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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专职消防队业务指导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1:35: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加强专职消防队业务指导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等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安消防机构对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推动全省专职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更好地发挥专职消防队的职能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把加强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指导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做到与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同研究、同计划、同部署、同训练、同检查、同考核、同作战、同评比、同奖惩。

第三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主动当好政府参谋,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制定专职消防队建设规划,推动地方政府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大力发展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四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工作,制订专职消防队业务训练计划,定期召开专职消防队工作会议,部署专职消防队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指导专职消防队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科学规划营区营房建设、配备消防器材装备,适应灭火救援任务和消防队员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指导专职消防队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职责,规范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

第七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指导专职消防队加强对辖区情况、重点保卫对象的熟悉,建立健全“三标图”、水源图册、灭火救援预案等执勤基础档案资料。

第八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指导专职消防队大力开展体能、技能、“六熟悉”、实战训练等,组织现役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开展实地联合演练,不断提高专职消防队技术战术水平和协同作战能力。

第九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指导专职消防队开展辖区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培训工作,提高辖区单位自防自救能力和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专职消防队实行统一调度指挥,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根据需要调集专职消防队参加灭火救援,督促专职消防队做好火灾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抓好专职消防队员上岗培训和在职培训工作,每年对辖区专职消防队队长班长轮训一遍,不断提高专职消防队指挥员和战斗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专职消防队的检查考核。消防中队对专职消防队开展队伍管理、训练执勤、灭火救援、防火巡查、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指导每月不少于一次,支队每半年、大队每季度对专职消防队的全面工作进行

一次检查考核,并通报当地政府或专职消防队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行使奖惩建议权,对在业务检查考核、正规化建设和灭火救援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专职消防队及其队员,建议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拒不接受调度、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专职消防队及其队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把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工作,纳入年终检查考核的内容,对措施得力、组织到位,专职消防队建设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指导工作开展不经常,措施不得力,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司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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