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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城县社会救助提标提补暨城乡低保半年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17:29: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2年石城县社会救助提标提补暨城乡低保

半年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的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根据江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社会救助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12]23号)、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12]29号)、县政府《 关于同意提高石城县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批复》(石府办字[2012]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增长、扩内需、促改革、惠民生”的工作大局,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以“应救尽救”、“应退尽退”为目标,以实施“民生工程”为动力,以社会救助规范化建设活动为手段,通过提标提补、完善动态管理等工作,使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全面提高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服务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二、提标提补标准

(一)城市低保:从2012年1月1日起(下同),本县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5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200元提高到220元。

(二)农村低保: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17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90元提高到105元。

(三)农村五保: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20元(264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180元(2160元/年)。

(四)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城市的达到265元,农村的达到225元。

三、提标提补方法

(一)农村五保、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提标依据本次社会救助对象审核后的实际人数按规定标准提标到位。

(二)城乡低保提标。按照分类施保,重点保障的原则,城乡低保提标不搞平均分配,应根据低保对象家庭收入以及实际困难状况进行提标,原则上按以下保障类别进行提标。

1、A类(长期保障对象):①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患大病或残疾(一至二级)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其他成员年老或未成年,家庭无收入或收入低的特困家庭;②父死母改嫁或出走的事实孤儿;③已成年的单身重度残疾人。此类对象全额享受保障标准,城市对象每人每月350元、农村对象每人每月170元。

2、B类(重点保障对象):①丧偶,子女正在上大学的,本人因病、残收入较低的家庭;②农村60岁以上的二女户特困老人。此类对象城市每人每月300元、农村每人每月140元。

3、C类(基本保障对象):①单亲家庭,子女未成年或在校读书本人收入较低的家庭;②家庭收入低于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成员中有读大学或长年患病或残疾的家庭。此类对象城市每人每月230—260元、农村每人每月100—120元。

4、D类(临时保障对象):A、B、C类以外的低保对象,其中城市低保标准控制在每人每月170—190元、农村低保标准控制在每人每月80—100元。

各乡镇提标以后,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标准不低于220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标准不低于105元。

四、工作步骤

(一)实施阶段

1、村(居)排查(6月4日—6月11日)。各乡(镇)要认真组织各村(居)委会开展排查工作,各村(居)委会应张贴提标提补排查公告和举报电话,并将辖区内享受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公示(排查公告和对象公示要有照片存档),同时要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政策,对辖区内享受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社会救助的对象进行全面核查,逐户上门调查,并填写好《石城县救助对象入户调查表》(一式两份),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实际生活困难,逐户提出保留、取消、调整、

新增意见,对保留、取消、调整、新增的对象要召开社会救助评议会议通过议贫、评贫准确确定保障对象和补助标准。评议会议必须有“三送”工作组成员参加,评议会议应有评议记录,评议结果要在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情况要有照片存档),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并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对象名单、公示照片、听证评议记录上报乡(镇)民政所。

2、乡(镇)核查(6月12日—6月16日)。各乡(镇)组成核查工作组,由驻村(居)领导任工作组长,形成驻村(居)领导亲自抓,驻村干部、民政所工作人员和县下派村(居)“三送”工作队员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对所负责村(居)委会的排查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村(居)委会排查情况,看程序是否到位,看对象是否符合条件,看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准确,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对象要深入到户进行逐户核查,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对象提出的处理意见不准确的要及时进行纠正,并对低保对象逐户在《石城县救助对象入户调查表》中提出保留、取消、调整、新增意见。对保留、取消、调整、新增的对象要重新评议,确定好补助标准,作好评议记录,并将结果返回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情况要有照片存档),公示后核定对象的入户调查表、备案表及相关统计表上报乡镇民政所。

3、县民政局检查(6月17日—19日)。县民政局组成由局领导带队的若干工作组,对乡(镇)提标提补及低保半

年审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采取“听、访、查、核”的方式进行,即听取乡镇排查、核查情况汇报,走访群众,查阅有关资料,上户核查。县工作组对新增的城乡低保对象要100%入户调查,对原有对象按一定比例抽查,对群众反映大的村(居)委会重点检查,确保提标提补及半年审核工作落到实处。县检查组对乡(镇)核查提出的处理意见不准确的要及时进行纠正,对保留、取消、调整、新增的对象重新评议评审,确定好补助标准,并将结果返回乡镇,在村(居)委会公示1个月以上(公示情况要有照片存档)。

(二)整理总结阶段(2012年6月20日—7月30日)。

1、资金发放。此次提标提补资金从2012年1月份起补发,乡镇民政所按县、乡、村核定的数据和对象,在6月21日前将农村低保、农村五保、精减退职救济的相关统计表、备案表报县民政局。6月23日前县民政局将2012年1—6月份救助对象提标提补补发资金发放花名册报财政局,县财政局及时做好相关发放工作。

2、档案整理和数据录入。各乡(镇)民政所务必在7月底前将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精减退职救济对象的相关申请表、调查表、审批表等一户一档档案资料整理好,做到档案逻辑关系合理,相关资料齐全规范,同时将救助对象个人信息资料录入到社会救助网,对新增的对象做好救助证填写和发放。属城乡低保对象的应在其低保证及变更表上做好相应的半年审核记录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社会救助提标提补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乡(镇)要从落实民生工程的高度抓好社会救助提标提补工作,把社会救助提标提补工作作为当前“三送”工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按时完成提标提补工作任务。此次提高保障标准,主要是提高特殊困难群体的补助水平,重点保障“常补”对象的基本生活。各乡(镇)不能为了扩大保障人数降低保障条件,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要坚决杜绝拆户保、拼户保、人情保、维稳保的现象发生,做到“应救尽救,应退尽退”,实现公平、公正、公开。

(二)查漏补缺,完善提高。各乡(镇)要结合此次提标提补以及低保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一次低保工作“回头看”,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不足和问题,积极加以整改,要进一步完善低保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听证评议制度,三级联审制度,坚持基层干部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分类施保和低保公示制度。要健全对城乡常补对象进行年审、对非常补对象进行半年审的制度和不定期明查暗访制度,健全按月签到制度和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义务劳动制度,探索“救助渐退”等动态管理新机制。通过完善以上制度,使我县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有一个较大的提

高。

(三)强化监督,落实责任。各乡镇要采取分片包干的形式,深入村、组加大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及时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切实把党和政府这项实事办实、好事办好,真正让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成为人民满意工程。同时要强化责任追究,县、乡、村(居)干部必需在调查表上签字,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出现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讲究方法,确保稳定。此次提标提补工作涉及对象多,社会关注度高,工作中肯定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各乡(镇)要加强宣传工作,尤其要将提标提补的精神向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宣传好、解释好,将政策交给群众。在政策的具体掌握中要充分体现人性化原则,设身处地的为困难群众着想,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要及时地、一个不漏地纳入低保范围之中,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对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既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决不迁就,也要做好疏导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真正把好事办好,防止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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