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须知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2年。
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
成立业主委员会程序:
1、由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联名在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配合下拟定《关于组建首次筹备组的建议》(以下称《建议》),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示10日,告知全体业主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事宜。
2、《建议》公示期满后,业主没有异议,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业主代表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60%),并将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天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包括成员名单、房号、电话等)。
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业主联名推荐(应当不少于10名业主推荐)或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业委会的候选人将本人所持有效房产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交给筹备组
3、由筹备组向市物业管理中心提交《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建议》、筹备组成员名单、业委会候选委员名单及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4、市物业管理中心七天内核实资料后做出复函,筹备组应当将复函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5、经市物业管理中心复函后,筹备组应当在六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①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②拟定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③确定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数、总投票权;
④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候选人名单;
⑤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包括向市物业管理中心、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所辖派出所发出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邀请函、制作会议签到表、选票(应为记名投票,选票上注明选举人房号及其住所建筑面积)、选举统计表、拟定首次业主大会议程等) ①、④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6、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会议议程:⑴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
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⑵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⑶讨论解决小区内需要解决的事项等。
注意事项:⑴委员人数应为五至十一名(单数), 500户以上小区可适当增加;⑵未能出席的业主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票;
7、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签署承诺书,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每次开会必须作会议记录)
8、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三十日内将成立情况向市物业管理中心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⑴备案申请;⑵管理规约(修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⑶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⑷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⑸业主签到表、选票、选票统计表及投赞成票业主专有建筑面积明细表及选票结果由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等;(6)业主委员会成员承诺书及主任、副主任名单。(以上资料除选票外用A4纸)
9、市物业管理中心在收到以上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备案批复。
10、凭备案批复到公安局治安股办理印章,业主委员会正式运作。
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附件: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2、管理规约
3、业主委员会章程
4、承诺书
5、首次业主大会签到表
6、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票
7、投赞成票业主专有建筑面积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