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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预算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9:51: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预算资金管理办法

2009年4月17日

安监总财„2009‟8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以下统称预算资金)使用管理,保障总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开展,保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业务发展和履行行政职能业务工作资金需要,保证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开支需要,严肃财经纪律,实现预算资金管理的制度化,保证预算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预算法》及预算内部公开等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资金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等全部资金,包括人员及公用经费、财政专项资金、科技经费、基本建设资金等。

第三条 总局预算资金安排及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紧紧围绕总局党组确定的重点工作,保障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业务的实际需要,保证系统上下政务运行畅通和重点业务的顺利完成,保障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开支需要。

(二)增收节支,开源节流,收支平衡,量力而行。提高节约意识,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勤俭办一切事业,严格控制公务车购置、会议经费、公务接待、出国费、出书费、专家费、

1 课题费等一般性支出。总局机关各司局履行职能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应树立“自己动手,勤俭节约”意识,尽可能减少对外委托业务。尽量减少会议数量,压缩会议规模,严格控制各项经费支出,降低行政开支成本。

(三)严格管理,规范使用,追踪问效,公开透明。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使用预算资金,加强预算开支管理,严格按制度办事。对专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切实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提高预算透明度,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不断推进预算公开,确保预算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四条 预算资金管理实行总局局长负责制度,总局分管领导对分管的职能业务所需预算事项分工负责审核。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机关专项业务经费,由各司(室)根据职能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及资金支出计划,报煤矿安监局局长审核后,办公厅(财务司)汇总提出建议意见,并按程序报总局局长批准。

应急指挥中心职能业务工作经费,由各部根据职能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及资金支出计划,报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审核后,办公厅(财务司)汇总提出建议意见,并按程序报总局局长批准。

办公厅(财务司)作为总局主管预算资金的职能部门,在总局局长领导下对预算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预算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预算资金项目的综合预算审查、汇总和下达工作,并负责请领、核拨预算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第五条 总局党组或党组会审定事项和运行规则:

(一)总局年度部门预算资金安排计划,包括人员及公用经费、财政专项资金、科技经费、总局预算外资金使用预算及基本建设资金等,由办公厅(财务司)、政法司、规划司归口管理,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总局分管领导审核、总局党组审定;

(二)总局年度立法、宣传、标准、行政许可事项、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由政法司归口管理,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总局党组审定;

(三)总局年度会议计划、外事计划、重大国际交流项目,国务院安委会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确定的督查、会议等重大活动计划,由办公厅归口审核管理,报总局分管领导审核、总局党组审定;

(四)总局年度培训计划,由人事司归口审核管理,报总局分管领导审核、总局党组审定;

(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临时应急安排的特别支出以及对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等非总局预算单位的补助,由办公厅(财务司)提出安排意见,报总局分管领导审核、总局党组审定。

第六条 总局分管领导审核事项和运行规则:

根据总局党组关于预算资金安排的总体要求和计划,年度预算执行中,总局分管领导按照业务分工,负责分管司局提报的业务职能事项、小型专题工作研讨会、政策制度汇编、会议文件汇编等项目确定。重大业务事项和大额资金申请报局长审定。

办公厅(财务司)根据总局党组安排的年度预算计划和工作重点以及总局领导批示,在财政核定的年度细化专项额度内,紧密结合财力状况和各司局职能,核定项目支出,并监督资金使用。

3 第七条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应急指挥中心需要委托所属事业单位、社团和外部单位完成的职能业务事项,由业务主管司局归口委托,统一由机关各司局按程序报批。

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业务委托的,要对总局下拨的专项经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行单独核算,据实报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项目委托部门和个人支付报酬、报销费用。

第八条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应急指挥中心专项工作经费,实行严格预算审查与按项目计划单项逐笔审核报销相结合的制度及定期报告、审计制度。要专款专用,不得转出代管,不得另立账号、私设小金库,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方向。年度末,要提出年度专项工作项目总结,并作为下一年核定专项经费使用的重要依据。

办公厅(财务司)要加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对在预算资金使用中铺张浪费和违纪违规的,将会同有关司局,按照财经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总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财务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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