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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缘何成了弱势群体

发布时间:2020-03-03 22:45: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实习生缘何成了弱势群体

导语:近日,某报社记者涉嫌性侵女实习生的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公众在关注嫌疑人定罪、整肃记者队伍的同时,也在思考对新闻行业实习生,乃至整个实习生群体的保护。数量庞大的实习生为什么会成为“廉价劳动力”甚至“免费劳动力”?权益受到侵犯后,除了《刑法》、《民法》等法律之外,中国有没有针对实习生权益保护的具体法律规定?

实习生“不用白不用”

在中国,“实习”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用人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因而实习期只适用于在校学生。近年来关于实习生权益保护的案例、报道大量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实习生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关注。由于实习生的“廉价”和法律保护的模糊,用人单位对实习生往往有“不用白不用,用了也白用”的心态。

目前,中国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权益主要受到以下三种形式的侵害。第一,工作时间被随意延长,休息时间难以保证。2011年,中国青年报刊文《广州一家企业聘用实习生人数超过正式员工》,指出广州一家世界500强的子公司,使用实习生人数多达1200余名,其正式员工也不过1100余名。这些实习生经过短时间的培训后,立即和正式员工一样每个月高负荷加班上百个小时,远远超过《劳动法》规定的36个小时。”

第二,实习工资、交通费用、用餐补助、休假权等正当劳动报酬和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许多实习单位在订立实习生工资时表现出了很大的随意性。“低薪”、“无薪”早已常见,以媒体行业为例,超过6成的实习生没有补贴,只有少部分人会有稿费或者交通费。而现在,甚至有些单位要求实习生每月交纳500元甚至1000元的“实习生管理费”,许多时候实习生都要倒贴交通费和餐费。

第三,关于企业与实习生的合同订立,中国目前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使得许多用人单位并不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合同或协议,一旦出现问题,实习生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签订实习合同或实习协议,也只是对实习时间、专业、岗位、待遇等做出粗略的约定,对实习的具体内容、工作时间、实习工资、相关福利、医疗保险、出现实习纠纷时的解决渠道等方面并没有具体规定。激烈的竞争促使大学生“排队被剥削”

严峻的就业形势加速了大学生实习现象的普遍化,一份良好的实习不仅能够帮助大学生顺利就业,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大学生的就业质量,因而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利用暑假或者课业负担较轻的学期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中实习。

以新闻行业为例,实习是新闻学生无法绕过的必经关卡。统计资料显示,51.9%的新闻学生曾在传统纸媒实习,43.4%的学生在广播电视台实习,21.9%的学生曾在门户网站实习。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甚至有“实习大于一切”的说法,而一份好的实习可以成为未来工作的“敲门砖”,因而实习生的“市场”上是很明显的“供过于求”,正因如此,不少用人单位将实习生视为“廉价劳动力”甚至“免费劳动力”,因为“即使你不来,有的是人想来实习”。所以就造成了实习生“排队被剥削”的现状。

可问题在于,即使费尽周折为自己争取到了“被剥削”的机会,但许多时候做的还是“端茶、倒水、订餐、复印、取快递”的事情,很难真正地进行业务实习,到头来不过是一纸“实习鉴定”。2014年8月,人人网发布国内大学生2014暑期实践专项调查,数据显示,有61.5%的大学生认为参加的暑期实践与所学专业无关,四成左右的大学生对暑期实践的工作内容并不满意,还有超过三成的大学生表示暑期实践支出超过收入。实习生权益保护“无法可依”

在中国,与实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2003年,教育部办公厅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职业学校要妥善选择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到生产技术先进、管理严格、经营规范、遵纪守法和社会声誉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实习,并就实习事宜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学生实习期间双方的管理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于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依照本法执行”。《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由于许多时候,实习学生没有与实习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实习行为很难用劳动法来约束。此外,由于实习协议没有准确定位学生在实习期间,学校、学生及实习单位三方的法律关系和各方应尽的义务,容易造成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互相推诿的情况。

针对职业学校的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但对什么的薪酬才算是“适当的劳动报酬”,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

关于实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前身劳动部于1995年8月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以雇佣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由学校基于与单位之间的实习合同的相关约定主张权利。

虽然实习期针对的是在校学生,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保险或最低工资的限制,故意与符合劳动者资格的非在校学生签订实习协议,虽然明知这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欧美国家如何保障实习生的权益

在欧美等国的许多地区,实习已经被列为教学部分,相应地,保障大学实习生权益的法律体系建设已经比较完善,有很多值得中国借鉴之处。

美国也存在无薪实习,电影《当幸福来敲门》中的男主演当时在一家股票公司实习的时候也是没有实习工资的,美国《联邦劳动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实习生一定要有薪酬,但却对提供“无薪实习”的企业提出要求,即“必须提供类似职业学校一样的实习培训,并且能够使实习生受益”。这就避免了实习生成为“无偿的清洁工或送餐员”,而电影《当幸福来敲门》中的男演员在实习过程中虽然没有工资,但也没有“打杂”,做的都是与股票交易有关的工作。在美国,即使是带薪实习,老板也不能让实习员工做额外工作,否则就要另外支付薪水,在许多金融公司中,如果实习生需要加班,算上加班费的实习工资甚至高于正式员工的工资。

德国实行“双元制”,即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教学,实习已经成为了教学的一部分,由于学校规定和企业要求,一个普通大学生的实习次数不会少于三次,因而德国社会对实习生的待遇和权益保护问题非常重视。德国劳工部和工会组织就此提议制定一份详细的实习规范,具体到“煮咖啡”是否写入劳动协议。一些德国大学生还成立了“公平工作”组织,旨在提高实习生待遇。德国法律规定实习期的最低报酬标准为每小时7欧元,同时规定实习期所得薪酬不需要缴纳任何税费。

在英国,实习生要被当作正式员工一样平等对待,也已经被纳入英国社会人员管理体系的重要范畴,甚至有些企业还把实习生看作是人才储备的重要部分。英国法律规定,实习生每小时最低工资为5英磅,且给予税收减免。

在澳大利亚,有300多个负责学生培训实习的社会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免费帮助学生寻找实习单位、协商实习内容和安排、辅助学生鉴定实习合同、落实学生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并将这些实习培训合同注册到相应的州和地区的培训局。

在中国,数量庞大的实习生群体由于“在校生”的身份,在法律法规面前仍然十分“尴尬”。不能因为实习生“供过于求”就忽视他们作为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各项权益。固然可以呼吁用人单位“人性化”,但想要解决问题,最根本的还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尽快出台和落实。往期回顾点击今日第1912期:公共场所猝死 真的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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