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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责任追究制度1

发布时间:2020-03-03 06:53: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防止错案发生,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办案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指纪检监察干部在案件检查和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而造成错案,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应予以追究错案责任的制度。

三、错案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谁办案谁负责、谁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案一追究。

四、在案件检查和审理过程中,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错案,应追究责任:

1.违纪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后,按党纪、政纪条规,办案人员应当建议转立案而没有建议立案,或不应当转立案而建议立案的;

2.移送审理的案件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有关程序严重违背规定,应予重新调查取证的;

3.故意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致使违纪人员窜供、案件调查不能正常进行的;

4.隐瞒案件事实真相,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扩大或缩小案情的;

5.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办案手段,进行诱供逼供,造成严重后果的;

6.案件调查人员根据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定性不准确,所提出的处分建议与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相差两个以上档次的; 7.案件审理提出的处理意见,与党纪政纪有关条规相差两个以上档次的;

8.其他因办了错案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五、错案追究的责任划分:

1.在案件检查环节,实行主办人负责制,调查组其他成员负次要责任,案件承办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2.在案件审理环节,实行主审人负责制,参审人员负次要责任,案件审理承办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六、凡应受到责任追究的,根据错案性质、事实、情节和责任人的认错态度等,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2、停止承办案件检查或审理工作;

3、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建议调出纪检监察机关;

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运用。

七、凡受到错案责任追究的人员,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室有2人次以上受到错案责任追究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室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八、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列入年终室和个人工作目标考核,作为奖惩各室和个人全年总体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九、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进行,错案的最后认定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县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确定。

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在执行。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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