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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审核

发布时间:2020-03-02 23:47: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篇1:009第九编保险条款审核要点及合同审核要点 第九编 保险条款审核要点及合同审核要点

考试复习材料:

?制度条款审核复习材料? ?关于加强保险条款中“争议解决条款”法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保财险法电函?2009?180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性保险条款法律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人保财险法电函?2010?8号) 第一章 保险条款审核要点概述 第一节 保险条款审核依据 了解:

1、保险条款监管的法律依据:

保险条款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赋予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对保险条款的行政监管权。2005年保监会在法律授权的基础上,颁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进一步细化了对保险条款监管的具体内容。

2、保险条款监管的形式:

根据?保险法?及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保监会对保险条款的监管可以划分为以下两个层次: (1)审批类条款:依法实行强制的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人身保险、保监会认定的新开发的人寿保险。 (2)报备类条款:不属于审批类的保险条款。

3、保险条款法律监管的具体规定:

4、条款内容的实体性要求:

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责任人应当对财产保险条款以下问题进行审核: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2)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合同要素完备、文字准确、语言通俗、表述严谨;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责任。

按照?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责任人应当对财产保险条款以下问题进行审核:

(1)保险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2)保险条款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保险合同要素完备,条款文字准确;

(4)对有产品说明书的产品,产品说明书符合条款表述,内容全面、真实,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5)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法律方面的责任。

5、条款报备的程序性要求

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和?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监会按照财产保险条款、人身保险条款、报批类条款、报备类条款作了不同的监管规定。

报批类条款:应当经过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后方可使用。 报备类条款:报备类财产险条款应当在经营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报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备案;报备类人身保险条款应当在不迟于产品销售后7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6、条款违法的后果。

第二节 保险条款的构成 了解:保险条款的构成要素

保险条款记载了保险合同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是保险合同重要的组成部分。保险条款一般记载如下事项,一些具体信息则在保险单及其他单证中载明:

1、总则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范围条件;

3、保险责任;

4、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期间计算方法;

6、保险金额确定的方法;

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法律适用、争议处理规则;

10、解除保险合同规则及退还保险费计算办法等。

上述内容属于一部完整的保险条款所应当具有的一般性条款。不同类型的条款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具体内容作出相应的增减。如:财产保险条款中可能会对保险价值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的约定;人身保险中可能会对受益人确定及变更规则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二章 保险条款审核具体要求

第一节 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审核要点 了解:财产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保险期间、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争议处理的审核要点。

1、保险标的:

由于企业财产种类繁多,价值确定方式和价值量相差较大,风险程度各不相同,因此,企业财产有的是可以承保的,有的是不可承保的。与之相应,企业财产可以分为一般承保财产、特约承保财产和不保财产,但特定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可以只规定一般承保财产,而不规定特约承保财产和不保财产。 (1)一般承保财产

即符合特定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风险要求和保障范围的企业财产。要求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2)特约承保财产

对于价值较难确定,或者风险较为特殊的企业财产,一般情况下是不承保的,但也可以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价值较难确定的,还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约定的价值),从而也纳入保险保障范围。 (3)不保财产

有些企业财产不符合特定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的风险要求,不在该特定险种的保障范围之内。不予承保的原因可以是: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道德风险极大难以控制、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其他险种的保险标的等等。

2、保险责任:保险条款中有关保险责任的约定必须界定清楚,含义明确。对于一些具有特殊含义的以及与通常理解不一致的用语,必须对其含义作出清楚明确的界定。企业财产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承保风险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任(责任1)、采取施救措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责任(责任2)、施救费用赔偿责任(责任3)。应注意,在我公司现行条款体系中,责任1和责任2 是作为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而受保险金额的限制,责任3则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3、责任免除: 一般可分为原因除外、损失(费用)除外和其他除外三部分: (1)原因除外

a、由于保险人要援引“原因除外”所列原因而免除责任,需要证明“原因”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于一些很难证明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项目,需要从“原因除外”中剔除,而作为不需要证明因果关系的免责“情形”列入“损失(费用)除外”项下或单列一条“除外情形”。 b、“原因除外”一般应包括常规除外原因(如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以及与特定保险条款风险选择与控制、费率厘定因素相关联的其他除外原因。列举除外原因要明确、全面。

(2)损失(费用)除外

应注意明确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根据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3)其他除外

与特定险种相关联、又不能归入“原因除外”和“损失(费用)除外”的其他除外情况,可以归入此类。

4、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1)保险价值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确定可以有以下四种方式: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市场价值)、出险时的重臵价值、出险时的帐面余额、或订立合同时双方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合同的其他价值。应当根据财产的种类、性质、通常价值确定方式等选用合适的保险价值确定方式,可以统一选用一种方式,也可以根据保险标的的种类选用不同的方式。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当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需要注意:由于企业财产保险在理赔处理中首先需要将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加以比较以确定是否足额投保,并且不足额投保的一般将比例赔偿,为减少争议和纠纷,保险金额应由投保人参照一定基础自行确定,而不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也不由投保人确定后再经保险人确认。

(3)免赔额(率)

为控制风险,增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可以约定免赔额(率)。由于免赔额(率)与最终赔偿金额密切相关,并且还会与适用保险费率相联系,因此要注意免赔额(率)要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5、保险期间

(1)由于财产保险一般均为短期险种,大多为一年期险种,当然也可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约定不同于一年的保险期间,因此需在条款中明确:“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公司以前的条款习惯称之为“保险期限”,为与?保险法?表述一致,在对以前的条款进行修订的时候,应注意将“保险期限”修改为“保险期间”。

6、保险人义务:

保险人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17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该条规定予以审核。 (2)保险费交付义务 a、根据公司现行条款的约定,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以一次交付为原则,以分期交付为例外,并且分期交付须经保险人同意。应注意条款的表述要与此保持一致。

b、关于违反交费义务的后果。一般应约定为“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可做出不同约定,但要注意明确、公篇2:各类常见经济合同审核要点 常见合同的审核范围及重点予以说明,供相关审核人员参考。 1生产采购类:

1.1生产采购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合同:(备注:上表中年度采购框架协议、设备采购合同日常审核中不可长期授权。) 1.2物料采购类合同:

1.2.1年度框架协议及日常采购合同:(备注:对于年度框架采购协议需提供经审批通过的《年度采购计划》等签批文件。日常采购合同需提交经审批通过的《采购申请单》等文件。上表中财务部门含有结算部门,下同。)1.2.2产品质量保证协议:无论是采购还是对外委托加工都需要在采购、委外加工合同中或单独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质量保证条款。质量保证协议出采购部门、法务和财务进行例行审核外,品控部门还需从专业角度参与审核: 1.2.3采购业务如涉及保密信息,需签订保密协议,相应的保密协议的审核应关注以下方面: (备注:对于设备采购合同,日常审核中应禁止长期审批授权。) 2产品销售类:

2.1产品销售类合同涉及产品销售合同(含**商品材销售长约)、产品质保协议、售后服务协议等。2.2产品销售类合同:

2.3对于涉及签订品质保证协议或者售后协议,业务、法务和财务进行例行审核外,品控或售后服务部门还需从专业角度审核: 3工程施工类合同

3.1工程施工类合同主要涉及下列合同:(备注:日常审核中,除咨询服务类合同及零星工程类合同外,其余合同应禁止长期审批授权。

3.2基建类合同一般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涉及专业性强,风险较大。对于此类合同,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项目实施公司相关部门应对合同正文通用条款逐一审核,涉及语句定义和合同文件、双方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的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与争议、其他。除通用条款的审查外,还需结合公司规章制度、管理需要、项目具体情况看是否有特殊的控制措施已经在合同中予以了反映。

此类合同在项目公司审核后,还需上报集团采购中心工程管理部、财务及法务部门予以审核。财务和法务部门对合同涉及的商务条款、法务条款进行例行审核外,工程管理部主要进行规范性和技术性方面的审核。集团工程管理部针对工程施工类合同,主要关注以下几点:(备注:此类合同提交集团审核时,需同时提交前期已审核通过的项目策划及招评标文件。) 4其他业务类合同

4.1其他业务类合同涉及物流运输合同、仓储租赁合同、运输保险协议、委托加工合同、模具制造合同、印刷服务合同、工程改造/施工合同(生产性)、维修保养配件采购合同等。部分合同的审核范围及重点举例如下。 5财务金融类合同

5.1财务金融类合同涉及:融资合同(银行借款合同)、银行理财业务合同(保理、贴现等)、委托贷款合同、债权债务重组合同、资产转让合同、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购买合同等。日常审核中,此类合同应禁止长期审批授权。

5.2财务金融类合同审核,主要由融资部门、结算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交叉审核合同业务条款,法务审核合同合法合规性。各部门审核中主要应关注:篇3:保单审核报告

目 录

前 言 ................................................2 审核报告 .............................................4

一、总体保险方案审核 ..............................4

二、具体保险方案审核 ..............................5 结束语 ..............................................10 第 0 页前 言

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受托对中国联合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贵司)08/09年度财产一切险保单进行审核。

通过与贵司保险管理人员的交流以及对相关保单的审核,我们发现贵司管理者有着良好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负责保险的有关人员也都非常尽责、敬业。贵司对保险安排进行了统一的规划和安排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将全省的资产进行了统一的保险管理,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利于保险管理、利用规模优势降低保险成本的情况;保险合同采用协议保险单的形式而非格式保单,为贵司争取了较优的保险条件。

由于保险的专业性和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贵司目前保险安排尚存在一定改善空间,财产一切险的保单存在技术问题,需要做一定的改善。

我们非常荣幸有机会与贵司进行交流,并对贵司对我们工作所给予的信任表示深深的谢意! 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特别说明: ? 审核说明:

由于本次保单审核未能建立在对贵司进行彻底的风 险调查的基础上,并且所得资料有限,我们仅能对 现有保单的责任范围、文字表述及费率进行审核建 议。因此,鉴于上述原因,本审核报告具有一定的 局限性,特此申明。 ? 审核内容: 财产一切险保单 保险单号码:【】 ? 法律依据:

我们在保单审核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和《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

? 审核所需信息资料来源:

本次审核报告中的相关信息资料是通过贵公司提供 的财产一切险保单中获得。审核报告

一、总体保险方案审核

1、保险合同主体不全对贵司不利(待完善项) 贵司08年财产险保险由三家公司共同承保,原则上保险公司都愿意按份共保,在按份共保情形下,如果保险公司之间出现重大分歧和争议,则对被保险人的保障存在不确定的可能。我们建议明确约定所有保险人签署共保协议,细化各方的权力和义务,这样才能充分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

2、保险索赔服务约定缺失对贵司不利(缺失项)

保险是一种体验性消费。单纯从损失补偿角度来看,如果客户不出保险事故,不发生索赔,那么保险合同中的很多问题就得不到体现和检验,而一旦索赔发生,特别是损失巨大或者责任归属难以确定的损失,保险公司轻易可以利用其先天合同优势地位,解释保险合同条款,而作为合同相对方根本难于和保险公司进行专业上的平等对话,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此外特殊情况下,与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协议,在查勘、定损、保险理赔单证、公估费用等事项进行明确细化的约定,使得贵司的理赔工作得到有利的保障。

3、保单注销的相关约定不利于贵司(待完善项)

财产一切险条款第六条第

(四)款保单注销规定“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此条约定对保护被保险人不利。

二、具体保险方案审核

(一)主险:财产一切险

1、财产项目确定(待完善项)

说明:贵司保单将贵司资产按账目直接按为“固定资产”投保,这种投保方式过于笼统,会造成不可保、不必保财产(机动车辆、土地)投保或需投保财产(已入库但尚未登记入账的设备、设施)漏保等问题出现。 建议:

我们建议贵司以实物形态即建筑物(包括装修)、机器设备、装置、家具及办公设施或用品等来描述固定资产的保险项目,或按贵司各类资产的名称来描述投保财产,这样划分有助于我们对特约承保的某些财产的描述,也可以降低财产价值完全依赖资产账册来确定的被动局面。

2、扩展条款(缺失与不合理项)

保单中的条款除了统颁或备案的基本条款外,还有一些扩展条款以适应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和特殊要求,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赔偿基础的问题

现有保单中没有考虑到,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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