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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0-03-01 18:02: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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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发行人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公司 2005 年-2008 年缴纳社会保险的金额

发行人2005 年和2006 年按照当年实际缴纳社保费的金额计提并核算职工社 保费。股份公司成立后,2007 年度发行人按全员口径计提并核算职工社保费。 发行人2007 年度计提社会保险费696.80 万元,其与实际缴纳的社保费差额 583.86 万元转作对兴民集团的负债,拟由兴民集团在时机成熟时为公司员工补缴2007 年度的社会保险费。后由于兴民集团注销,上述义务由兴民集团原五名自然人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承继。

(二)发行人2005-2007 年未能足额缴纳员工社保费原因分析

发行人在2005 年-2007 年未能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主要原因如下: 发行人生产工人绝大部分是来自农村的进城务工人员(简称“农民工”),生 产工人流动性比较大,截至2009 年4 月30 日,发行人在册员工共计1,165 人,

我国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由员工个人与企业共同承担。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 还未实现全国统筹,各地社会保险部门都在执行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关标 准,地区与地区之间均存在缴费基数的差异,导致社保费不能跨地区转移和支付, 因此仅为地区统筹或省级统筹。由于公司的生产工人以农民工为主,来自不同的 地区,流动性较强,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后,如回原籍工作和生活,在当地已缴纳的社保费仅部分可以自行提 取且手续繁琐;同时个人在缴纳社保费后,将降低个人当月的实际收入,因此农 民工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主观意愿。如果公司强行办理,存在生产工人大量流失 的风险(即使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按照新劳动法的要求,发行人在强制为所 有员工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时,对于坚决不同意缴纳相关社保费用的员工,发行 人也只能代其缴纳应由其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因此,2005 年至2007 年,公 司在尊重员工意愿的基础上,只为生产工人办理了工伤保险,未办理其他社会保 险。自2008 年1 月1 日起,发行人已强行为所有职工足额缴纳了全部社会保险。 2005 年-2008 年,发行人假定按全员口径、以各年末员工数为基数核算,有 关数据如下表所示:

(三)员工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情况

发行人2005 年和2006 年按照当年实际缴纳社保费的金额计提并核算职工社 保费。发行人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后,2007 年度发行人按全员口径计提并核算职 工社保费。发行人2007 年度计提社会保险费696.80 万元,其与实际缴纳的社保 费差额583.86 万元划至山东兴民集团有限公司,由兴民集团承担因2008 年以前 年度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引发的相关义务和责任。后由于兴民集团注销,上 述义务由兴民集团原五名自然人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 承继。2009 年6 月1 日,前述五名自然人股东为2009 年4 月30 日登记在册的 员工补缴了自该员工入职以来以前年度未能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涉及补缴金 额共计 310.10 万元。本次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中除发行人应承担的部分外,还包 括以前年度本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个人部分社会保险费。

本次补缴以前年度员工社会保险费的过程中,鉴于部分员工现已离职,补缴

已离职员工欠缴的社保费存在困难,其存在的潜在补缴义务和相关责任仍由股东 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继续承担。

(四)当地社保主管部门的意见

龙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 年6 月 1 日出具证明:“山东兴民钢圈股份 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赛诺特(龙口)车轮制造有限公司为我市企业。公司主 营业务为钢制车轮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设立以来,公司为城镇居民及农村进 城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农民工”)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公司员工构成中,农 民工较多、外地员工较多,员工流动性较大,且部分员工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 愿。鉴于上述客观情况,2008 年以前年度,公司未能足额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 保险费,2008 年开始,公司已强制为所有在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截至本证 明出具日,公司已为目前在册的所有员工补缴了以前年度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经本局研究决定,公司2008 年之前未能足额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由于 上述客观情况造成的,本局不会对其进行处罚和征收相关滞纳金。”

(五)发行人股东承诺

为妥善解决发行人以前年度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问题,避免因此对发行人 以后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 特作出如下承诺:“本人保证承担兴民钢圈在2007 年度及以前年度有关职工社会 保险金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如果兴民钢圈因2007 年度及以前任何年度的职工社 会保险金问题而遭受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职工社会保险金 等),本人保证对兴民钢圈进行充分补偿,使兴民钢圈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 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六)发行人律师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在2005-2007 年度未能为所有职工足额缴纳所有社 会保险,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被劳动保险行政 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的可能。但基于:(1)发行人外地职工多,流 动性大,发行人员工无缴纳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费用意愿;(2)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王嘉民及其他主要股东均已承诺,将承担因发行人2005-2007 年期间未足额 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而产生的所有责任,并赔偿发行人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因此, 该等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法律后果,不应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 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于1999 年11 月 25 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 部发[1999]36 号)第六条虽然规定“对经调查确认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 企业,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企业上市……”,但《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的“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企业”,主要是指 企业有能力但却拒绝或不愿按规定缴费的情形,不应该包括因为职工本身不愿缴 纳的原因造成企业无法缴纳社保费的情形,且发行人已为所有在册职工补缴了欠 缴的社保费,因此发行人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不予批准上市的情形。此外,考虑到龙口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不会对发行人进行处罚和征收相关滞纳金,以及发行人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等承诺将承担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可能给发行人 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责任,发行人的违法行为不会产生重大法律后果,也不应构成 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保荐人意见

保荐人认为,(1)发行人在2005-2007 年度未能为所有职工足额缴纳所有社会保险,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 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 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但发行人以前年度未能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保费存在一定的客观情况,并且发 行人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已于2009 年6 月1 日补缴 了2009 年4 月30 日登记在册的员工自该员工入职以来以前年度未能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对于已离职员工存在的潜在补缴义务和相关责任仍由股东王嘉 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继续承担。

(2)发行人社保主管部门龙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证明,公司于2008 年 之前未能足额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由于上述客观情况造成的,并且不会 对其进行处罚和征收相关滞纳金。

(3)发行人股东王嘉民、姜开学、邹志强、崔积旺和刘云利承诺:“本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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