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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所办案程序规定【0420】

发布时间:2020-03-03 16:38: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所办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晋工商法字[2009]117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太原高新、经济开发区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所办案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12月9日局长办公会讨论议定,并经省政府法制办2009年4月16日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工商行政管理所办案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建设,适应小局大所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工商所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工商所办案程序,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所是其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

第三条 工商所实行属地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监督,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查处,对市场秩序中发生的重大事项要快速反映、及时处置。

第四条 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其所属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工商所在其所属派出机关的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所有经营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其具体权限是:

(一)警告;

(二)罚款20000元(含20000元,下同)以下;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0000元以下。

第六条 工商所承办第四条规定的案件,应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罚没款在50000元以上的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必须经所属派出机关案件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

第七条 工商所承办第五条规定的案件,除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适用简易程序查处的案件,应当当场收集必要证据,做出笔录,填写由工商所预编号并盖有公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立案由工商所所长批准,并指定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法制员核审;

(三)罚没款在10000元以上的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必须经工商所案件评审小组集体讨论;

(四)工商所所长对经核审或评审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分别做出行政处罚、销案、不予处罚或建议移送有关机关等处理决定;

(五)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经工商所所长批准后,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听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进行,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法制员担任,记录员由工商所长指定。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七)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正确适用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定的办案文书及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办案文书编号办法。

第八条 工商所应积极推进行政处罚案件入网,实行网上办案、分类监管,不断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第九条 派出工商所的机关,负责办理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条 工商所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越权行政、滥用职权或不作为。派出工商所的机关应加强对工商所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发现工商所处罚的案件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按照《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严肃追究工商所长及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1月14日下发的《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权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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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所办案程序规定【04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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