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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问责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11:34: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五章共九条,全部为责任追究内容,对何种情况应当问责,何种情况应从重问责,那些情况将依法处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何种情形应当问责? 第十八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问责方式有哪些? 第十九条

对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一票否决”制度如何执行?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何种情形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何种情形可以从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何种情形不予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规定第二章(见后附全文)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离岗、退休是否可以免除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确定责任的依据和因素有哪些?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由哪些部门负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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