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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1:10: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肇庆市县级行政(便民)服务机构规范化

运作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县镇村三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肇府办„2012‟48号)精神以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2012‟29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各县(市、区)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规范化运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包含县级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规范、服务运作规范、日常管理规范、监督检查等方面规范化内容。

第二章 办公场所建设规范

第三条 县级服务中心要求设置在中心城区、位置显眼、交通便捷的临街建筑。便民中心设置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位置显眼、交通便捷的临街建筑或一楼办公场所。场地面积按照深入推行“两集中、两到位”,满足全面履行政务服务职能的需求确定,县级中心一般不少于2500㎡。便民中心一般不少于300㎡。 第四条 服务大厅实行“开放式办公”、“柜台式服务” ,服务大厅应设置独立窗口和综合窗口,悬挂规格统一的标识牌,公告窗口部门和主要审批服务项目等有关内容。服务大厅还应设置商务便民服务台、填写台,配备休息座椅、饮水机、评价器、投诉(意见)箱等设施,有条件的应配置LED显示屏和触摸屏。

第五条 按照规范收费和便民原则,应引入银行机构设窗进行统一收费。

第三章 服务运作规范

第六条 按照“应进必进”原则,除已设立完善的对外办事大厅的部门外,所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必须进驻服务中心设立窗口;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其余所有涉民涉企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全部进入服务中心办理。

第七条 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以多形式多渠道将服务事项名称、审批流程、资料清单、办理依据、承诺时限、办理结果和收费标准等全面公开。要把公开透明的原则贯穿于审批服务的全过程,实行阳光操作,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派驻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的部门(单位),按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要求,必须把保留的、非涉密的、涉民涉企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归并到新设立的行政审批股(科);行政审批股(科)之外的股科室不允许再单独行使审批职责。行政审批股(科)要统一集中到服务中心窗口或部门自有窗口办公,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审批和送达;单位内部一律不允许再接办审批业务。

第九条 各进驻单位要通过签订《授权委托书》、刻制审批专用章等形式授予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充分的审批权限。凡一般性的审批办证、收费、服务项目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可一次受理,直接办结,不需要再请示单位领导同意。对暂不具备授权办理条件且不涉及其他部门的审批办理事项,实行一次受理,承诺办结。

第十条 AB岗位责任制。窗口单位应明确规定窗口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权责明确;同时要设置AB岗,A岗责任人因事不在岗,由B岗责任人顶岗,确保窗口不出现空岗。

第十一条 首问负责制。接待服务对象诉求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规定立即接办;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指引服务对象到相关业务窗口办理。

第十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窗口工作人员应对服务对象在窗口递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属于受理范围、符合准入条件并合乎规范要求的,应一次性受理;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全部资料及规格、式样和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办事时限承诺制。窗口单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期限,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限要比法定时限提速50%以上,提速承诺提速承诺要在窗口公布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否定事项报备制。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认为服务对象诉求事项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而不能办理的,应进行登记备案并按业务管理权限逐级请示报告,在确定不能办理后以书面形式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并联审批制。对在同一审批阶段互为前置条件的审批事项,或一个窗口单位不能单独办理的审批事项,特别是重大、紧急项目,实行并联审批。

第十六条 窗口例会制度。涉及窗口管理事项或遇重大活动,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召集窗口首席代表参会,共同研究布置。

第十七条 窗口单位领导到中心办公制度。各窗口单位应围绕满足窗口工作需要开展业务,处理好“本部”与“窗口”的业务关系。各窗口单位的主要领导应根据工作需要到窗口现场研究解决问题,分管领导每月到窗口现场办公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 日常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效能建设“五条禁令”、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上下班指纹打卡,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外出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按要求佩挂胸牌上岗。仪表端正、洁净、素雅、大方。坚持“三声”服务,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应主动问候、面带微笑方式接待服务对象。坚持做到在任何情况下对服务对象不急、不吵、不恼、不怒,有理、有节。因服务不周到,造成服务对象对业务办理工作不满时,要主动、诚恳地向服务对象道歉。

第二十一条 在工作中,提倡讲普通话,语言交流做到文明、简洁、清晰;禁止使用禁语、忌语。

第二十二条 书写的批文、单据等,要表述完整、字迹清楚、准确无误。

第二十三条 积极使用网上审批系统,有关资料录入完整清晰。

第二十四条 备齐有关的法律、规章、政策等资料,方便咨询和宣传。活页式《办事指南》不断档。

第二十五条 提供项目申请书格式文本以及申请人需要填写的章程、合同、相关表格等示范文本。 第二十六条 坚持“先外后内”、“先急后缓”原则,日常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服务对象办理工作。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自觉维护办公区域卫生,保持台面、桌面、墙面、地面、窗户和办公设施的干净、整齐。

第二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窗口单位择优选派,并报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备案同意。

第二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接受窗口单位和中心管理办的双重管理。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由窗口单位负责,工作岗位及职责权限由窗口单位确定;窗口的具体业务运作由窗口单位组织实施,窗口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办理由服务中心统一规范;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派驻中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二年;窗口单位需中途调整窗口工作人员的,应将调整名单报中心管理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向窗口单位提出调换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服务中心应积极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各类业务培训和学习活动,每季度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一次培训或活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根据本意见和窗口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窗口工作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考核、监督和管理,实行每月考核、评比制度。

第三十条 服务中心管理机构通过日常检查、电子监察系统等发现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廉政建设情况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窗口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行政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对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内容,由各县(市、区)服务中心负责解释。镇、村级服务中心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试行。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小结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自查报告

水产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总结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先进事迹

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工作总结

行政服务中心34月窗口工作总结

某县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

行政服务中心海洋局窗口工作总结

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工作总结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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