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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1:01: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执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过错、错案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的范围由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具体规定。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造成过错、错案的,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第四条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错案性质及责任人员。

第五条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实行责任与处分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过错、错案范围

第六条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违法行为、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而使他受到处罚或加重处罚,对明知是有违法行为的人而故意包庇、隐瞒或给以减轻责任不使他受到处罚,制造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过错错案的违法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违法事实,也可以是部分违法事实或者情节。

第七条

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法定程序,造成案件处理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欺骗手等段获取当事人、证人、诉讼人证据证言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妨害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三)违法对当事人、证人、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侵犯当事人、证人、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四)违法对当事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私自挪用、处理上述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

(五)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公私财物、所有人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

(六)为牟取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处罚的;

(八)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九)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部门规定使用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十)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十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十二)使用或者损毁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十三)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使公私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损害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定程序、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玩忽职守,造成过错、错案,使无违法行为的人受到处罚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案件认定发生变化的,不追究执法人员责任:

(一)法律、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对事实的性质、适用法律认识、理解不一致的;

(三)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使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偏差的;

(四)执法人员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

(五)经其他有关部门协调、决定的案件;

(六)其他免予追究执法人员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有关规定,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具有法定或者本规定条件的,不追究个人责任。

第三章 过错、错案责任

第十一条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应当严格依法准确认定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滥用职权造成错案的,必须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经负责的主管人员批准或者许可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责任,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人、审理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证据负责。

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承办人必须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专卖部门负责人或案件复核人、复议人在审核案件中因重大过失使案件认定事实、证据出现错误的,必须承担责任。

上述人员在审核案件中擅自或者授意改变案件事实、证据认定而造成过错、错案的,必须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局长、副局长因改变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正确意见或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决定错误的,必须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局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由各级局承担责任。

各级专卖部门、局集体讨论决定的主持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做出错误决定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

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导致集体讨论决定案件出现错误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下级烟草专卖局向上级烟草专卖局请示的案件,上级烟草专卖局批复、决定错误的,由上级烟草专卖局的批准人员承担责任。

下级烟草专卖局提供案件事实不真实,证据不确实或隐瞒事实、证据造成错案的,由下级烟草专卖局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四章 过错、错案责任确认

第十九条

过错、错案由随州市烟草专卖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对违法事实、后果的认定文书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追究过错、错案中凡需要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复查的由上级烟草专卖局受理。

凡需要对违反法定程序、法定诉讼程序行为查处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上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的部门受理。

监察部门或者上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的部门复查、调查终结后,应当写出复查、调查报告,报送本级烟草专卖局局长会议审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办理的错案由本级烟草专卖局局长办公会议依照有关法律和《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本条例的规定确认。

经局长、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错案,由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确认。

第二十二条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应当由责任人所在烟草专卖局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有权调查、追究下级烟草专卖局过错、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或者责成下级烟草专卖局调查、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下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将调查、追究情况报告上级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四条

追究过错、错案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将追究过错、错案的处理决定及时通知被追究人。被追究人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申诉。

复议、复查后发现对执法人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五章 过错、错案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具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具有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或者复议人、复核人对错案共同承担责任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责任轻重,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据《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因办理过错、错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给予相应党纪、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对执法人员错案责任的追究,应纳入执法人员工作实绩考核的内容,作为对执法人员惩戒和调整职务、等级、工资或者辞退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过错、错案责任人员主动承认、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过错、错案责任人明知办理案件有错误而坚持不予纠正,或者阻碍对错案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下一级烟草专卖局对发生的过错、错案确认并追究责任的,应当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和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过错、错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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