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进出口权申请说明
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申请类型
根据商务部文件精神,内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分为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两种,其经营范围分别为:
(一)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获权企业可以按照经营范围在中国全部关境内以国家规定的各种贸易方式自由从事进出口业务。
二、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条件
(一)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条件
1、主要从事商品流通的商贸型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企业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申请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的条件
1、主要从事生产、加工的生产型企业(含科研院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2、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企业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和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的内资企业与本市所有内资企业实行统一标准。
三、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须带原件核对)
(一)上海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申报材料清单
1、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须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投资企业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企业规模,申请理由,前景描述等);
2、填报《上海市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3、填妥《申请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4、填妥《投资人基本情况表》,并加盖公章;
5、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7、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8、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股东出资比例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10、开户行可证;进出口核销员身份证、相片;公司章程。(外资公司需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二)新成立外贸公司申报材料清单
1、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须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投资企业或个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类别,新设立公司的投资规模及前景描述)。
2、投资各方签署的投资协议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4、投资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工商管理部门签章);如系私人投资的,须提交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5、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6、填妥《申请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7、填妥《投资人基本情况表》,并加盖公章;
四、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申请程序:
1、网上填写《上海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表》,网上申请确认提交后,打印该表,并在申请表上盖章签字(网址:)。
2、根据网上提示的材料清单,复印准备全套申报材料,递交申请。
3、企业提交的电子申请和书面材料齐备无误后,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与否的决定。对准予核准、登记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不准予核准、登记的,将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如是拟筹建新外贸企业的,提交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领取我委同意赋权的函件,凭函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等各项手续。全部工商注册登记完成后,按照已经成立企业的材料要求,在网上填报《上海市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表格,并补齐申请材料,并向我委申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4、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5、企业在向各部门办理完成全部登记手续后,应填写《企业信息反馈表》,把有关数据反馈我委,由我委将企业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商务部备案。
五、进出口权申请后所得资料
1、备案登记表
2、进出口注册证书
3、核销单和名录卡
4、电子口岸操作卡和法人卡
5、读卡器
六、操作流程:
工商审批--质检审批--国税审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5个工作日)--海关备案(5个工作日)--外管局办理进出口核销员—办理海关电子口岸
七、办理出口核销登记(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领取证)需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进出口业务批件原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盖公章)
3、工商执照正、副本(盖公章)
4、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5、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7、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