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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发布时间:2020-03-02 09:57: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保证人才遴选质量,鼓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倡导“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管理能力、国际化能力”最基本的素养培养,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

[2012]4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湖大教字〔2012〕3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入学时招生计划与注册年限计算,下同)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我校按照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推荐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教务处依据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遴选的基本原则,制定当年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推荐细则》),作为本校开展推荐工作的实施程序。《推荐细则》经报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实行推荐名额分配制度。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度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综合考虑各专业应届本科学生人数、学校确定的优先发展学科、学科竞赛、“体育、艺术、社会工作”及其他特长等相关因素,确定各部分推免生推荐名额。名额分为向本校推荐(以下简称“内推”)和向外校推荐(以下简称“外推”)两部分,具体原则如下:

(一)以学业成绩申请推荐的名额,按各专业应届学生人数,由学校直接分配到各专业。

(二)用于优先发展学科的名额,总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的千分之十二。

(三)用于奖励学校“学科竞赛”的名额,总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的千分之三。

(四)用于奖励“艺术、体育、社会工作”等特长的名额,总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的千分之二。

(五)“外推”名额按教育部规定的最低比例分配到各学院;鼓励各学院多接受与本校同层次,或专业相关学科水平在国内领先(教育部与社会评价前10名)学校的推免生,多接受一名,“外推”名额可增加一名。各学院接收外校推免生数量应等于或多于“外推”数量。

第二章基本要求和条件

第五条推荐工作的对象:

(一)根据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本校应届毕业生;

(二)根据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并已确认申请提前毕业的本校应届毕业生。

第六条所有申请推荐的学生都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有社会责任感,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品行优良,无处分记录;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按照正常教学计划修完并通过全部应修课程。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考试(考查)违规记录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

第七条 以学业成绩和优先发展学科申请推荐的,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每门核心课程(学门、学类、专业)总评成绩(只计算在本校学习的课程成绩,不包括在其他单位学习课程所获取的成绩)无补考、无重修。

(二)毕业设计(论文)良好及以上。

(三)按核心课程平均成绩(即应修各门核心课程成绩之和,除以应修核心课程门数,下同)进行排名,名次进入同专业有效推荐名额基数的1.1倍以内(按四舍五入计)。

第八条以学科竞赛申请推荐的(名额由学校统筹),达到以下要求,可获得“内推”预选资格。先按获奖等级及排序,再按核心课程平均成绩进行排名,依序推荐。

(一)核心课程无重修;

(二)毕业设计(论文)优秀;

(三)依《湖南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确定的全国性竞赛项目中获三等奖及以上。

第九条 其他专业类竞赛(含省、区域性专业竞赛)申请推荐的(名额由各学院统筹),达到以下要求,可获得“内推”预选资格。各学院自定排序规则,报教务处备案并公示,依序推荐。

(一)核心课程无重修;

(二)毕业设计(论文)优秀;

(三)经学院提出,教务处核准,至少在本推免工作开始前一年公布的竞赛项目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

第十条 以艺术、体育、社会工作等特长推荐的(名额由学校统筹),推荐工作按以下基本原则办理:

(一)理工类学生可以跨非理工类学科攻读学位;

(二)理工类学生攻读非理工类学科学位的(含先留校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后攻读的),要求核心课程无重修,毕业设计(论文)良好及以上;

(三)非理工类学生攻读非理工类学科学位的(含先留校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后攻读的),要求核心课程无补考、无重修,并且毕业设计(论文)良好及以上;

(四)理工类攻读理工类学科学位的,核心课程无补考、无重修,并且毕业设计(论文)良好及以上。

第十一条 推荐过程中凡涉及按成绩排名时,课程补考与重修通过的成绩,均以60分计算。 第十二条 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名单为推荐预选名单。各类推荐预选名单由以下单位负责拟定,教务处组织审核,并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入确定推荐人选阶段。

(一)以学业成绩申请的推荐预选名单,人数为实际推荐名额的1.1倍,由各学院拟定;

(二)用于学校确定的优先发展学科及特殊条件的推荐预选名单,由校长直接掌握或指定负责单位拟定;

(三)用于奖励学校“学科竞赛”的推荐预选名单,由教务处负责拟定;

(四)用于奖励学校“艺术、体育、社会工作”的推荐预选名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拟定。 第十三条 确定“内推”人选工作要体现导师对学生选择的主导作用,由导师从学校公布的本专业推荐预选名单中确定推荐人选。相关事宜按以下方式办法:

(一)导师与学生实行双向选择;

(二)各院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得各专业推荐名额,应直接用于该专业在岗并完成了岗位教学任务的教学研究类教师;

(三)其他推荐名额分配,由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工作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四)跨专业(按研究生学科分类)选择学生,应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推荐工作基本程序如下:

(一)分阶段实施,先启动“内推”工作,在“内推”工作完成之后再启动“外推”工作。因外校接收时间原因,在“内推”工作期间,具备“外推”资格且申请放弃“内推”的学生,可以启动“外推”程序。教务处在每年暑期或秋季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发布工作通知(因教育部发文及学校名额分配方案推迟,则通知时间相应顺延)。

(二)各学院根据《推荐细则》的规定,成立年度推荐工作小组和审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推荐与审核工作,工作小组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三)各学院负责本单位推荐的动员和报名组织工作,审核报名学生资格,按分配名额基数的1.1倍拟定推荐预选名单,经教务处审核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四)推荐预选名单学院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负责汇总并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在校内公示(3天)。

(五)推荐预选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根据《推荐细则》的规定,确定“内推”推荐名单并公示(3天)。

(六)除“内推”推荐名单以外的推荐预选名单,按核心课程平均成绩排序,择优确定“外推”推荐名单并公示(3天)。

第十五条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组织获推荐资格学生填写《湖南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研究生推荐书》,并在指定日期内将推荐名单、《湖南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研究生推荐书》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教务处负责审核汇总,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通过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名单,即为符合基本条件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名单。

第四章监督与复议

第十七条 推荐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与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学生对推荐结果持有异议,可在学院推荐名单公示期间,申请学院推荐审核小组复议,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湖南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议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在指定日期内上交到各学院。

(二)单位推荐审核小组按照《推荐细则》的规定,审定申请人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视情况需要可对推荐申请人重新进行考核。

(三)单位推荐审核小组应在《湖南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议申请表》中详细记录复议过程及结论,推荐审核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有效。复议结论应在学院推荐名单上报教务处之前告知申请人。

(四)各单位将《湖南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议申请表》汇总后,连同推荐名单在指定日期内报教务处。

第十九条 对在申请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推荐资格,并按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条“外推”与“内推”的推荐名额不得互用。“外推”学生须向学校提交放弃“内推”的书面承诺,未被录取的,推荐名额自动失效或学校收回。专业学位研究生推荐名额不得用于学术型研究生推荐。

第二十一条申请推荐的学生须按照国家招考研究生的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和确认,未履行该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推荐资格。未按照规定程序自行联系为免试研究生者,学校不予认可,不予办理推荐手续。

第二十二条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如获得推荐名额,应按期毕业,否则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不得再次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不得申请推荐。

第二十三条 已获得推荐的学生,在毕业前未达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规定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需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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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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