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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5:43: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蚌埠市第四人民医院

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根据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我省死因统计点 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卫办秘[2006]610号)文件要求,特将我院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修改如下: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经治医生详细填写第一至四联,必须用蓝、黑色水笔填写,务必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由填写者到医务科加盖公章(一至四联均要盖章)后,第二联交给医务科,第

三、四联交给死者家属。

二、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经治医生必须严格按照国际疾病(死因)分类标准(ICD-10)填写死因诊断名称和诊断依据,由接受过ICD-10专门业务培训的统计人员负责填写死因分类编码(ICD-10)。

三、填写者必须详细询问家属关于死者的基本情况,为防止重名、重报,死者身份证号必须填写完整,死者生前常住户口地址及工作单位必须写明全称。

四、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填写,要有明确的疾病名称,不得只填写疾病的临床症状。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并用中文书写。

五、《死亡医学证明书》如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即《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背面),内容包括死者既往疾病名称、发病时

间、诊断单位、诊断依据、以及相关慢性疾病史的一系列情况,被调查者对上述调查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

六、对死亡原因(他杀、自杀)有怀疑的,可以向公安部门反映,由公安部门协助确定死因。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七、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经治医生必须在三天内把死者的死亡病例报告卡上报给医务科并进行登记,医务科报卡人员必须在七天内网报。

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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