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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专职消防队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21:35: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阜阳市专职消防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阜阳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提高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安徽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管理的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管理以规范化、职业化为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依法承担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阜阳市专职消防队依托阜阳市公安消防支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下设专职指导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专职消防队伍招录培训、人员编配、训练管理、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全面推进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第二章

人员录用

第六条

专职消防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录,程序包括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确认、考试考核、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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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员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员岗前培训由阜阳市专职消防队统一组织,包括政策法规、业务理论、军事队列、体能技能等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在岗培训由阜阳市专职消防队根据专职消防员工作需要和等级晋升需要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阜阳市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考核具体实施办法。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晋级考核。平时考核由各大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专职指导办公室备案;年度考核、晋级考核由专职指导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报支队司令部备案。

平时考核主要为每月对专职消防员遵章守纪、工作学习、执勤训练、灭火救援等情况进行量化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参考,全面考核德、能、勤、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优秀专职消防员奖励。

晋级考核应在专职消防员等级期满前进行,每半年组织一次。

第四章

岗位和等级设置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员岗位设置为:正(副)队长、正(副)班长、通信员、驾驶员、战斗员、装备管理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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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晋升为五级以上的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专职消防队员晋升二级应取得相应岗位初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晋升三级应取得相应岗位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晋升五级应取得相应岗位高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且在管理指挥或特殊工种岗位。

(三)晋升管理岗位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担任正(副)班长必须为二级以上且考核优秀、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担任正(副)队长必须为三级以上且考核优秀、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

消防文员等级晋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消防文员晋升二级应取得相应岗位初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和三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晋升三级应取得相应岗位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和二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晋升五级应取得相应岗位高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和一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二)本级任职期间,年度考核须全部称职且至少有一次获得优秀等次。

第二十一条

专职消防员未能通过晋级考核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编队执勤

第二十二条

阜阳市专职消防队应当在建有两个以上消防站的县城和城区,将现役警力充实到灭火救援任务较重的队站,在执勤任务相对较轻的队站推行专职消防员单独编队执勤。

第二十三条

公安消防队执勤人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招收专职消防队员予以补足,达到普通站35人;城市和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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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武警牌照车辆。

第六章

管理教育

第三十一条

专职消防员实行准军事化管理,采取不同于现役的差异化管理模式。

第三十二条

专职消防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队条令条例,刻苦钻研本职业务,服从管理,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阜阳市专职消防队要建立专职消防员信息档案,由专职指导办公室管理,内容包括专职消防员的政治审查表、体检表、劳动合同、培训、考核、奖励等。

第三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员每周休息不得少于2天,可采取轮休调休等方式统筹安排。专职消防员轮休调休由所在单位审核,报专职指导办公室审批,要求按时归队销假并做好交接班登记。

第三十五条

专职消防员休假、病假、婚假、产假由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报专职指导办公室审批。

休假:专职消防员从签订合同的第二年起,每年享受一次休假,假期共20天,所在单位报销往返路费。

病假:伤、病人员应当持医院证明或根据伤病情况提出申请。

婚假、产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服装、服饰按照《合同制消防员制式服装》(GA 856-2009)执行,工作时间应当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做到着装整洁庄重、规范统一。非因公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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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各地应当以本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考,制定与高危职业和24小时执勤特点相适应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平均工资标准,经济落后县(区)人员工资不得低于该标准,经济发达县(区)可执行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工资标准。

第四十一条

专职消防员经费包括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抚恤费、被装费、住房公积金等。参照《安徽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地区实际,年均经费约4.8-5.4万元。

第四十二条

专职消防员经费管理以“资金归属不变、使用范围不变”为原则,集中至专职指导办公室并报阜阳公安消防支队统一管理核算,由专职指导办公室统一建立人员档案,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统一核发人员工资,确保经费足额、高效使用。

第四十三条

阜阳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切实加强专职消防员经费管理,完善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制约机制,编配专职会计、出纳人员,设立专职消防员经费专用账户、建立独立核算账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四条

专职消防员工资实行岗位等级绩效工资制度,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档级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高危职业补贴、其他津贴补贴和奖金组成。

第四十五条

专职消防员工资应当与岗位、等级、考核结果等相挂钩。

第四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按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支队应当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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