶 的 讼 动 同 通 犯 嫌 人 犯 嫌 人 坚 聘 的 应 经 安 关 准 师 得 与 查 段 诉 活 , 时 知 罪 疑 。 罪 疑 仍 持 请 , 当 公 机 批 。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 应当填写 《会 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公安机关不批准会见的, 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 公安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对于组 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第四十五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准许。 第四十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第四十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律 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书、公安机关会见通知和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对 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还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遵守会见场所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律师会见在

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 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第四十九条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 止并通知律师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 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如不服 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 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层级管辖 ★《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四条 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六条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 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 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 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9、其他人员的回避 ★《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 查 程 , 定、录 和 译 员 要 避 , 县 以 公 机 负 人 定 侦 过 中 鉴 人 记 人 翻 人 需 回 的 由 级 上 安 关 责 决 。 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章的规定。

10、回避前诉讼活动的效力 ★《程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 在回 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三十四条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 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刑诉法》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 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 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1、辩护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及保障 ●《刑诉法》

3、地域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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