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第1篇: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书
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书
当涂县住建委: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小区襄城明珠业主有权利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
根据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的有关规定,本小区房屋交付比例已经超过规定。且我们愿意作为发起人的身份依法定程序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当涂县住建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等工作有监督指导的职责和义务,故我们恳请有关单位,尽快安排对本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及业委会选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我们将团结全体业主,在有关方面的监督指导下,共同完成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的工作,为构建和谐社区而努力。
多谢合作!
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涂分公司 年
月
日
推荐第2篇: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书
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书
栖贤居委会: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小区(滨湖华城)业主有权利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
根据XX省XX市XX县的有关规定,本小区房屋交付比例已经超过规定。且我们愿意作为发起人的身份依法定程序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社区居委会有对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等工作有监督指导的职责和义务,故我们恳请有关单位,尽快安排对本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及业委会选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我们将团结全体业主,在有关方面的监督指导下,共同完成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的工作,为构建和谐社区而努力。 多谢合作!
XXX小区业主签名:
年
月
日
推荐第3篇: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书
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书
吉首房产局物管办: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理》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山水华府小区房屋交付比例已经超过规定,可以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社区居委会有对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等工作有监督指导的职责和义务,故我们恳请贵单位能够派员对本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及业委会选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我们将团结全体业主,在有关方面的监督指导下,共同完成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的工作,为构建和谐社区而共同努力。
附小区业主签名
山水华府小区业主
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书
关于成立明珠社区上河时代北区业主
委员会申请书
蚌埠市淮上区明珠社区:
上河时代北区(外滩花园)位于永康街35号,由蚌埠怡康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并由开发商委托蚌埠怡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至今。本小区2013年5月起相继相继交付业主使用,入住使用时间已达两年多,小区共有住户2363户,已全部交付使用,入住率100%。本小区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开发建设售房单位应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内的全体业主或其委托的使用人组成,业主较多的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推选代表,组成成业主代表大会的规定,特请接受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申请,希望能在明珠社区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完成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书
关于成立海州学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书
海州市住建委房地产管理科:
海州学校住宅小区共有11套房屋,原属海州市学校教职工宿舍楼,于1999年3月根据相关政策进行房改。一直来,海州学校住宅小区与海州市学校旧校区校园没有明显分割,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住宅小区进行管理。但是,随着海州市学校搬迁进入海州市职业教育中心办学后,旧校区按相关文件精神由市政府收回,目前,旧校区收储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鉴于海州学校住宅小区与海州市学校旧校区校园没有明显分割,旧校区由市政府收回后,势必会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造成很大影响。为了维护我住宅小区全体业主的权益,确保所有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特向贵科申请成立海州学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恳请批复。
海州学校住宅小区全体业主
2011年3月17日
推荐第6篇: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书范本
关于XX街道XX花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暨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申请报告(范本)
XX街道办事处:
XX花园从XXXX年XX月XX日入伙至今,入住率已达90%以上,已经符合《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定条件。为了提高社区物业管理水平,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促进社区的繁荣发展及安定,经集体讨论,特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及选举业主委员会。
请街道办事处给予相关指导和帮助。
申请人: XX花园XX栋X单元XXX房
XXX
XX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7篇:成立业主委员会
最新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一、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 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三)业主委员会选票; (四)业主代表选票; (五)业主授权委托书; (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 (八)业主公约; (九)其他相关资料。
六、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则业主担任。 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业主是指房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明的环境。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委员。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 法;
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管 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 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第八条 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第九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 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和 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有关 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 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 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 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 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已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 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 数,最多不超过15人。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 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的撤换、增,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 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义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第二十一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 管理、保存的本会件、资料、帐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二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有权参加本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选举、被选举和监督权;
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的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由--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办公用房由--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开发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的,开发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经过已入住半数业主的申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而临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除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以外,其他委员都是兼职,而且是义务地为广大业主服务,所以经常被视为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就应当是既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又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时间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员,如:年龄、族别、性别以及工作和离退休)。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位成员组成,也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其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业主大会行使的职权 1.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成员; 2.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住宅区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5.修改业主公约; 6.改变和撤消业主委员会不恰当的决定; 7.批准业主委员会的章程。 要办理的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并不需要政府部门的审批,只需到所辖区的政府房管部门备案即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填写备案表,一式三份)。也就是说,即使物业公司不配合,业主们只需在“内部”完成有关程序,再到政府部门备案,即可获得法定地位。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名单应当自选取产生之日起的15日内,持下列文件报所在地的区住宅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此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登记工作,而对于不符合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与公安部门(法制科)取得联系为业主委员会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权利和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一个代表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权益的法定组织,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分担。
业主委员会行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订立、变更或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4.审议管家制定的对本小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5.审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6.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履行的义务 1.执行业主大会的各项决定; 2.遵守和履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3.不能从事各种投资和经营活动; 4.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当经营和管理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业主委员决定问题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业主委员会必须有入住过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果业主外出不能参加,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而不满18周岁的小业主们,同样拥有说话的权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大会召开的前7天,业主委员会会将召开的时间和内容送达到每位业主的手里。当只有部分业主觉得有必要就某个问题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而业主委员会又不执行时,这少部分的业主应该怎么办呢? 要是有10%以上拥有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从接到提议之日算起,2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该就此提议内容召开业主大会;如果逾期未召集的,提议的业主可以向区住宅主管部门申请,那么,该部门会责令或限期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而业主大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业主所投票数的过半数通过为效。会议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 步骤:
第一步,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然后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步,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
第三步,筹备组开始工作(人数不多的话,愿参加的业主都可参加),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第四步,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最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收集反馈意见截止时间应早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
第五步,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则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六步,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第七步,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
第八步,备案十天后仍没有收到区、县小区办的备案意见,可要求他们尽快发出。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成立流程:
1、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3、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4、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5、业主委员会成立选举办法: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
6、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
7、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必须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
8、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9、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必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书面申请包括成立过程和备案理由。同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在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
10、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
11、业主委员会凭《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彰手续。
.业主大会的成立
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解读: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具体到北京,目前要接受区、县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的指导。
指导不等于领导,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大会,应通知区、县小区办,请求他们派人指导,如果他们不指导,则属于区、县小区办不作为,并不影响业主自行成立业主大会。
北京对区、县小区办规定的这方面的工作时限可参照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516号文的规定:“拥有10%以上业权的产权人(代表)书面申请自行组建管委会的,各小区办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符合组建条件的书面答复。” 而一个物业小区是否符合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北京可参照以下两项规定:
京政办发〔2001〕91号文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应组建业主委员会。”
京国土房管物[2002]316号文规定:“对于整体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在组建管委会时、凡已入住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符合《关于规范和加强本市物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1号)管委会的条件,应一并选举产生管委会,不再分次选举。对于住宅小区尚未入住、投入使用的部分,管委会应给未入住区域的业主预留产权人代表份额和管委会委员席位。”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解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首先要确定自己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北京可参照京房地物字【1998】308号文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上以相对封闭,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相对集中,能独立使用为条件,但一个区域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掌握在20万平方米以下。” 三.业主大会投票权确立
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解读:第一次业主大会投票权由地方政府制定,以后业主大会投票权由业主大会自行约定。
北京的第一次业主大会投票权可参照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文:“产权人投票实行住宅房屋每一单元房一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一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一产权证一票。”和京国土房管物[2002]316号文:“在已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原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尚未售完之前,其住宅所拥有的产权份额超过全部住宅物业20%的、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时,其投票权及实际投票额按20%的份额计算,超过部分不再予以计算。”的规定加以确定。
四、业主大会的开会要求和表决方式 规定:
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3.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4.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6.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解读:业主大会开会要提前15天以上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相关的居委会,业主大会不一定要采用开会形式进行,业主大会作出一般决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1/4以上即可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条例没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要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也没有要求一定要用“赞成票”的方式通过决议,因此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不是特别难。
北京的业主目前可以参考京房地物字【1998】308号文的规定,通过公告方式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采取通过公告方式选举产生的,应依照下列规定: l.筹备组在广告栏、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告管委会章程和管委会委员候选人和选举办法,同时书面送达全体产权人上述材料;2.在选举办法规定的时间内,筹备组未收到占总票数50%以上的反对票,即可向各区县小区办进行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
五.业主委员会备案
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解读:业主委员会成立不用再经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之后在30日内向区、县小区办备案即可。备案制和审批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备案制下成立业主委员会,只要成立程序不违反法律限制即可备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行为由业主负责;审批制下成立业主委员会要符合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负行政管理责任。
目前北京市尚无备案的要求,但过去的一些规定可做参考:
(1)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可参考京政办发〔2001〕91号文“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名至十五名委员单数组成。”和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文“管委会主任必须是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的规定。
(2)提交小区办备案材料可参考京房地物字【1998】308号文的要求:“1.管委会成立的正式名称;2.物业管理区域;3.房屋产权状况;4.管委会办公场所;5.管委会选举产生的简要过程,应包括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产生办法、计票方法、选举程序等内容。”
(3)业主委员会成立在区、县小区办完成备案的时间,参考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文规定,从报送材料起应不超过10天。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八个步骤
了解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规定后,就要按规定进行具体操作了。 第一步,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然后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步,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
第三步,筹备组开始工作(人数不多的话,愿参加的业主都可参加),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第四步,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最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收集反馈意见截止时间应早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
第五步,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六步,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付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第七步,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
第八步,备案十天后仍没有收到区、县小区办的备案意见,可要求他们尽快发出。
附: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文书参考 1.选票设计
以下是笔者根据所在小区设计使用过的选票改写,仅供参考: 亲爱的业主:您好!
现将XX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和资料发给您,如果您反对其中任何人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请在其名字后面画×,您也可以提出您建议的候选人,然后将您的选票在月日之前投入XX小区选票箱,根据XX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第X条规定,如果您未投反对票将视同您赞成这些候选人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请您珍惜自己的权利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谢谢!
____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____年__月__日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姓名 业权单位 姓名 业权单位
我提议__号楼座室先生/女士担任管委会委员 ____小区____号楼门室 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注:如果您的产权超过一套房子,请将全部房号在选票上注明,无房号或无签名的选票将视为无效。 2.收条设计
以下是笔者根据所在小区设计使用过的收条改写,仅供参考: 收条
本人/本人代表产权人收到业主大会筹备组送来的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成立业主大会的通知。 ____小区____号楼__门_____室 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3.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北京市房地局有管委会章程的示范文本,可以参考。 为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变得可行,笔者建议业主在起草自己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时写明业主委员会用收集反对票方法进行选举,并注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业主未投反对票将视同其赞成候选人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4.备案申请书
以下是笔者根据1998年为自己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报批所写的申请函改写,仅供参考:
北京市____区(县)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
____小区共有____套房屋,根据___套房屋的业主的要求,在业主自愿参加的基础上组建了____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筹备组,并于____年__月__日正式开始工作。 ____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筹备组在业主自愿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会的基础上于____年__月__日将选票、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业主大会成立日期的通知及参选人资料进行逐户派发,成功地派发给了____套房屋的业主,并告知了居委会。 ____小区业主大会工作筹备组于____年__月__日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监督的情况下进行了验票工作,收到选举文件的业主在选举规定的时间内(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未收到50%对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反对票,XX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获得通过,同时____、____、……先生/女士未收到50%反对票,当选为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
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请求了区(县)小区办进行指导,所有程序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由X名委员组成,经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付主任__名。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特此备案。 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 ____年__月__日
推荐第8篇:业主委员会成立
香洲区物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
第一步 提出申请
房屋出售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或者首套房 屋出售交付使用超过2年,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 经交付使用建筑面积的全体业主户数的20%以上书面同意,业主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向所在的居委会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要求,经居委会调查核实后,可在街道办、居委会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步 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在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 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采用业主自荐或由居委会推荐的方式产生。居委会应对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建设单位代表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函至建设单位由其派专人参加。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
第三步 做好各项筹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以后,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1、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内容主要为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选举产生业 主委员会。
(二)
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 公约》(草案);
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 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2、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三)
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1、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2、业主委托他人投票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业主委托书及投票证。
3、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 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四)
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1、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业主自荐及居委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筹备组应在物业 管理区域内贴出通知,通知业主可在规定时间内报名。
2、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将候选人名单和简历表(样板见附件1)在物业 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
3、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③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④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⑤具有一定组织能力;⑥具备必要 的工作时间。⑦近三年内未曾在所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相关企业工作。
(五)
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1、印制《选举业主委员会选票》(样板见附件2)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 约〉表决票》(样板见附件3)。
2、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做好拟定会议议程、落实场地等会务准备 工作。
3、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做好书面征求业主意见的相关准备工 作(如成立选票发放组、选票如何回收、如何统计、回收达不到法定要求如何处理等)。
前款
(一)、
(二)、
(三)、
(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 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同时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并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区 物业办。
第五步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的,筹备组应按下列议程召开大会:
1、入场登记。由筹备组根据物业产权份额清单对与会的业主核对身份后,予以登记,非业主、物业使用人参加的需出具业主委托书。大会要确认符合法定人数的业主参加后才能宣布 大会开始。
2、介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宣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
3、发放、收集、登记选票和表决票。筹备组核对业主身份后发给选票和表决票,领票的业 主应在发放单上签名。业主填写好选票和表决票后,自行投放至会场设置的投票箱内。
4、公开唱票、计票,统计结果。
5、宣布选举、表决结果。
6、公告结果。筹备组应在会后将业主大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天,
同时将结果报告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区物业办。
(二)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放选票和表决票。选票和表决票的发放由筹备组成员、所在社区居委会人员组成若干 个发放组,送达每户业主,业主须在发放签收单上签字。
2、投票。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和“集中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流动投票。选票和表决票发放同时,如愿意立即投票,可将填好的票投入在发放组携
带的流动票箱内;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结束时,各组流动票箱应交社区居委会封箱集中保存。
(2)集中投票。筹备组集中一个时段在小区内设立投票箱,业主集中投放到设置在小区内 的投票箱内。
3、计票。计票工作在集中投票结束后进行。筹备组成立监票组、计票组,其人员由业主代 表、筹备组成员组成(候选人回避)。集中投票及计票工作必须有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 委会人员到场监督和指导。
4、回收选票未达到法定票数的,应继续征集未征求意见业主的意见。
5、公告结果。筹备应在会后将统计结果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 示7天,同时报告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区物业办。
第六步
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 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七步
业主委员会备案
街道办(镇政府)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成立资料向区物业办 申请备案。
第八步
领取业主委员会备案复函
香洲区物业办收到申请备案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符合规定的,发出 《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步
刻章
业主委员会应在成立之日起15日内,凭《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向公章刻制管理 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取得印章后15日内应将印章图样报香洲区物业办备案。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珠府〔2008〕8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日
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主大会相关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业主大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业主大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依法对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街道办应当设立物业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居委会应当设立物业管理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市建立市、区、街道办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有关问题。
市联席会议由市主管部门、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区政府组成。
区联席会议由区主管部门、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街道办、居委会、辖区公安分局组成。
街道办联席会议由街道办、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组成。
各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作为成员参加涉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相关事项的会议。
联席会议内容涉及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物价、环保等相关事项的,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物价、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列席会议。
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或市主管部门组织,区联席会议由区政府或者区主管部门组织,街道办联席会议由街道办组织。
第五条 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
(一)需要部署贯彻执行新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拒绝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
(三)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但业主委员会拒绝组织召开的。
(四)发生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第六条 区主管部门、街道办和居委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和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政府、街道办应当将辖区物业管理工作以及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第七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街道办、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物业管理业务培训。
第八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工作。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
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接受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业主大会组成及职责
第十条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审议批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
(四)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五)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及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三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权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第十一条第
(三)项所称选聘包括续聘及重新选聘,解聘包括自然解聘及提前解聘。
续聘是指业主大会决定并与原有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一致,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后,继续聘用原有物业服务企业。
重新选聘是指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后,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自然解聘是指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聘用原有物业服务企业。
提前解聘是指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期间,提前终止合同履行。
第三章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及业主大会成立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房屋出售交付使用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
(二)首套房屋出售交付使用超过2年,交付使用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
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业主大会召开条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街道办,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公告告知业主。建设单位还应当向街道办提交业主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经交付使用建筑面积的全体业主户数的20%以上书面同意,业主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向街道办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要求。
街道办应当在接到业主的书面要求之日起1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街道办应当在30日内指导、监督业主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筹备组在街道办、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本规程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组织召开,筹备组履行本规程第六章业主委员会关于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 筹备组成员一般为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由建设单位代表及业主代表组成。
建设单位代表与业主代表的比例按照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确定,但建设单位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筹备组全体会议推选产生。
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委托专人参加筹备组,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或者决定不参加筹备组的,应当增加相应业主代表参加筹备组。
业主代表采用业主自荐或者由居委会推荐的方式产生。居委会应当对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业主代表名单。
业主有本规程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筹备组。
符合资格的自荐及被推荐人超过规定人数的,由居委会组织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投票确定人选,自荐及被推荐人不参加投票的,视为自动弃权。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筹备组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业主名册,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无法提供业主名册的,筹备组有权要求现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业主名册,现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提供。
筹备组可以自行收集核实业主相关资料,制作业主名册。
筹备组收集核实业主资料及制作业主名册需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实相关权属情况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业主名册至少应当包括全体业主的姓名、房号、建筑面积、交付使用日期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 筹备组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六章的相关规定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参照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审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筹备组作出决定、发布信息,应当由居委会加署公章确认方可向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在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首次业
主大会的全部资料。
第四章 业主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分为两类:第一类根据拥有已竣工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为一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四舍五入计算;第二类根据业主人数计算,一个独立的产权单位拥有一个业主投票权。业主在业主大会以外的其他事项上的投票权依此方法计算。
第二十四条 投票权的确认以房地产权证登记的权属人以及建筑面积为准;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以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登记的购买人以及建筑面积为准。业主大会需查验相关房地产权资料的,应当出具所在地居委会的证明,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单位有未出售物业的,以业主身份参加业主大会。其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可出售的房屋总建筑面积扣除已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证是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的凭证,业主凭投票证方可进行投票。投票证应当由居委会加署公章确认。
投票证应当载明业主及共有人姓名、性别、房号、持有的投票权数等内容。
同一投票证的投票权数不得拆分,投票证登记的业主超过一人的,应当确定其中一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大会。业主委托他人投票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业主委托书以及投票证,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
第五章 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
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填写书面意见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代为提交。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邀请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业主使用人到会,听取其物业管理意见。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委托,行使业主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至少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作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程相抵触。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同时应当符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
(一)项应当提交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理由、内容,以及所有提议业主的签名、房号、投票权数、有效联系方式的书面材料,业主委员会应当会同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指导、监督居委会组织召开。
除业主委员会或者居委会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至少提前15日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及内容。
(二)会同居委会确认业主投票权数。
(三)组织推荐、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四)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审议表决的相关草案。
(五)会同居委会发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证。
(六)制作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及业主大会表决票,选票及表决票应当由居委会加署公章确认。
(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上述第
(一)、
(二)、
(三)、
(四)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对业主大会会议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中讨论形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业主委员会会同居委会核实到会业主投票证,发放选票及表决票。
(二)按照会议议程进行选举或者表决。
(三)回收选票及表决票。
(四)现场公开计票。
(五)现场公布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六)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业主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告应当由居委会加署公章确认。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放选票及表决票。
业主委员会会同居委会组成发放组,将选票及表决票送达每户业主,业主应当出示投票证并在选票及表决票发放签收单上签名确认。
业主委员会会同居委会组成发放组,将选票及表决票送交业主或者送至业主在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专有物业内,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7日。公告期限届满,业主未进行投票或者未向业主代表提交书面意见的,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事项外,其余表决事项,推定该业主表示同意参与投票表决的大多数人的表决意见。
业主投票表决期间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通知其相关事项。
(二)组织投票。
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及“固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放组携带流动投票箱,业主收到选票及表决票后可以立即投票的,应当将选票及表决票填好投入发放组携带的流动投票箱内。选票及表决票每次发放结束后,流动投票箱应当立即封箱交由居委会集中保管。
发放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固定投票箱,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选票及表决票填好投入投票箱。居委会应当核实业主投票证,并对投票人及投票权数进行登记。
业主不在本地的可以采用邮寄选票及表决票方式进行投票。
投票时限届满,回收投票权数未达到法定数量的,应当告知全体业主并适当延长投票时间,业主委员会应当会同居委会组织上门催收选票及表决票,直至回收投票权数达到法定数
量。
(三)组织计票。
投票结束后,街道办应当指导、监督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组成的监票组、计票组,进行验票、计票。计票结束后,计票及监票人应当立即对计票结果进行签名确认。
(四)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业主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告应当由居委会加署公章确认。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办理业主大会交办的具体事务的机构。业主委员会接受全体业主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及建议,协调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监督及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督促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五)监督管理规约实施。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有效联系方式告知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居委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职责,不得超越职权作出应当由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不得强迫业主违背本人意愿发表意见或者投票,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签名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等相关责任。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保管。主任缺位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另行确定一名副主任保管。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发布信息,应当加署业主委员会印章方可向外公布。
业主委员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主任缺席的,由副主任主持。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发布信息、使用印章应当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并加盖印章后存档。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
(七)物业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八)其他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的文件、资料、物品。
第四十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亦可从合法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中列支。应当设立专门帐号,对费用实施依法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由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集或者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筹,接受业主和居委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按照得票数多少排序由多至少依次当选,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任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委员职责。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确定及候选人的产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方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与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差额比例为20%─30%。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业主自荐及居委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居委会应当对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符合资格的自荐及被推荐人超过规定委员人数30%以上的,由居委会组织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投票确定人选。自荐及被推荐人不参加投票的,视为自动弃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居委会提出。居委会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存在违法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以及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分等行为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或者物业维修费用且在选举前仍未补缴的。
(三)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在所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不宜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选举及表决结果。
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符合规定的,发出《业主委员会备案确认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提出处理意见。
区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街道办、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物业服
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进行变更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取得《业主委员会备案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业主委员会备案确认书》向公章刻制管理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取得印章后15日内应当将印章图样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名称应当冠以“珠海市、辖区名称、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即:“珠海市××区××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已经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存在本规程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上述情形的,由居委会审查后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业主委员会进行公告或者由居委会自行公告。
第四十九条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认为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应当终止而未终止,或者不应当终止而被终止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终止或者恢复委员资格的意见,经居委会审查,认为应当终止或者恢复委员资格的,由居委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
第五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委员资格终止或者恢复的相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超过30%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增补。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增补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增补,逾期仍不组织增补的,由居委会组织增补。
第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至少提前60日书面报告街道办,提出换届选举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由街道办指导、监督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因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未能达到法定数量等客观原因未能如期换届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
第五十四条 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十五条 分期开发的物业管理区域前一期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新一期物业交付使用后,应当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增补完成后,应当在30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业主委员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指导、监督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解散原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超越职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二)有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行为的。
(三)对区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并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第五十七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拆建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解散前将档案资料、印章移交给区主管部门,并在街道办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规程关于街道办的相关职责,依法对本辖区内相关业主大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十九条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及相关文件、表格的样本由市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试行)》(珠府〔2006〕73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02日 实施日期:2008年08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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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
★前期准备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并产生志愿者小组,以志愿者小组为核心,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
★成立筹备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社区居委会组成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应在30日内组织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工作,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以及相关形式和成立办法,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参选业主的资料,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业主,并签收条。
★筹备组验票收回选票后,筹备组应公开验票工作,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人数范围内,得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业主委员会备案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
业主委员会工资问题
小区成立业委会程序
1.业主提出申请
5人以上联名向小区所在的区国土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填报《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成立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的(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
2.成立筹备组
区国土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在15日内发出《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复函》,告知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事宜,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并将筹备组的成员名单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公告5日。
3.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拟订《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章程》;确定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核实候选人的业主身份、缴交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等。
4.召开大会选举委员
筹备组做好会务筹备工作,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区国土房管局、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物业公司等单位;区国土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筹备组通知后,到场对投票箱粘贴封条;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5.备案
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区国土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区国土房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后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区物价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
其他问题
重庆市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成立业主大会
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 ,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去问物管,我们满足条件吗?),或者道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的作用
法律武器
为小区服务
获得正当的权益
必须的,必要的
有了业主大会之后,才可以选择、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才可以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物业管理费水平,监督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获得小区物业规划资料,了解会所、停车场、天台、花园的产权及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等等。如果没有业主大会,上述权利均无法实现。
(没有业主大会就没有不能动用大修基金?)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我觉得应该先成立志愿者委员会,调查一在成立过程中需要大家参与的东西,以及合作时间。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集资房和商品房要区别吗?肯定要的,因为
1、
2、3栋前面有房子出租))。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道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问题,是每个业主都要参加吗?或者参加比例是多少?需要统计持票券业主。)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提出申请,则业主也可以吗?)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
付使用时间、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提出申请需要哪些材料?在哪里要?)可以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书面申请的格式和要求?)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合作政府组织)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和街道办事处(合作政府组织,我们)(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问题,筹备会成员有好多?怎么推荐?)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组成,其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大会参会人员)指导下,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投票的票是什么样的?),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每套计一票(一业主如果有几套房子,就可以几票)。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业主(我们小区包括哪些非住宅区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一票;不足一百平方米有单独房地产权证书的,可与其他业主合并计票,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一票。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百分之三十。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什么?)、表决程序(什么?)、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什么?)、业主小组的设立(什么?)、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什么?)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这些讨论的问题有没有模板?)。
业主大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撤销业主小组不适当的决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举行业主大会的形式,可以是不举行大会吗?地点怎么找?)。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大会人员比例,需要确定?需要电话告知未知业主?)参加。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代表参加的形式召开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决定必须占到会人数的50%以上才能通过)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晋愉有没有可以参考的文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晋愉有没有可以参考的文档?),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重大决定必须以上通过三分之二以上人同意,需要统计持票券业主)。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所在地区( 县) 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邀请区( 县) 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区( 县) 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开会时候,对个筹备会组员做照片宣传PPT,介绍个筹备会人的情况)
(设立意见箱,征求意见)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是什么?哪些条件不符合条件?)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需要做会议记录和决定?什么决定?记录标准
有吗?);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没有模板?)
(三)业主公约;(有没有模板?)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有没有模板?)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业主委员会使用的印章,有没有办公场所?)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重新备案。
业主委员会任期为三年到五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第一次任期长一点,积累经验,发现错误,大家更好监督,时间短了,一些流程和规矩和错误之处都不能找出来,是一个成长期)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指导成立换届改选小组,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怎么改届选举?)。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可以成立业主小组)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业主小组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非市政道路或者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这个涉及到吗?),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居( 村) 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派员参加。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成立顺序
业主委员会成立顺序
一、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申请人数)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3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由物业公司组建?)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四、备案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三)业主委员会选票;
(四)业主代表选票;
(五)业主授权委托书;
(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
(八)业主公约;
(九)其他相关资料。
六、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推荐第10篇:成立业主委员会
邻居朋友们你们好,本小区现在要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独立于物业的,不是为物业服务的。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也是无偿为大家服务的,没有任何报酬的。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就是行使业主的权利,监督物业的工作。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可以有效的督促物业的工作,最终使我们业主的生活环境得到很好地改善。
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广大业主的支持,需要业主们签字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都是本小区的热心业主,我们每栋楼都会有一位业主来负责具体的登记工作。
咱们6号楼近期就会登记业主的信息,包括业主姓名,业主电话,业主的房产证号,三项缺
一不可!
希望大家能积极配合,做好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6号楼业主2014/7/8
第11篇:业主委员会 申请书
成立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模板 备案申请书
合肥市蜀山区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 新华学府花园小区共有____套房屋根据___套房屋的业主的要求在业主自愿参加的基础上组建了新华学府花园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筹备组并于____年__月__日正式开始工作。 新华学府花园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筹备组在业主自愿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会的基础上于____年__月__日将选票、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业主大会成立日期的通知及参选人资料进行逐户派发成功地派发给了____套房屋的业主并告知了居委会。 新华学府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工作筹备组于____年__月__日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监督的情况下进行了验票工作收到选举文件的业主在选举规定的时间内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未收到50对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反对票XX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获得通过同时____、____、……先生/女士未收到50反对票当选为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 新华学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请求了区县小区办进行指导所有程序符合国务院及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新华学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由X名委员组成经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付主任__名。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特此备案。 新华学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____年__月__ 你需要去你小区所在的居委会去询问你们当地居委会所需的格式会有个负责人指导你们成立的所有的资料他都会给你个参考的范本。我们成立时开始就自己写的申请结果格式不对你去要个格式然后写好让小区10的居民签字就可以了一定要10的居民签字申请书才有作用。 给你参考我们写的 呼和浩特市呼哈路居委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亲亲我家”小区业主及住户经自愿报名准备成立“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亲亲我家”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亲亲我家”小区于2009年9月入住到今日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已经达到90以上现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请求呼和浩特市呼哈路居委会批准成立“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亲亲我家”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并指导该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亲亲我家”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工作。 请予支持为感 此致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亲亲我家”小区业主代表签字
第12篇:成立业主委员会流程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流程
(未选举过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适用此流程)
一、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1、业主提出书面申请。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经业主代表提议可以成立业主大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向所辖社区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2、社区验核材料,摸底调查。
社区在收到业主书面申请后,核实业主身份,核实物业管理区域是否符合成立条件。
3、社区组织、指导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一般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业主代表三名。筹备组的组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如业主推荐人数超过规定人数时,在被推荐人中进行内部投票选举,按照得票数多少顺序当选。
二、筹备组在社区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对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事项进行表决
公示期届满后筹备组开展工作:
1、筹备组告知建设单位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2、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中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
员会选举办法等。
3、在召开会议前15日在小区主要位置公示召开会议的公告,并公示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等相关材料。
4、公示期过后,若无异议,确定发票、监票、验票、唱票、计票人,组织召开会议。
5、开箱验票,确定会议结果。
筹备组负责组织开箱验票,统计会议结果。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成立。(注:开箱验票后,将所有的表决票当众密封完毕,并存档。)
6、公示会议表决结果
筹备组于开箱验票后将业主大会会议的结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如管理规约、议事规则表决通过后,继续开展下步工作。
三、筹备组在社区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1、候选人报名及公示会议材料。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筹备组组织业主以公告的形式征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2、确定候选人名单。
筹备组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3、在召开会议前15日在小区主要位置公示会议时间、地点、形式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的公告。
4、制定开箱验票的监票、验票、唱票、计票的人员名单。
5、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6、开箱验票,确定会议结果。
筹备组负责组织开箱验票,统计会议结果。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成立。(注:开箱验票后,将所有的表决票当众密封完毕,并存档。)
7、公示会议表决结果。
筹备组于开箱验票后将业主大会会议的结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注: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四、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产生后7日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主任和副主任,做好会议记录,存档。
五、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成立情况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业主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
(五)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及委员分工情况。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备案。
六、刻制印章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13篇:业主委员会成立倡议书
业主委员会成立倡议书
导语: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业主委员会成立倡议书
各位业主朋友:
你好!能够在这样一个千万人口的城市中成为邻居,实乃缘分! 因为大家的入住,云门也 变得越来越热闹,越来越欢乐! 一个具有自主 管理的小区能给大家带来愉快、温馨、舒适、和谐 和高品质 的生活。也许我们来自五湖四海,但当你入住云门起,你我便有了一个共同的家。我们的家在云门,哪怕 在外受到无尽的苦难 ,只要一回到家 ,就会 感受到快乐的氛围 ,因为 在这有我们的亲人用微笑等待我们。 于此,云门不仅是我们的栖身之所 ,更是我们心灵的港湾。
为了更好地营造温馨和睦的居住环境 ,完善管理 制度,我们 有权利也有义务成立能够为自己说话办事的维权监督机构 ——业主委员会 ,让我们成为自己家园真正 的主人!
成立 云门业主委员会 (以下简称\"业委会\"),旨在健全小区公共事务管理 ,如:小区安全管理、卫生清理、植被绿化、车位 管理、各种费用收缴、社区文化建设 等。同时,业委会可以为 广大业主搭建一个平台,大家可以通过业委会 有效途径进行自我管理,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培养每位业主主人翁的意识。
成立 召开业主大会,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是 法律赋予 每位业主的权利 ,建设和谐社区,配合管理工作也是法律要求每位业主承担的义务 。《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 》赋予我们成立业主大会的权利 ,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如下: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假如未来的日子里,一直没有 成立业主委员会,那么由谁来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 管理合同?谁来收集业主的意见并替业主发声 ?有谁来监督数额庞大的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有谁来 管理约束个别业主的 不文明的行为?又有谁在潜移默化中不断提醒大家\"云门是我家,我是云门人\"?
现在已有很多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意见越来越大, 甚至矛盾不断升级 。由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缺少合同约定条款依据 ,也 缺少透明公开沟通对话的平台,导致了入住以来,摩擦不断。其实,这些都是由于我们的家园自交房以来一直未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从而 缺少监督机制、维权团体所致的 。
综上所述:为了规范社区自我 管理, 保障业主的共同权益, 提升居住品质,成立 召开业主大会 ,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对我们小区来说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是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请广大业主积极参与和支持。
我们已 入住云门,生活在云门, 我们每一户都是云门大家园 不可或缺少的一份子, 在这个家园里, 环境的改善、邻里的和谐、居家的安全、物业的保障离不开你 的支持和 参与。望广大业主鼎力支持, 踊跃参与, 共建美好和谐家园。
亲爱的业主朋友,我们 已经自发成立了\"业主大会筹备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筹委会成员不参与竞选业委会,所以,我们是真心为各位业主争取权益,我们也呼吁有 热情和责任心的你积极 支持并促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为了 云门大家园更加美好的明天, 请助筹委会一臂之力,也助您自己一臂之力! 业主委员会成立倡议书
尊敬的万盛中央公园业主:
大家好!
小区现有住户近1000多户,自交房起,天奥物业为各位业主提供服务。为了加强小区物业服务工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物业公司倡议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依法组织成立万盛中央公园小区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维护小区业主利益、协调业主与物业公司关系、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的优势
1、业主委员会可以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基金,公共专项维修基金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审批。
2、业主委员会可以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3、业主大会及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使业主能够享受到物有所值的服务。
二、物业公司目前经营现状
1、收入与支出严重不平衡,出现财务赤字(支出大于收入)。万盛中央公园的物业费月总和 住宅面积285589㎡*元/㎡/月=元/月,而物业公司每月支出为30万以上(主要是员工薪酬福利及日常维修开支)。按100%物业缴费率物业公司的支出已严重超出收入,而小区目前实际物业收缴率仅为50%-60%,费用超出部分目前全由开发商补贴,方可维持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转。
2、关于业主们关心的物业公司日常费用收支情况及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情况,目前物业财务正在整理相关数据及表格,待数据整理完毕将统一公布在小区各公告栏。
为了小区更好的良性发展,物业公司非常支持与配合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但是个别业主只为一己私利而不按程序私自筹备业主委员会,物业表示不赞同。物业公司以防业主的权益受到侵害,现按法律法规进行带头并呼吁更多有责任心的热心业主积极主动地报名加入即将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临时筹备小组。
业主委员会成立倡议书
尊敬的华府御城小区各位业主:
作为您的邻居,能作为华府大家庭的一员,我们深感荣幸。
华府御城是我们的家,建设华府靠大家。自XX年6月,华府御城交房以来,到现已经3年多时间。也许您有很多的期待,也许您有很多的疑惑与不满,期间我们不断的维权着,和物业直接各种吵闹争取,但依旧很多问题无法解决,物业依旧我行我素,有事情发生就以换经理推脱,作为业主我们真的累了,我们需要权威组织来专业解决问题。我们需要成立业主委员会。
在此倡议大家,为了能更好地建设和管理好我们华府御城小区,构建和谐社区,我们倡议成立“华府御城业主委员会”。请大家都积极地参与到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事情上来,全力支持“华府御城维权小组”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为建好我们的家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14篇:业主委员会成立步骤
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指导全体业主正确行使共同管理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召开、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及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合法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其中,涉及重大纠纷的,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二)首批物业交付满二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三)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之一,建设单位、20%以上业主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书面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八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45日内,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指定专人担任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
第十条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乡镇)和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业主代表应当具有业主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心强、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非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将最终确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业主(20%以上)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
- 12主同意;决定第
(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七条 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 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车库、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面积不计入建筑物总面积。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办法;
(六)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八)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监督办法;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性补贴标准;
(十一)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的规定;
(十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业主不按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或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被选举权、表决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权利的限制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
(四)上一年度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和使用情况报告;
(五)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
(一)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方案;
(二)选举需要补选或者换届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三)决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四)决议下一年度业主委员会收支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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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在小区内常住);
(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上述条件外,主任委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个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一条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
选
人
:
(一)存在违法违规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以及违法违规占用公共设施、设备、场地等行为的;
(二)业主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本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三)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自首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筹备组出具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初审意见。
材料齐全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凭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物业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签订经营性物业承包租赁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六)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
(七)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督促业主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八)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九)建立并妥善保管工作档案;
(十)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配合社区相关组织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大会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决定。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经营性物业承包租赁合同时,应将签订的合同、经业主大会同意的经营性物业收益使用管理方案报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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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业主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不履行委员职责或长期委托他人履行委员职责的;
(二)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印章、相关财物和档案资料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未能组织换届选举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于届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逾期仍未能组织的,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原业主委员会在届满后10日内,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前,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转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业主委员会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未能重新选举的,原业主委员会应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保管。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前,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等转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指导监督
第四十九条 物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投诉。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拒不履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相关义务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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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内工作或兼职;
4、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只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担任;
5、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未参加过违法组织;
6、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7、无挪用、侵占公有财产行为;
8、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推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和选举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公示公告
1、推选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后,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天,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期间无异议再公告确认;
2、选举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自然情况及统计后的得票数,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天,再公告确认。
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票数
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业主总人数二分之一(人数和面积双过半)的业主同意,根据筹备组预先确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按照得票数依次排序,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首次召开业主大会时间和形式
1、筹备组要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
2、业主大会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3、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书面意见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八、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审核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前,应当上报审核,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则的内容。
九、业主委中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十、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1、业主委员会名称(注明第几届)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名单;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管理规约;
4、业主委员会办公场地、联系电话;
5、业主大会召开及表决情况。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及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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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成立业主委员会讲话稿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社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使各社区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以积极的姿态、扎实有效推进该项工作。当前,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组建率低,直接影响了广大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影响到小区物业服务水平整体提升和小区和谐稳定。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市场中的主体作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各社区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稳妥有序推进。现就加强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快推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进程
各社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实现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全覆盖。
(一)落实责任,理顺体制。依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城乡办事处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会参照指导和支持社区居委会建设的工作要求,将其作为社会治理和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落实部门和专人具体指导、协助本辖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日常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召开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摸清底数,有序推进。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房管部门、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的数量、规模(面积、户数等)、实施物业管理情况、业主入住情况、业主委员会组建状态以及期满未换届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并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每个住宅小区的具体情况,结合社会治理和社区建设工作,研究制订辖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整体推进方案。方案要明确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分工,落实措施。
(三)完善程序,依法指导。各街道办事处会同房管部门、社区居委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辖区各住宅小区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选举)方案和工作程序,确保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组建的各项工作符合法定程序。在对有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时,要充分尊重业主意愿,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法定程序进行,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上,注重引导、鼓励具有业主身份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委会委员参选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和担任负责人,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律师以及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和担任负责人。
(四)加强监管,规范运作。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备案管理,及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培训,提高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水平,保证业主委员会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强化措施,保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一)加强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辖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同时,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沟通联系,形成组织领导体系,为构建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指导监督下,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和谐互动的物业管理模式奠定基础。
(二)强化考核。各区人民政府要充分整合行政资源,落实工作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奖惩措施;要建立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2014年年底,将对各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在全市予以通报。
(三)加强宣传。各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社区广告栏等载体,大力宣传加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等,不断提高广大业主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及社会各界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从而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工作要求
1、要充分认识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的重要性。各有关单位应充分认识业主委员会在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反映业主意愿,维护小区环境整洁,构建和谐社区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应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部门的工作要求,依照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认真组织开展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
2、要切实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的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责任分解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保证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顺利完成。各筹备组成员应加强业务学习,全面熟悉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的有关程序,做到程序合法、各项工作开展有据。
3、要确保按时间节点推进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作步骤,抓好时间节点,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加大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法律法规、法定程序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宣传力度,强化业主意识,引导其主动支持、参与业主自治管理活动,为业主委员会成立营造良好的氛围。
第16篇: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方式
第一步:条件具备:依据和大连市大房局发(2003)88号文件,如果贵小区贵小区销售建筑面积和入住面积达到50%以上或首位业主入住两年以上的,可以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步:找几个积极分子,一定要有积极性的,学习一下《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并与所在街道和物业联系,向辖区物业办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申请,可与街道一起召集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应要求前期物业配合,并应履行公示程序。在选择成员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多让一些能真正代表业主利益的人参加,否则,叛徒多了,以后的工作不好开展。
第三步:由筹备组按相关要求向辖区物业办申请报送相关小区资料,具体可参考本论坛贴出的相关程序资料或向辖区物业办询问,因各区要求还是有一定差别。
第四步:起草《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应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人选名单,确定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具体应参考《业主大会议事规程》。
第五步:在筹备组成立三十日之内组织召开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召开大会15日前一定要将《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名册、业主委员会侯选名单送交业主手中,费用成本应由前期物业支付配合。
第六步:小区二分之一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大会,即为有效,在大会召开后,应将结果公示,并报送物业办备案。
通常如果开发商阻挠,物业办会找理由不备案。这种情况几个小区都发生过。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大会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人 1
员名单,只要物业办没有在一定时间内指出存在违法的地方,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既为合法有效。物业办备不备案不影响业委会的合法性和法律地位。因为他是经合法程序经权利人业主合法选举产生的,不需要物业办的审批。业主委员会履行告知程序即可,但应以书面形式,最好让其签收,必要时可请公证机构公证送达。
以上只是一点经验,但各区情况不一样,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希望这能给有志业委会的兄弟们一点帮助。如果一开始物业办就不配合,可集合业主签名,书面告知物业办配合,必要时可提起行政诉讼,告其不作为.。
第17篇:业主委员会成立案例
案例、
心晴雅苑小区业主委员会酝酿史
1.2006年以2号楼欧阳旭、杨建静发起业主委员会成立倡导活动,后来物业对两个组织者疯狂的打击报复(限电、扣车、刁难),此事最终流产;
2.2008年4月底以3号楼张建新、王建清、郭长宗为首发起倡导活动,后因地震等因素被搁置;
3.2011年4月初因物业涨价停车费,以2-4号楼部分业主积极分子再次发起倡导活动,这次业主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由以前的被动式发发牢骚变主动行动,许多业主参与了与物业公司经理的两次对话。4月中旬,小区组成了15人参与的筹备准备小组,历尽千辛万苦,在碑林区房改办、街道办事处、雁中社区三级政府间游说(递申请、投诉、申诉),61540部队领导也开展了寻求政府支持的工作,终于在业主和政府的压力下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被迫提供了部分必须的资料,筹备组于6月27日宣布成立,公示7日...,最终于2011年8月6日召开了首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首届业主委员会。
心晴雅苑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大事记
1、2011年3月25日,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西安安捷物业有限公司心晴雅苑管理处在未取得新的政府价格批文,并未与业主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擅自贴出涨价汽车停车费告示,引起广大业主的不满。小区广大业主提出涨价异议,物业公司置之不理,并于4月7日起,对未交高价停车费的车辆实施出口拦截,并强行锁住出行的多个车辆,造成小区唯一出入口大门堵塞,致使小区门前雁塔路人行道拥堵,引起社会关注,西安教育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在新闻节目中曝光,街道派出所也派出警官出面协调正在激化的矛盾。(证明材料见附件一:业主写的材料、电视台录像(待取)、照片)。
业主抗议擅自提价的依据:根据省上规定,小型汽车在最好的一类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最高150元/月;同时也明确规定各级物价部门根据停车场类别和价格等级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价格,并根据当地实际价格浮动,浮动上下不得超过20%。按照规定,按上浮上限计算,每个月最多只能收取180元/月。但安捷物业公司将停车费涨到450元/月,加大了业主的经济负担。
2、2011年4月11日,鉴于小区广大业主对随意涨价问题的不满和多年来物业管理存在的其他问题,业主们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呼声空前高涨,6名业主作为发起人召开会议,讨论如何解决小区不安定因素,学习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酝酿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工作事宜。(证明材料见附件二:参会业主代表签名)。
3、2011年4月13日部分业主向社区民警张咏梅警官反映小区不安定因素,张咏梅警官建议由她出面协调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代表就小区物业管理相关问题进行对话。
4、2011年4月14日28名业主代表召开会议,起草与安捷物业对话提纲,成立15人的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准备小组。(证明材料见附件三:参会业主签名、附件四:准备小组成员名单)。
5、2011年4月15日,小区30-40名业主代表参与了与安捷物业公司对话,安捷物业公司办公室张主任、心晴雅苑物业管理处经理柴丽及部分物业工作人员到场。主要议题是:业主对安捷物业改善管理水平(尤其是安全隐患、乱收费、以收费代管理、侵占业主利益)的诉求,以及加快成立业主大会的愿望,并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提供业主活动室、公示栏等事宜。(证明材料见附件五:四月十五号与安捷物业对话纲要、附件六:录像)
6、2011年4月16日,准备小组召开会议,对前一天与安捷物业公司对话情况进行总结,并起草向业主汇报对话情况的通报(告示)。(证明材料见附件七:参会业主签名);
7、2011年4月16日,在全小区四栋楼门前公示与安捷物业的对话内容通报,下午17:00点物业公司保安人员撕毁通报。(证明材料见附件八:告示);
8、2011年4月19日,小区业主代表向文艺路街道办事处提交了“关于成立心晴雅苑业主大会的申请书”。(证明材料见附件九:申请书)
9、2011年4月22日,文艺路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通知准备小组受理申请,要求尽快提交1-4号楼业主同意成立了业主大会的签名表和产权信息表。
10、2011年4月25日,准备小组召开会议,汇总登记成立业主委员会准备会情况,讨论第二天的第二次与安捷物业公司总经理对话的主要议题。(证明材料见附件十:参会业主代表签名);
11、2011年4月26日,30多名业主与安捷物业总经理黄宝明对话,黄宝明答复上次对话提出的问题,强调客观理由,对于业主提出的所有问题均未给予明确答复,业主提供关于“心晴雅苑”业主大会成立进程告知书,希望物业公司予以配合。黄宝明经理声称他本人支持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未表示如何支持。(证明材料见附件十一:告知书、附件十二:录像)
12、2011年4月27日,小区31名业主联名向西安市物价局递交了停车费无端涨价的投诉书。(证明材料见附件十三:投诉书);
13、2011年4月28日,准备小组召开会议,讨论成立业主委员会事宜,学习《西安市房屋管理局文件(2005)171号》,明确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证明材料见附件十四:参会业主签名)。
14、2011年4月28日,业主张丕峰停在小区内的车再一次被物业工作人员上锁,下午17:00业主大会准备小组的部分代表一起就此事及前一段时间发生的纠纷向社区民警张咏梅警官反映,张警官督促心晴雅苑物业管理处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不要让事态进一步恶化。随后业主代表前往物业管理处,与柴丽经理达成共识——五月底之前暂停收取停车费,为“五一”和世园会的召开期间小区的和谐做出努力。(证明材料见附件十五:锁车照片)
15、2011年4月22日至29日,1-4号楼绝大多数业主分别签署了“心晴雅苑业主同意业主代表及成立业主大会意见表和产权统计表”,全小区共有业主236户,签署同意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有182户,占全体业主的77.1﹪。表明小区业主对支持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强烈愿望与期待(证明材料见附件十六:签名表)。
16、准备小组成员根据部分业主反映开发商挪用大修基金事宜,专门学习2009年12月23日起执行的《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4月29日上午专门去西安市房管局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查询心晴雅苑小区专项维修基金相关情况。
17、2011年5月3日,文艺路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派专人到心晴雅苑小区物业管理处,口头通知街道办事处已受理成立小区业主大会事宜,并责成物业管理处方协同开发商(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尽快提供成立业主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
18、2011年5月11日,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的准备小组代表前往文艺路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正式提交全小区236户业主中的182户签署的同意业主代表及成立业主大会意见表和业主房屋产权情况表。(证明材料见附件十七:意见表)
19、2011年5月13日,文艺路街道办事处就心晴雅苑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有关事宜正式书面通知小区物业管理处,督促其尽快提交相关文件资料。(证明材料见附件十八:书面通知(待取))
20、2011年5月20日,一号楼业主团购楼单位61540部队陈副所长就心晴雅苑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事宜,专门邀请文艺路街道办事处赵晓军书记、马麦良主任,及小区部分业主代表商议,希望政府出面协调尽快促成业主大会成立。
21、2011年5月25日,一号楼业主团购楼单位61540部队陈副所长和管理处营房助理唐京新、管理处陈建华参谋为促成心晴雅苑小区尽快成立业主大会,邀请文艺路街道办事处赵晓军书记、心晴雅苑小区所属社区主任徐丽、鸿盛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袁迎、安捷物业总经理黄宝明、心晴雅苑物业管理处物业处经理柴丽、一号楼业主3个代表聚会,共同协商成立业主大会事宜。袁迎经理口头同意成立业主大会,但始终回避实质性问题(何时向政府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
22、2011年5月27日下午17:10,文艺路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正式通知准备小组,截止27日(星期五)17:00文艺路街道办事处通过口头通知、书面通知、电话敦促,历时24天,心晴雅苑物业管理处仍然没有提供成立业主大会的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视为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不配合。广大业主一致认为,由于鸿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安捷物业管理公司不及时、不按时依法提供小区的相关资料,以及言行不一致的做法,导致业主大会成立的进度一再搁浅,对业主造成了很大伤害,同时也为进一步激化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埋下了隐患。
23、2011年5月27日,业主大会准备小组召开会议,通报前期筹备情况,继续学习《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商议下一步行动计划,希望得到更多的外界力量支持,特别是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证明材料见附件十九:业主代表签到表)。
24、2011年5月31日,业主大会准备小组代表前往碑林区政府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情况,寻求上一级政府的支持。(证明材料附件二十:申请书)
25、2011年6月2日业主大会准备小组代表前往碑林区政府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关于对安捷物业公司心晴雅苑小区管理处侵害业主权益投诉书、关于计划成立心晴雅苑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求助信等
四月十五号与安捷物业对话纲要
一、有关所有权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故要求安捷物业公开账目进行审核。
二、聘用与被聘用的关系
虽然安捷物业不是广大业主所聘用,由于历史原因,安捷物业已收取了业主的物业费,并收取了共有部分的广告费、车辆费、自行车费,包括食堂的效益部分。客观上已促成了安捷物业是心晴雅苑的物业服务单位,理应达到业主的满意。
三、根据物权法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设施及物业用房也属于业主所有,所以请安捷物业于2011年5月1日前为业主提供房屋一间为业主活动室,包括办公家具及设备。
四、长期以来,只收取费用,不注重投资,目前急需解决以下问题:
1、按时、按规定维护消防设施,以达到能应急一切突发事件;
2、定期清理水箱,以达到生活用水的安全;
3、门禁现极不安全,亟待解决;
4、有些电梯经常出现故障,应从根本上解决;
5、1号楼、4号楼外墙面脱落、松动,过往人员极不安全,应尽快解决;
6、儿童活动设施塑胶地面老化、滑梯破损;以上6条有关人身安全问题,应亟待解决。
7、监控设备不完备,丢东西查不出来,例如: 2-5-C 业主汽车风挡玻璃被砸 1-16-C 业主家楼道内连丢两辆自行车 2-4-C 业主摩托车丢失
2-6-A 连续丢失4辆电动车,保安说查监控看不清楚 还有一些车辆车胎被扎、严重被划等等
五、有关服务质量
业主提出很多有关修缮问题时物业搪塞太多,4-7-A业主提出自认费用都不给好好修。
六、有关停车费暴涨问题
特别是在地面,到底是谁说了算,是业主还是安捷物业?
鉴于以上问题,广大业主不同程度的权益受到侵害,也无处讲理,所以安捷物业必须在2011年5月1日前解决业主活动室及设备的问题,并提供公示栏。如果不能解决,广大业主一致决定缓缴物业费及一切费用。
此纲要征求了1至4号楼,推举出40多户业主的参与,我们认为基本代表了广大业主的心声。
关于对安捷物业公司心晴雅苑小区管理处侵害业主权益投诉书
碑林区政府房改办: 西安市安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本小区建筑商西安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前期物业公司,于2003年运营至今,其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使广大业主越来越不满意,经常性发生侵害业主权益事件。主要投诉内容如下:
(1)置业主的安全于不顾
1号楼、4号楼面的高层外墙瓷砖呈脱落状态(照片为证),是悬在业主头上的危险物,自2008年来一直得不到维修;小区安全通道不畅,北门长期锁死并被停滞车辆阻挡,给消防通道畅通埋下安全隐患;2-4号楼的生活饮水水箱自2003年后多年无清理和质量检验报告;2003年-2009年各楼灭火器没有安全年检,在业主的强烈谴责下才被迫安检、更新;门禁经常性故障,无法确保楼内业主安全;有些电梯经常运行故障,得不到根本上解决;监控设备不完备、有许多盲区,业主丢失东西、停放汽车受损无法查证。
(2)擅自提高服务项目价格,并采取暴力收费
1.高价水电费。西安居民市场电价0.49元/度,小区电价0.65元/度,高出市场电价33%;市场水价2.99元/吨,小区水价3.26元/吨,高出市场水价的9%。违反《西安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
2.高价停车费:2011年3月底在未取得新的政府价格批文,也未与业主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大幅度提高汽车停车费,地面停车费由150元/月提高到350元/月,涨幅达133%;业主车辆同非业主车辆一样收费进入小区6元/次,并于4月7日调用外小区近10名保安气势汹汹地群集小区出口,企图产生“威慑”、“震慑”效果,对未交高价停车费的车辆实施出口拦截,强行锁住多个出行车辆,造成小区唯一出入口堵塞,并与业主发生肢体冲突,受到西安教育电视台连续4天的跟踪曝光(参见视频截图像片),及社区治安民警的警告。
(3)阻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4月15日下午,物业管理处保安,撕毁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准备小组贴在4栋楼门口的业主大会成立进程告知书,以及业主代表与安捷物业公司对话提纲;5月3日和13日,辖区街道办事处两次派专人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分别口头、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处协同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尽快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而时过近月两公司既未如期提交资料,也没有任何回应,导致业主大会成立进度一再搁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请求物业管理处提供的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临时活动会议室),被断然拒绝,使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准备小组缺乏议事场所。
(4)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未分离,实属一家
西安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安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则为一家公司,事实上为母子关系,违背了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逐步采用投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为前期物业管理”。物业公司的不作为与劣质管理得到开发公司的长期庇护。
(5)侵占法定属于业主的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的收益
长期以来,物业管理处侵占小区公用部位电梯广告费、小区外墙广告费、路面停车费、小店经营租赁费;物业管理处长年来,一直利用属于业主所有的地面汽车通道和自行车车棚对外经营收费,每汽车进区收费6元/次。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第72条、第75条规定。
(6)开发商侵吞住宅专用维修基金利息
开发商西安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收缴业主的住宅专用维修基金后挪用7年,于2010年3月才将住宅专用维修基金缴存西安市住宅专用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的专用账户,侵吞了之前(属于全体业主)的利息收益。
(7)违反条例关于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要求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且在8小时以内难以排除,严重危及业主、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2008年5月12日一号和四号楼外墙脱落,业主反映多次至今没有解决。照片为证)
(四)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2011年4月7日至9日,小区物业暴力收费引发群体突发事件,西安电视台连续跟踪报道四次,照片为证) 以上情况,请碑林区政府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
心晴雅苑小区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准备小组
关于加快成立心晴雅苑小区业主大会的求助信
碑林区政府房改办:
我们是位于雁塔路中段17A心晴雅苑小区的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准备小组代表,应本小区广大业主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及尽快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于2011年4月初启动筹备业主大会成立程序和工作。
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小区于2003年就已经具备了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定条件。但小区开发商——西安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作为。
为尽快实现小区广大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迫切愿望,准备小组代表于4月19日向文艺路街道办事处提交了“关于成立心晴雅苑小区业主大会的申请书”。4月22日,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通知受理申请,要求尽快提交1-4号楼业主同意成立了业主大会的签名表和产权信息表。并且于5月3日至27日,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派专人到心晴雅苑小区物业管理处,分别口头、书面通知和电话敦促物业管理处方协同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尽快提供成立业主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
小区业主代表3次与安捷物业公司管理层接触、对话,指出了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严重缺失、以收费代替管理等问题,并提出了改善意见及成立业主大会的强烈愿望与诉求。
5月11日,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的准备小组代表前往辖区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正式递交全小区占77%比例的182户业主(全小区共236户业主)签署的“同意业主代表及成立业主大会意见表和业主房屋产权情况表”。
种种迹象表明,西安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袁迎、西安安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宝明、西安安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心晴雅苑物业管理处经理柴丽,口口声声说支持业主大会的成立,但始终回避何时向政府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相关文件资料的实质性问题,同时拒绝改正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西安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西安安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及时、不按时依法提供小区的相关资料,以及言行不一致的做法,导致业主大会成立的进度一再搁浅,对业主造成了很大伤害,激化了业主与物业管理处的矛盾且有引发更大矛盾,甚至危害社会稳定的隐患。
鉴于西安安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心晴雅苑物业管理处侵害业主权益(参考投诉书)和拖延阻挠业主大会成立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广大业主一致同意暂缓交纳物业费和高价停车费,直到业主大会成立之时。
我们广大业主代表殷切期望得到碑林区政府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点与支持。
心晴雅苑小区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准备小组
2011年6月2日
第18篇: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
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 玉门市房管局:
玉门市“天俪佳苑”小区位于玉门市人民路交312国道东南角,共计有530户,酒泉世纪阳光物业有限责任管理公司玉门分公司于2013年6月1日接管该小区,小区自2013年6月入住起,入住率超过50%,首批业主入住率超过两年,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共计有302户业主交房入住,目前小区为了依照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时也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而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目的在于能更好的对小区进行管理,促进各业主能积极主动的参与到物业管理中来,同时能更好地得到各业主的配合和支持物业管理工作,使小区的各项物业管理工作能顺利的开展和进行。
“天俪佳苑”小区是第一次召集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为此特向玉门市房管局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望能得政府玉门房管局的支持和批准。
2016年2月
酒泉世纪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玉门分公司
第19篇:成立业主委员会须知
成立业主委员会须知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2年。
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
成立业主委员会程序:
1、由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联名在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配合下拟定《关于组建首次筹备组的建议》(以下称《建议》),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示10日,告知全体业主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事宜。
2、《建议》公示期满后,业主没有异议,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业主代表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60%),并将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天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包括成员名单、房号、电话等)。
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业主联名推荐(应当不少于10名业主推荐)或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业委会的候选人将本人所持有效房产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交给筹备组
3、由筹备组向市物业管理中心提交《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建议》、筹备组成员名单、业委会候选委员名单及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4、市物业管理中心七天内核实资料后做出复函,筹备组应当将复函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5、经市物业管理中心复函后,筹备组应当在六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①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②拟定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③确定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数、总投票权;
④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候选人名单;
⑤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包括向市物业管理中心、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所辖派出所发出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邀请函、制作会议签到表、选票(应为记名投票,选票上注明选举人房号及其住所建筑面积)、选举统计表、拟定首次业主大会议程等) ①、④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6、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会议议程:⑴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
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⑵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⑶讨论解决小区内需要解决的事项等。
注意事项:⑴委员人数应为五至十一名(单数), 500户以上小区可适当增加;⑵未能出席的业主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票;
7、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签署承诺书,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每次开会必须作会议记录)
8、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三十日内将成立情况向市物业管理中心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⑴备案申请;⑵管理规约(修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⑶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⑷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⑸业主签到表、选票、选票统计表及投赞成票业主专有建筑面积明细表及选票结果由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等;(6)业主委员会成员承诺书及主任、副主任名单。(以上资料除选票外用A4纸)
9、市物业管理中心在收到以上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备案批复。
10、凭备案批复到公安局治安股办理印章,业主委员会正式运作。
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附件: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2、管理规约
3、业主委员会章程
4、承诺书
5、首次业主大会签到表
6、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票
7、投赞成票业主专有建筑面积明细表
第20篇:业主委员会成立步骤
住宅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一、成立业主代表大会1.草拟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文件,呈:(1)主管部门 (2)建设单位 (3)其他部门2.草拟告知全体业主成立业主代表的大会的公开信3.拟出业主代表名单,公布选票结果以及呈有关部门的文件4.进行投票并草拟选举结果文件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
1.草拟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文件呈:(1)主管部门 (2)建设单位 (3)其他部门2.告知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公开信3.拟出业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公布选票结果以及呈有关部门的文件4.进行投票并草拟选举结果文件
三、其他结果筹备组实体操作中,草拟现时不可预见问题的文件。注:以上工作只包括业委员会成立过程的文件草拟以及相关问题的咨询,不参与小区实操性事务。业主 委员会成立程序
一、提出申请向房管局提出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申请表》,并且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街房管局接到申请后,做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1、筹备小组自成立起30日内拟好《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大会业主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征求业主主意。《业主大会 业主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这两份文件需由2/3业主书面同意才能通过,这是最重要的事情,以后的程序都是依据这两个文件进行,对相关规则、事项要制定 详细。例如:放弃即视为同意,人防、停车库等地下空间不计入投票权等。
2、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业主的投票权按每户一票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一平方米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超出部分按四舍五入处理。以产权证明书为准。单位代表须有单位授权委托书。
3、组织各楼宇开业主大会产生业委会候选人。由于业主较多,不可能召集所有业主在一起开会,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分时分区召开业主大会,开会选出业 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此后开业主代表开会即视为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的产生应经其所代表的业主中拥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凡须投票表决的,业主赞 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业主的投票权的总和。业主大会会议可以全体 业主集中统一开,也可以部分业主分时分区地开;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 参加,票权数过2/3投票通过,才有效。
4、筹备小组 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大会业主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 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筹备小组决定业主大会
成立的时间和业委会的组成人数(5-15人,单数),定出投票时间(3-7天,要报国土局备案)。汇 集业委会候选人的资料,将候选人的简历表、选票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告。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制作选票,制作设置一或多个投票箱 (也可上门收选票),由国土局封投票箱,点票时由国土局开箱和鉴证。业主大会召开15日以前通知投票权人,国土局、街道办事处、开发商、物业公司等有关人 员到场。
5、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业主大会,收集登记 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公开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会后筹备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 布。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大会的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或 业主代表通过。
6、一个平方米一个投票权。要弄清楚业 主的住房面积,可从国土局拿到业主的资料,在收选票时,请业主出示产权证明。在填写业主代表投票委托书时,应该附上双方的身份证以及产权证明。可以要求现 在的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国土局提交一份业主名单资料。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拒绝,则可以直接通过国土局,向物业管理公司施加压力。
7、开发商只有一个投票权。一个商铺一个代表。商铺可以当业主代表,只要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中,业主如不投他票,他即落选。即使他入选了业主委员,也可以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让他的意见不能实现。由住宅业主代表负责收选票事宜。住户面积大于商铺面积,就没问题。
8、筹备小组成员可以成为业主代表,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9、业主委员会每个成员只代表一个投票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业主委员会凭业主大会的授权行事,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须由业主大会即业主代表表决确认,业 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负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表决以面积计算选票权,每个业主代表所代表的份额不变。
10、单位办公楼可以参加投票,单位办公楼在小区内,使用小区的公用设施。如果票权数不够,则要把单位办公楼拉进来,说服的理由:大家都在同一个小区内,要把整个小区的安全、稳定、美好,要把小区统一管理,才有利于大家的工作和生活。
11、发送文件给业主时,请其签收,用回执证明已经给过文件,视为送达。如果业主有意见,可以附意见。如某业主不同意某一条款,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12、提交的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需要改动的,可以提交补充资料,用来补充说明更改的情况。
13、由业主代表收集票数,提出两个问题让业主回答:①是否满意现在的物业管理公司?②是否愿意委托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只需要回答是或者否。每家都要做出书面意见。
14、开发商也应该会同意公约和议事规则(这是房管局制定的,是公平的),因为他也想争取到物业管理权。
15、一般来说,应该有维修基金,如果没有,则要在以后集资。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成立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推选出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二)业主委员会章程。(三)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的报告及其资料。(四)业主公约。(五)其他相关资料。
六、核准批复收到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意见,业主委员会成立。