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监督管理站职责及业务范围
一、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本镇相应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知识教育。
2、负责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办理登记、入户、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工作。
3、负责对上道路形行驶拖拉机及驾驶人员办理登记、入户、发牌证工作。
4、负责在田间、场院和乡村道路上停放或作业过程中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工作,纠正查处违章行为。
5、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农业机械的各类事故。 按国家规定收取和管理农业机械监理费。
6、完成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监理交办的各项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向社会公开承诺
1、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廉明执法,杜绝徇私枉法。
2、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简化办事程序,对办理牌证及参加检审的广大机手,做到随到随办,凡符合要求的一律一次性办理完毕,绝不拖拉、推诿;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上门服务,方便机手。
3、文明监理,规范收费。监理人员定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做到讲政治、讲学习、讲学习、讲正气,讲奉献、廉洁自律、文明监理。监理规费严格按照物价局核准的项目与标准公开收取,坚决杜绝乱收费及其它搭车收费。
4、树立形象,接受监督。执行公务时,佩戴统一标志,问当事人时出示行政执法和农机监理证,做到仪表端正,文明规范,主动接受各界人士和机手的监督。投诉监督电话:0855-3611502 3611064
三、业务受理范围
(一)、拖拉机及其它农业机械
1、登记入户。申请拖拉机及其他农业机械入户、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应提交以下证明:身份证明、农机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并经初次检验合格后,领取号牌和行驶证。
2、年度检验。领取牌证的拖拉机及其他农业机械应当依法每年接受一次安全性能的技术检验。
3、异动登记。拖拉机及其它农业机械所属单位名称、住所、初次检验项目变动时,须按行驶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办理变更、过户、转籍等手续。
4、补换补发。拖拉机或其他农业机械牌号、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应提交有关证明,及时申请补换或补发。
(二)、拖拉机及其农业机械驾驶员
1、报考。报考拖拉机及其它农业机械驾驶员,应填写驾驶员登记表,交验身份证件,接受身体检查。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凭培训机构合格证明安排考试理论科目、技术科目,合格后核发拖拉机及其它农业机械驾驶证。
2、年度审验。拖拉机及其它农业机械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到期需换发驾驶证。
3、异动登记。驾驶员因调动或驾驶证的记录有变化时,需到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4、补换补发。拖拉机及其它农业机械驾驶证不准挪用、转借、涂改和伪造,遗失、损坏要及时申报或补发。
四、执法依据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国内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4、《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黔府发[1993]50号 )
5、《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
6、《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