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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02 18:33: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吉首大学大学学生社团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湖南省高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吉首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吉首大学党委宣传部、共青团吉首大学委员会、吉首大学社团联合会和吉首大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活动。 第五条 学生社团受校党委宣传部的领导。社团联合会作为校党委领导下的本校各类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负责校内所有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获得。 社团联合会对社团进行预决算管理,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社团的财务活动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的财务制度。

学生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是,在学校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其成员开展的自我服务、勤工助学活动除外。从事上述活动所得收入可以作为社团活动的资金。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社团联合会初审、校团委审查同意、报校保卫处、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吉首大学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学生社团共分为学术、文娱、体育、实践、公益五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必须取得学籍三个以上),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有固定的挂靠单位。

(五)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 筹备申请书;

(二) 章程草案;

(三)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明;

(四) 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其本人的意见。

(五)挂靠单位以及挂靠单位的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

(二)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 学生社团类别;

(四)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 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 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社团指导老师应该是我校正式教师;社团指导单位应该是我校相关院系、研究所或党政部门。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应该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聘请校外人员的必须事先征得社团联合会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通过初审的,经校团委同意后报校保卫处、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其他原因不能成立社团的; 第十六条 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筹备的学生社团,筹备期为6个月,自校党委宣传部批准筹备之日起计算。批准筹备的社团,应当自校党委宣传部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开展初步的活动。社团的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负责人;担任社团负责人,任期一般应该满一学年。社团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待期满离任后由社团联合会颁发。社团负责人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和岗位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就任。

第十七条 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应当以“社团(筹)”的形式开展活动,且成立时为院级学生社团应以“**学院**社团”,院级学生社团不得直接以“吉首大学”命名。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可以招收会员,并适当收取费用,但是只得在挂靠学院招收新会员,不得跨院系招收会员。会员人数和费用标准由社团联合会确定。筹备期间的社团必须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并严格执行社团联合会的各项规定,筹备期间的社团不是社团联合会的正式会员单位,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具备参加会长大会的代表资格。但是享有和履行社团联合会正式会员单位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筹备期满的学生社团,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正式登记申请晋级校级学生社团。对没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的社团,经校团委同意并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登记,发给《吉首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登记类别;

(三)社团负责人;

(四)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 对不批准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不得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递交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申请。

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 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分立、合并的;

(四) 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组织或参与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社团联合会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学生社团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办法,按照社团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社团联合会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 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 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 统一管理各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

(五) 对学生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社团联合会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注册。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年9月中旬向社团联合会报送上学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学生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团联合会规定的情况、依照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一个代表本学生社团的艺术图章,但须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并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提前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社团联合会批准、报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申请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

(二)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的意见;

(四)经费来源、组织方式和安全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重大活动的开展,还必须得到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三十四条 活动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学生社团应将活动情况总结和活动决算报送社团联合会。

学生社团凭经批准的活动决算申请报销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社团联合会报校团委、校党委宣传部审查通过。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社团内部刊物一般限在校内发行,可以按照成本的价格进行出售。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暂不具备条件召开会员大会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 修改社团章程

(五)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对于社团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必须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及财务负责人,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或者批准。经社团联合会同意,并报请校团委审查后公布。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社团负责人候选人的产生办法和会员大会的选举办法由社团联合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 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 最近一学年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不及格的;

(四)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二条 我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四十三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第四十六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十七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八条 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进行星级评定。 星级社团的评定细则和标准由社团联合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社团联合会定期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对优秀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社团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可以责令撤销直接负责的社团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 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的;

(四)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五) 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六) 违反社团联合会的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七) 财务制度混乱;

(八) 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

(九) 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十) 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十一) 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制止、上报的;

(十二) 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公益性社团除外);

(十三) 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的;

(十四) 其他违反社团联合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由学校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学校有关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社团联合会撤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生社团的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继续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社团联合会报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社团联合会封存《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学生社团被撤销登记的,由社团联合会收缴《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吉首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书》的式样由社团联合会制订。 第五十五条 《吉首大学社团管理条例》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首大学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对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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