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坍塌事故案例:P174-18
2一、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坍塌事故
二、XX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土方坍塌事故
三、某隧道施工中巨石坠落事故
四、满堂支架坍塌事故
五、某地铁车站工程深基坑滑坡事故
六、某公路改建工程高边坡坍塌事故
第二节高处坠落事故案例:P182-186
一、某桥梁工地升降机吊笼坠落事故
二、某桥梁工程引桥支架坠落事故
三、吊桩扣高处坠落致打桩工重伤案
四、高压水管坠落砸中检查工伤亡事故
第三节起重事故案例: P186-19
1
一、门式起重机吊装模板滑动造成挤伤事故
二、起重机在吊运钢板时产生挤伤事故
三、门式起重机吊梁横移时发生坠梁事故
四、起重机坠江事故
五、钢筋笼突然坠落事故
第四节触电事故案例: P192-19
5一、电气线路架设混乱触电事故
二、爬梯触压电缆线事故
三、XX省XX县某道路工程触电事故
第五节机械伤害案例: P195-197
一、混凝土搅拌机料斗挤压事故;
二、无证操作挖掘机造成死伤事故 第六章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34)
第六节 物体打击事故案例: P197-198
一、吊运钢筋高空散落事故;
二、钢模板坠落事故
第七节 爆破事故案例: P199-20
2
一、某交通工程公司开山爆破事故;
二、某桥梁工程项目部锅炉爆炸事故;
三、药包爆炸导致翻船事故案
第八节拆除工程的事故案例:P202-20
4
一、某桥梁工地拆除施工电梯的事故;
二、脚手架拆除的事故
第九节交通事故案例:P204-209
一、工地便道岔路口发生撞车事故;
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驾驶拖轮致残事故;
三、翻船事故;
四、某绞吸船副桩断裂和船舱进水事故;
五、劳务工落江淹溺死亡案
第十节 避免安全事故抢险成功案例 (P209-210)
一、xx公路xx隧道塌方抢险成功
二、应急体系发威,有序实施预案,×××长江公路大桥工地5.21船撞事故无一人伤亡案例
通过本章10节34个案例及对各类安全事故案例剖析,目的是要学会对类似安全事故的分析,判断出事故的类别,分析产生安全事故原因,学会对安全事故责任的划分、学会对安全事故的处理方法,以便在工程实际中加以运用。
关于安全事故的分类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综合考虑事故的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等特点,将危险源及危险源造成的事故分为16类。(P37-38)
1、物体打击(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包括雷击伤害);
6、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9、高处坠落(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放炮(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2、火药爆炸(指生产、运输、储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
13、化学性爆炸(包括气体分解、喷雾爆炸);
14、物理性爆炸(包括锅炉爆炸、容器超压爆炸、轮胎爆炸等);
15、中毒和窒息(包括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
16、其他伤害,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危险因素,如摔、扭、挫、擦、刺、割伤和非机动车碰撞、轧伤等。
◇“五大安全(伤害)事故”: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
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方法
☆重点掌握:事故的类别(16类)、事故原因分析(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事故的性质(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安全事故责任划分(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事故的处理等。
分析方法:数理统计法、图表法、因果分析法、故障树分析法。
调查处理依据:实况资料、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有关合同文件、相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工程安全事故的常见原因
1、施工单位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安全管理不到位;
2、设计不合理与缺陷、勘察文件有误;
3、从业人员素质低;
4、使用不合格的安全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
5、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
6、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
7、违法违规行为;
8、其他因素:包括工程自然环境因素(如恶劣气候诱发安全事故)、工程管理因素(如安全生产监督制度不健全;缺少日常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责任不够明确等)。
△安全事故初步事故原因
初步事故原因: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为:0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0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0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0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0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0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08劳动组织不合理、0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11其它;
坍塌事故案例分析(举例)
一、某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土方坍塌事故:P176
(一)事故简介
2004年4月15日某省某高速公路工程,在土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挡土墙基槽边坡土方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04年3月2日某省某土建工程施工公司给非本单位职工王某等人开具前往建设单位—某省某公司联系有关工程事宜的企业介绍信,并提供该单位有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证、建筑安全资格证等)。由王某等人持上述资料前往该建设单位,联系洽淡有关某高速公路某标段的路基挡土墙工程建设事宜。该土建工程施工公司又于当年3月3日和13日分别给建设单位开出承诺书及某高速公路某标段路基挡土墙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审查后,确定由该公司承接某标段路基挡土墙开挖和砌筑任务。
2004年4月5日,建设单位给施工单位发函,通知其中标并要求施工单位于2004年4月6日进入现场施工。协同承揽工程并担任施工现场负责人的李某未将通知报告某施工公司,擅自在该通知上签名,并于4月5日以该单位的名义与建设单位草签了合同。4月6日李某再次以土建工程施工公司十一项目部的名义,向建设单位递交了开工报告和路基挡土墙土方开挖砌筑方案。4月6日建设单位回复同意施工方案。4月7日开始开挖,10日机械挖土基本完成。13日,王某、李某从非法劳务市场私自招募民工进行清槽作业,15日分配其中8人在基槽南侧修整边坡,并准备砌筑挡土墙。9时50分左右,基槽南侧边坡突然发生坍塌,将在此作业的7人埋在土下,在场的其他民工立即进行抢救工作。10时20分,当救出2人时,土方再次坍塌,抢救工作受阻,在闻讯赶来的百余名公安干警的协助下,至12时50分抢救工作结束,被埋的5人全部死亡。
据调查:在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相关手续没有逐项认真审查,在缺少施工企业法人委托书的情况下,即将工程发包,未对工程承包人的执业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按照监理规范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无行使监理职责,要求停工整改;建设单位违反监理工作程序,未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查,自行回复同意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现场未检查、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在基槽施工前没有编制基槽支护方案;在施工过程中既未按照规定比例进行放坡,也未采取有效的支护措施;在修理边坡过程中没有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施工,而是在基础下部挖掏;未按规定对基槽沉降实施监测;另外,该工程现场负责人王某、李某和技术负责人刘某均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无工程施工资质。(补充)
(三)事故原因分析:P169-17
1
1、技术方面
在基槽施工前没有编制基槽支护方案,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基槽支护措施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施工过程中既未按照规定比例进行放坡,也未采取有效的支护措施。在修理边坡过程中没有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施工,而是在基础下部挖掏,是此次事故的技术原因之一,也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未按规定对基槽沉降实施监测。在土方施工过程中,应在边坡上口确定观测点,对土方边坡的水平位移和垂直度进行定期观测。由于在施工中未对土方边坡进行观测,因此当土方发生位移时,不能及时掌握边坡变化,从而导致事故发生,是此次事故技术原因之一,也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管理方面
现场生产指挥和技术负责人不具备相应资格,违法组织施工。该工程现场负责人王某、李某和技术负责人刘某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不具备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资格,违法组织施工生产活动,违章指挥,导致此次事故发生,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管理原因。
建设单位违反监理工作程序,未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回复同意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现场未检查、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另一个管理原因。
(四)事故的性质与类别
这是一起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类别:属于坍塌事故。
(五)工程建设各方的责任及处理
此次事故反映出在该项建设工程中存在多方面严重违反规范的行为和管理缺陷。
1、在此项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相关手续没有逐项认真审查,在缺少施工企业法人委托书的情况下,即将工程发包,未对工程承包人的执业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2、某施工公司违反《建筑法》的规定,允许非本单位职工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对参与招投标的过程不闻不问。同时对其组织施工生产疏于管理,既没有在施工现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没有对承接的工程项目派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由于该工程现场负责人王某等人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不具备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资格,因此在组织施工生产过程中严重违反了《建筑法》和专业施工技术要求。
4、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按照监理规范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果断行使监理职责,要求停工整改。在此次事故中,工程监理乏力,没有有效制止施工生产中的不规范、不安全的现象和行为。因此在此次事故中,工程监理也存在事实不作为。
因此,该工程现场负责人王某等人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也应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触电事故案例 分析(举例)
一、电气线路架设混乱触电事故:P19
2
(一)事故简介
2004年8月12日,某高速公路某项目部的匝道工程施工中,由于工地的电气线路架设混乱,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
某高速公路某项目部的匝道由某建筑公司承包。该工程发生事故之前正在进行匝道的混凝土地面施工,匝道总长度90m,宽7m,匝道地面分为南北两段施工,南段已施工完毕。2004年8月11日晚开始北段施工,到夜间零点左右时,地面作业需用滚筒进行碾压抹平,但施工区域内有一活动操作台(用钢管扣件组装)影响碾压作业进行,于是由3名作业人员推开操作台。但由于工地的电气线路架设混乱,再加上夜间施工只采用了局部照明,推动中挂住电线推不动,因光线暗未发现原因,便用钢管撬动操作台,从而将电线绝缘损坏,导致操作台带电,3人当场触电死亡。
据调查:该工地临时用电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未严格审查施工用电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地用电无日常检修制度;夜间施工无电工值班,现场管理较混乱。(补充)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1)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线路应按规定架设,否则会带来触电危险。
(2)按照规范夜间作业应设一般照明及局部照明。该匝道全长90m,现场只安排局部照明,线路敷设不规范的隐患操作人员很难发现。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气安装应同时采用保护接零和漏电保护装置,当发生意外触电时可自动切断电源进行保护。而该工地电气混乱,工人触电后死亡。
2、管理方面
(1)该工地电气混乱,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用电组织设计,因此隐患多而发生触电事故。
(2)电工缺乏日常检查维修,现场管理人员视而不见,因此隐患未能及时解决。
(3)夜间施工既没有电工跟班,也未预先组织对现场环境的检查,未及时发现隐患致夜间施工的工人触电后死亡。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1、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是因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临时用电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现场电气安装后未经验收,施工中又无人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在线路架设、电源电压等不符合要求下施工,保护接零及漏电保护装置未安装或安装不合格导致失误,再加上夜间施工照明面积不够,施工人员推操作平台误挂电线造成触电事故。
2、事故性质与类别
本次事故属责任事故。施工现场用电违章操作,现场指挥人员违章指挥,管理混乱,隐患未能及时解决。事故类别:属于触电事故。
3、建设各方责任与处理
(1)工程项目负责人不按规定组织编制用电方案,对电工安装电气线路不符合要求又没提出整改意见,夜间施工环境混乱导致发生触电事故,应负违章指挥责任。
(2)某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施工现场不编制方案,随意安装电气和现场管理失控,应负全面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3)监理单位未严格审查施工用电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电气安装后未督促参加验收应负监管不到位的责任。
附录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55)
一、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 P267(熟悉第
18、
22、23和24条)
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P273(熟悉第18条)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P242(熟悉第
14、
22、
24、
29、30、32和26条)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节录自2000年1月30日之日起施行) P250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节录自2004年8月28日之日起施行) P231 (熟悉第32和47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节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P2
32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节录1998年1月1日施行) P23
3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录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P23
4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06年6月29日修正) P23
5
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节录2004年1月13日发布)P2
52 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节录) P276
十
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 P280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
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
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
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P208)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P21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P2
42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P2
31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 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