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科负责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定期组织防火演练,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3.2各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3物业负责生活区消防安全管理。 4 控制要求 4.1 消防工作方针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4.2 消防设施的设置
4.2.1 公司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2002第61号令)文件等的要求配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及器材。
4.2.2 消防安全设施、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经常进行检查,实行“四定”管理(即定点、定型号、定数量、定专人维护)。
4.2.3 室外消防栓应沿主要道路设置,其间距不应超过100米,室内消防栓间距不大于50米,栓口与地面距离1.2米,消防水压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
4.2.4 生产建筑物及仪表间、配电室内配备灭火器应按建筑面积计算,甲乙类生产装置每50m2设置一个干粉灭火器或CO2灭火器。丙类生产装置每80 m2设置一个。每个设置点最少配备数量为2个。
4.2.5 易燃易爆贮罐区应按贮罐的数量每个贮罐设两个(35千克)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每个贮罐组的灭火器应分两处布置,每处应有8千克和35千克的干粉灭火器。易燃易爆贮罐区应设置固定的冷却喷淋设施和符合要求的灭火装置。
4.2.5 消防器材应备有使用总量的1/3的数量储存,以便使用后及时更换。
4.3 消防设施的计划、保管和领用
4.3.1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实行计划管理,安全科在每月13日前根据实际需要填写物资计划,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3.2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采购由供应部门负责按计划执行,在当月25日前完成,实行定点、定厂、定品牌采购。定点、定厂、定品牌工作由供应部门负责,其要求是:所购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强制认证3C标志的产品);国家没有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型式认可或强制检验产品)。禁止购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4.3.3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入库安全环保科负责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生产单位、产品名称、合格证、鉴定证、质量证明书、规格、型号、数量、日期及批号等。 4.3.4领用、更换
4.3.4.1由安全环保科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开票领取,并建立各单位消防防护器材领用专账。
4.3.4.2 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器材的领取工作,领取时必须写清使用具体情况。
4.3.4.3 灭火器的报废按《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标准执
行。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b)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为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4 kg的灭火器,应更换为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c)筒体严重变形的。
d)公安部或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4.3.4.4灭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b)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c)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d)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e)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f)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4.4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4.4.1 生产区域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4.4.2 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的车辆必须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4.4.3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物等。 4.4.4 严禁在消防、防火通道内搭设临时建(构)筑物或堆放其它各类物资。
4.4.5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符合要求。
4.6.6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易产生撞击火花的工具。
4.6.7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和带铁钉的鞋。
4.6.8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方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