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请假制度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学校管理和工作纪律性,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特拟定以下教师请假制度,望各位教师遵照执行。
一、事假:
1、教师事假原则上每学期最多四天,全年八天,如遇特殊情况,确实要超假者,由单位核实后,教师应办理好请假手续,并自聘好代课教师,所有假期均应报批后方可执行。
2、教师凡未按请假报批程序办理好请假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或请假到期未办理续假而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
1、教师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请病假,病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应由公立医院出具病假证明,课程与代课金个人自己负责(特殊重病住院除外)。变相请病假,如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责令作书面检查。7天以上的由县级医院证明。
2、教师病假期间的待遇执行绩效工资评价办法。
3、经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4、休息治疗病假,代课金由本人负责。
5、不论事假、病假、法定假者必须按报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三、旷课:
教师连续旷工3天,全年累计旷工15天,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教师矿工期间的待遇执行绩效工资评价办法。
四、其他法定假期规定:
1、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其他时间不予安排,若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探亲的,由教育局领导审批。。
2、产假:正常分娩的假期为56天
3、婚假:正常婚假教师7天
4、丧假:
教师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视情况给予7天的丧假。旁系丧假2天假期。
5、请假期满要续假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6、假毕应由学校负责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说明:
1、以上计算请假时间,不扣除节假日。
2、本规定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3、事病假审批办法及长假的处理,依据中心校事病假的补充规定执行。
《学校教师请假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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